才思横溢的乐论
在周代,整个音乐文化都处在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其主要表现是社会音乐实践的丰富多样和各种音乐观念、音乐思想的共生、并存和发展。总体上看,周代音乐观念、音乐思想的演进和发展大致可分成前后两大阶段,一是西周正统的礼乐思想,二是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的音乐思想。
西周的礼乐制度,一方面受到周以前的音乐文化传统的影响,一方面又融进了周人社会政治现实的需要,因而西周礼乐制度在观念形态上反映出了其内涵的多层性和包容性的特点。礼乐思想作为西周正统的音乐思想,它包括“乐与天和、人和”及“乐与政和”两大部分内容。“乐与天和”这种出自人类早期社会实践的音乐观念又是其中的核心。
音乐作为人类早期与自然和社会交往的工具,首先求得的是与自然的和谐,即“乐与天和”。这种音乐观念在记述远古及周代音乐文化的典籍中有清楚的反映。据《左传》记载,黄帝氏族以云为图腾,乐舞《云门》即是求得与自然界和谐。又,《吕氏春秋·古乐》认为,黄帝时“十二律”是得于“听凤凰之鸣”。帝颛顼依据“惟天之合”的“熙熙凄凄锵锵”之音而作《承云》。另据《山海经·大荒西经》载,夏启的乐舞也是“开上三嫔于天,得《九辨》与《九歌》以下”。因此,《吕氏春秋·大乐》总结说:“音乐之所由来者远矣。生于度量,本于太一。”有了“乐与天和”这个起点,音乐便能“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尚书·尧典》),进而“以谐万民”,“以和邦国”(《周礼·春官》),并由此实现“乐与人和”和“乐与政和”的社会功能。音乐与自然的渊源关系,以及取自自然的和谐品质即是音乐获得社会文化功能的基础。这种基本的音乐观一直是西周礼乐正统思想的一根重要支柱。
至春秋开始,西周正统礼乐思想出现了危机。各种新的、不尽相同的音乐思想及音乐观念层出不穷,相继问世。其中有不少在文人、大夫的音乐主张中得到充分的张扬和争鸣。从观念形态看,春秋战国时期的音乐思想及音乐观念以音乐社会观为主,大体有五种。其一,“以合神人”、“以节百事”的音乐社会观;其二,“巫以通乐”的音乐社会观;其三,合于自然“无为”的音乐社会观;其四,“人伦”、“教化”的音乐社会观;其五,“非乐”的音乐社会观。
“以合神人”、“以节百事”的音乐社会观,是西周礼乐观念的延续。《周易·豫》云:“先王以作乐崇德,殷荐之上帝,以配祖考。”这种正统音乐思想在春秋各国中仍很有影响。据《周语·周语下》载,周景王的乐师州鸠曾说道:“道之以中德,咏之以中音,德音不愆,以合神人,神是以宁,民是以听。”“凡人神以数合之,以声昭之,数合声和,然后可同也。”又,《左传·昭公》二十年载,春秋齐相晏婴说:“先王之济五味,和五声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秦国良医也认为:“先王之乐,所以节百事也。”(《左传·昭公》元年)
“巫以通乐”的音乐社会观继承了原始音乐社会职能中通天地鬼神的一面,并同商代“巫乐”观念一脉相通。这种音乐观念比较集中地反映在春秋晋国乐师师旷的音乐活动和言论中。在他看来,音乐仍然是人神交通的媒体。它不仅是降神的手段,而且可预卜凶吉,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起到或兆或鉴等不同的社会作用。《左传·襄公》十八年中有师旷“吹律知凶吉”的记述:“晋人闻有楚师。师旷曰:‘不害。吾骤歌北风,又歌南风,南风不竞,多死声。楚必无功。’”又,《韩非子·十过》还描写了师旷为晋平公弹奏巫乐的情景。师旷“援琴而鼓”《清徵》,经他奏后,引来玄鹤十六只,“延颈而鸣、舒翼而舞”。接着师旷再奏《清角》,顿时风云突变,大风骤起,大雨滂沱,撕裂帷幕,打碎礼器,损毁宫殿。结果晋国大旱三年,而平公也大病一场。
合于自然“无为”的音乐社会观,是一种强调音乐的自然属性的音乐观念。它将原始音乐交合于天地自然的一面推衍到一种理想化的程度。这种音乐观念以道家的老子和庄子为代表。老子肯定音乐自在的和谐本质,认为音乐难以名状,存在于“恍兮惚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老子·二十一章》)之中,因而它是“听之不足闻,用之不可既”(《老子·三十五章》)的“大音希声”(《老子·四十一章》)。同样,庄子崇尚自然,“法天贵真”(《庄子·渔文》)。他推崇的是具有自然和谐品格的“天乐”。他说:“推于天地,通于万物”,“与天和者,谓之天乐。”(《庄子·天道》)进而他借焱氏之口解释说,所谓天乐,是“听之不闻其声,视之不见其形,充满天地,苞裹六极。”(《庄子·天运》)由于老庄音乐观强调的是音乐的自然品性的一面,因此,对音乐被强为人意,或用于铺陈,或用于人伦教化等枝叶末节方面,及将音乐非自然品性化的礼乐社会观予以了抨击,认为那样只能“屈折礼乐”,“失其常然也”。(《庄子·骈拇》)这样的音乐“五音令人耳聋”(《老子·十二章》),仅仅是“钟鼓之音,羽毛之容,乐之末也。”(《庄子·天道》)
“人伦”、“教化”音乐社会观的代表人物是儒家的孔子、孟子和荀子。他们都强调了礼乐思想及其音乐的教化和社会规范作用,尤其彰明了“仁”在音乐中的意义。孔子说:“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论语·阳货》)“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论语·八佾》)孟子也认为“仁”、“义”是音乐的根本:“乐之实,乐斯二者(仁、义)。”(《孟子·离娄章句上》)有关音乐的教化,孔子说:“文之以礼乐,亦可以为成人矣。”(《论语·宪问》)孟子也说:“仁言不如仁声之入人深也。”(《孟子·尽心章句上》)他们竭力将音乐的教化功能再推广并服务于社会。在孔子那里,音乐成为“明礼”、“成人”、“为邦”和“移风易俗”的重要手段。孟子也强调音乐有“独乐”、“人乐”和“众乐”的社会作用,并突出了“与民同乐”的社会和政治意义。战国末期的荀子也强调“隆礼”,强调礼和乐的总体意义。同时,他还认为音乐与人性有内在的一致性。他说:“乐者乐(快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无乐。”(《荀子·乐论》)所以,音乐应该在教化中发挥作用,并维护君臣上下等级尊卑的社会秩序。“礼乐之统,管乎人心矣”;“乐行而志清,礼修而行成,移风易俗,天下皆宁。”(《荀子·乐论》)
“非乐”的音乐社会观的代表是墨家的墨子。墨子从音乐与社会的表面联系出发,认为造成当时社会上享乐之风盛行的现实是儒家提倡礼乐治国的结果,而音乐的作用又首当其冲。据《墨子》中《三辨》、《非乐上》、《非儒下》及《公孟》等篇记载,墨子上考古往圣贤之乐,以为古训是“其乐逾繁者,其治逾寡”;下度当事之乐,认为上至王公大人,下至农夫妇人,如果“说(悦)乐而听之,”必将“废大人之听治、贱人之从事”。因此提出了“非乐”的主张。同时,他批评儒者“好乐而淫人”,“弦歌鼓舞以聚徒,繁登降之礼以示仪”,“盛为声乐以淫遇民”,抨击统治者“厚措敛乎万民以为大钟、鸣鼓、琴、瑟、竽、笙之声”的享乐行为;并且将“治之废”,“从事废”及“亏夺民衣食之财”的社会原因归结于音乐的社会作用上。在墨子看来,必须通过“非乐”,取消音乐活动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实际上墨子“非乐”的音乐社会观尚未能摆脱极端狭隘的功利实用倾向的影响。
在周代,士人、大夫的音乐社会观已经突破周以前那种浑然一体的局面,各种观点“百家争鸣”,尽管各种音乐观都是对前代音乐观不同方面的继承和发展,尽管这些音乐观的内涵还不充实,论争的内容主要还在取消或保留音乐及音乐的社会功能方面。但是,不同的音乐观已经表现出了不同的取向,并且在各自的发展中有了一定的理论建树。尤其是儒家“人伦”“教化”观以及道家的自然“无为”观作为中国音乐美学思想的两大源头,对我国音乐思想的历史发展产生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西周的礼乐制度,一方面受到周以前的音乐文化传统的影响,一方面又融进了周人社会政治现实的需要,因而西周礼乐制度在观念形态上反映出了其内涵的多层性和包容性的特点。礼乐思想作为西周正统的音乐思想,它包括“乐与天和、人和”及“乐与政和”两大部分内容。“乐与天和”这种出自人类早期社会实践的音乐观念又是其中的核心。
音乐作为人类早期与自然和社会交往的工具,首先求得的是与自然的和谐,即“乐与天和”。这种音乐观念在记述远古及周代音乐文化的典籍中有清楚的反映。据《左传》记载,黄帝氏族以云为图腾,乐舞《云门》即是求得与自然界和谐。又,《吕氏春秋·古乐》认为,黄帝时“十二律”是得于“听凤凰之鸣”。帝颛顼依据“惟天之合”的“熙熙凄凄锵锵”之音而作《承云》。另据《山海经·大荒西经》载,夏启的乐舞也是“开上三嫔于天,得《九辨》与《九歌》以下”。因此,《吕氏春秋·大乐》总结说:“音乐之所由来者远矣。生于度量,本于太一。”有了“乐与天和”这个起点,音乐便能“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尚书·尧典》),进而“以谐万民”,“以和邦国”(《周礼·春官》),并由此实现“乐与人和”和“乐与政和”的社会功能。音乐与自然的渊源关系,以及取自自然的和谐品质即是音乐获得社会文化功能的基础。这种基本的音乐观一直是西周礼乐正统思想的一根重要支柱。
至春秋开始,西周正统礼乐思想出现了危机。各种新的、不尽相同的音乐思想及音乐观念层出不穷,相继问世。其中有不少在文人、大夫的音乐主张中得到充分的张扬和争鸣。从观念形态看,春秋战国时期的音乐思想及音乐观念以音乐社会观为主,大体有五种。其一,“以合神人”、“以节百事”的音乐社会观;其二,“巫以通乐”的音乐社会观;其三,合于自然“无为”的音乐社会观;其四,“人伦”、“教化”的音乐社会观;其五,“非乐”的音乐社会观。
“以合神人”、“以节百事”的音乐社会观,是西周礼乐观念的延续。《周易·豫》云:“先王以作乐崇德,殷荐之上帝,以配祖考。”这种正统音乐思想在春秋各国中仍很有影响。据《周语·周语下》载,周景王的乐师州鸠曾说道:“道之以中德,咏之以中音,德音不愆,以合神人,神是以宁,民是以听。”“凡人神以数合之,以声昭之,数合声和,然后可同也。”又,《左传·昭公》二十年载,春秋齐相晏婴说:“先王之济五味,和五声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秦国良医也认为:“先王之乐,所以节百事也。”(《左传·昭公》元年)
“巫以通乐”的音乐社会观继承了原始音乐社会职能中通天地鬼神的一面,并同商代“巫乐”观念一脉相通。这种音乐观念比较集中地反映在春秋晋国乐师师旷的音乐活动和言论中。在他看来,音乐仍然是人神交通的媒体。它不仅是降神的手段,而且可预卜凶吉,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起到或兆或鉴等不同的社会作用。《左传·襄公》十八年中有师旷“吹律知凶吉”的记述:“晋人闻有楚师。师旷曰:‘不害。吾骤歌北风,又歌南风,南风不竞,多死声。楚必无功。’”又,《韩非子·十过》还描写了师旷为晋平公弹奏巫乐的情景。师旷“援琴而鼓”《清徵》,经他奏后,引来玄鹤十六只,“延颈而鸣、舒翼而舞”。接着师旷再奏《清角》,顿时风云突变,大风骤起,大雨滂沱,撕裂帷幕,打碎礼器,损毁宫殿。结果晋国大旱三年,而平公也大病一场。
合于自然“无为”的音乐社会观,是一种强调音乐的自然属性的音乐观念。它将原始音乐交合于天地自然的一面推衍到一种理想化的程度。这种音乐观念以道家的老子和庄子为代表。老子肯定音乐自在的和谐本质,认为音乐难以名状,存在于“恍兮惚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老子·二十一章》)之中,因而它是“听之不足闻,用之不可既”(《老子·三十五章》)的“大音希声”(《老子·四十一章》)。同样,庄子崇尚自然,“法天贵真”(《庄子·渔文》)。他推崇的是具有自然和谐品格的“天乐”。他说:“推于天地,通于万物”,“与天和者,谓之天乐。”(《庄子·天道》)进而他借焱氏之口解释说,所谓天乐,是“听之不闻其声,视之不见其形,充满天地,苞裹六极。”(《庄子·天运》)由于老庄音乐观强调的是音乐的自然品性的一面,因此,对音乐被强为人意,或用于铺陈,或用于人伦教化等枝叶末节方面,及将音乐非自然品性化的礼乐社会观予以了抨击,认为那样只能“屈折礼乐”,“失其常然也”。(《庄子·骈拇》)这样的音乐“五音令人耳聋”(《老子·十二章》),仅仅是“钟鼓之音,羽毛之容,乐之末也。”(《庄子·天道》)
“人伦”、“教化”音乐社会观的代表人物是儒家的孔子、孟子和荀子。他们都强调了礼乐思想及其音乐的教化和社会规范作用,尤其彰明了“仁”在音乐中的意义。孔子说:“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论语·阳货》)“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论语·八佾》)孟子也认为“仁”、“义”是音乐的根本:“乐之实,乐斯二者(仁、义)。”(《孟子·离娄章句上》)有关音乐的教化,孔子说:“文之以礼乐,亦可以为成人矣。”(《论语·宪问》)孟子也说:“仁言不如仁声之入人深也。”(《孟子·尽心章句上》)他们竭力将音乐的教化功能再推广并服务于社会。在孔子那里,音乐成为“明礼”、“成人”、“为邦”和“移风易俗”的重要手段。孟子也强调音乐有“独乐”、“人乐”和“众乐”的社会作用,并突出了“与民同乐”的社会和政治意义。战国末期的荀子也强调“隆礼”,强调礼和乐的总体意义。同时,他还认为音乐与人性有内在的一致性。他说:“乐者乐(快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无乐。”(《荀子·乐论》)所以,音乐应该在教化中发挥作用,并维护君臣上下等级尊卑的社会秩序。“礼乐之统,管乎人心矣”;“乐行而志清,礼修而行成,移风易俗,天下皆宁。”(《荀子·乐论》)
“非乐”的音乐社会观的代表是墨家的墨子。墨子从音乐与社会的表面联系出发,认为造成当时社会上享乐之风盛行的现实是儒家提倡礼乐治国的结果,而音乐的作用又首当其冲。据《墨子》中《三辨》、《非乐上》、《非儒下》及《公孟》等篇记载,墨子上考古往圣贤之乐,以为古训是“其乐逾繁者,其治逾寡”;下度当事之乐,认为上至王公大人,下至农夫妇人,如果“说(悦)乐而听之,”必将“废大人之听治、贱人之从事”。因此提出了“非乐”的主张。同时,他批评儒者“好乐而淫人”,“弦歌鼓舞以聚徒,繁登降之礼以示仪”,“盛为声乐以淫遇民”,抨击统治者“厚措敛乎万民以为大钟、鸣鼓、琴、瑟、竽、笙之声”的享乐行为;并且将“治之废”,“从事废”及“亏夺民衣食之财”的社会原因归结于音乐的社会作用上。在墨子看来,必须通过“非乐”,取消音乐活动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实际上墨子“非乐”的音乐社会观尚未能摆脱极端狭隘的功利实用倾向的影响。
在周代,士人、大夫的音乐社会观已经突破周以前那种浑然一体的局面,各种观点“百家争鸣”,尽管各种音乐观都是对前代音乐观不同方面的继承和发展,尽管这些音乐观的内涵还不充实,论争的内容主要还在取消或保留音乐及音乐的社会功能方面。但是,不同的音乐观已经表现出了不同的取向,并且在各自的发展中有了一定的理论建树。尤其是儒家“人伦”“教化”观以及道家的自然“无为”观作为中国音乐美学思想的两大源头,对我国音乐思想的历史发展产生着极其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