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善相乐 心有征知:荀子的音乐美学思想
荀子(约前313—前238 ),战国末期思想家,其思想来源于儒家,然有综合百家的倾向。其最主要的音乐美学论著《乐论》,对后世音乐美学思想(尤其是《乐记》)有重大影响。
乐之“欲”与“礼”
这是荀子音乐社会观的主要内容,它涉及到荀子的社会观与人性论,即其“明分”的礼治理论及“人性恶”的思想。关于“礼”,荀子说,“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君臣、父子等社会关系各有名分,这就是“礼”的内容。关于“欲”,荀子从其“人性恶”理论出发,认为人的自然本能情欲与伦常道德是相对立的,对人之性恶欲望,必须给予“礼”的约束和节制。
荀子与孔孟在对待人性之欲望上突出的不同处,是肯定人生来就具有属于自然本能的情欲,问题只是要使人的欲望的满足合乎礼的规范。如荀子所说:
目好色,耳好听,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佚,是皆生于人之性情者也。感而自然,不待事而后生之者也。(《荀子·性恶》)
夫人之情,目欲綦色,耳欲綦声,口欲綦味,鼻欲綦臭,心欲綦佚。此五綦者,人情之所必不免也。(《荀子·王霸》)
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
由荀子的《乐论》看,人之好乐,为“人情之所必不免”,是他反复强调的思想。而人由于其情性之欲望,必然要寻求音乐中的快乐之情性。而人之所以成为人,其种种情感变化也必然要表现出来。如果对这种情性之欲不加以引导和节制,那么,“姚冶之容,郑卫之音,使人之心淫”;“乐姚冶以险,则民流僈鄙贱矣”。所以“先王贵礼乐而贱邪音”,“使夷俗邪音不敢乱雅也”。从荀子所处时代的社会音乐生活来看,正是被称作“新声”的“郑卫之音”、“夷俗邪音”广为流传的时代,而当时的民间音乐与外族音乐大都是尽情地表现人的声色情性之娱。这使得荀子考虑在承认人的声色欲望必须得到一定满足的同时,又需要加以一定的节制。否则,一旦任意地追求和放纵自身的欲望,则社会就无以安定了。因此,荀子在《乐论》中所作的阐述,主要就是围绕着这一对矛盾而展开的。
荀子首先从音乐的表演形式着手,在乐的审美过程中给人的情感体验以一定的引导、规范,使音乐审美活动中的情感欲望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在行乐中,“制《雅》、颂》之声以道之,使其声足以乐而不流,使其文足以辨而不諰,使其曲直、繁省、廉内、节奏足以感动人之善,使夫邪污之气无由得接焉”。这即是要求音乐的曲调足以给人以快乐但又不致使人放荡,使歌词足以明了而又不致使人邪恶,使曲调的发展变化足以感动人心而使“邪污之气”无所发泄出来。这样,“乐中平则民和而不流,乐肃庄则民齐而不乱”,这就达到了行乐中从情感上对人之情欲给以一定引导和节制的目的。
另外,荀子还进一步要求从“乐”与“礼”的结合中达到协调、融洽人的内在感情的目的。他说:
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乡里族长之中,长少同听之,则莫不和顺。故乐者,审一以定和者也。比物以饰节者也,合奏以成文者也。足以率一道,足以治万变。
这样的音乐,即具有谐和的音乐曲调以及组织各种乐器演奏各种曲调组成的乐章,又足以使它融洽社会人的感情,使之和顺亲近,合于先王的“礼乐”之道。从“礼”与“乐”的各自不同社会作用出发,以“乐”融洽人的性情,以“礼”维持一定的社会“明分”秩序,成就一种“乐行而志清,礼修而行成,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易俗,天下皆宁,美善相乐”的理想社会风气。这种“美善相乐”之乐,也包含了荀子对他所推崇的音乐美的认识。
“心有徵知”的音乐审美心理思想
荀子是先秦诸子中,在音乐审美心理领域有较深入探讨的思想家。在形神观上,荀子第一次明确提出“形具而神生”的唯物主义一元论的命题。他具体指明,形可以分为“天官”和“天君”两种专司心理的器官。就“天情”的形成讲,必须依靠这两类心理器官从感性与理性上把握之。“形具而神生,好恶、喜怒、哀乐藏焉,夫是之谓天情”,这里的“天情”,指建立在人的自然生理心理基础上的情感活动。“天情”的获得,首先要“缘天官”,即依靠人的耳、目、鼻、口等感觉器官(“天官”)与外物的接触,产生人的听觉、视觉、嗅觉、味觉等感觉。其次,人的情感、意志、记忆、注意等都要受到心(“天君”)的支配。在心物观上,他提出的唯物命题是“精合感应”,据梁启雄《荀子简释》中《正名篇》注,“精合,指精神和事物相接。感应,指事物感人而人应接它”。意为心理乃是外物的刺激所引起的人对它的反应。由此荀子认为,对外界事物感受认识的深化,要依靠“心”的作用。他说,“心居中虚,以治五官,夫是之谓天君”(《荀子·天论》),由此突出了“心”在人的认识过程中的统领地位。
这些具心理学意义的重要认识反映到荀子的音乐审美观上,便是看到了“声音清浊,调竽奇声,以耳异”,而“喜、怒、哀、乐、爱、恶、欲,以心异”。这里已涉及到对音乐审美心理中的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两个不同层次的区分。即是说,音声的清浊高低与乐器是否合律的调节,是由心理感觉感知可把握的;而“喜、怒、哀、乐”等情感体验,则是由“心”来把握的。所谓“心有征知,则缘耳而知声也,缘目而知形也,然后征知必将待天官之当薄其类然后可也”(《荀子·正名》),即是认为感知觉必须有心的参加,通过心的“征知”,人才能“缘耳知声”、“缘目知形”,如果心没有“征知”的能力,心不参加到“天官薄其类”的心理体验过程中去,便会缘耳目而不知声形。甚至“白黑在前而目不见,雷鼓在侧而耳不闻”(《荀子·解蔽》)。荀子的审美认识,不仅肯定了以感性体验为基础,并且最终强调了理性认识在审美心理体验中的主要地位。他甚至以“心忧恐,则口衔刍豢而不知其味,耳听钟鼓而不知其声”的例子,强调了审美者内心情感与心理状态在审美中的主导作用。
乐之“欲”与“礼”
这是荀子音乐社会观的主要内容,它涉及到荀子的社会观与人性论,即其“明分”的礼治理论及“人性恶”的思想。关于“礼”,荀子说,“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君臣、父子等社会关系各有名分,这就是“礼”的内容。关于“欲”,荀子从其“人性恶”理论出发,认为人的自然本能情欲与伦常道德是相对立的,对人之性恶欲望,必须给予“礼”的约束和节制。
荀子与孔孟在对待人性之欲望上突出的不同处,是肯定人生来就具有属于自然本能的情欲,问题只是要使人的欲望的满足合乎礼的规范。如荀子所说:
目好色,耳好听,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佚,是皆生于人之性情者也。感而自然,不待事而后生之者也。(《荀子·性恶》)
夫人之情,目欲綦色,耳欲綦声,口欲綦味,鼻欲綦臭,心欲綦佚。此五綦者,人情之所必不免也。(《荀子·王霸》)
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
由荀子的《乐论》看,人之好乐,为“人情之所必不免”,是他反复强调的思想。而人由于其情性之欲望,必然要寻求音乐中的快乐之情性。而人之所以成为人,其种种情感变化也必然要表现出来。如果对这种情性之欲不加以引导和节制,那么,“姚冶之容,郑卫之音,使人之心淫”;“乐姚冶以险,则民流僈鄙贱矣”。所以“先王贵礼乐而贱邪音”,“使夷俗邪音不敢乱雅也”。从荀子所处时代的社会音乐生活来看,正是被称作“新声”的“郑卫之音”、“夷俗邪音”广为流传的时代,而当时的民间音乐与外族音乐大都是尽情地表现人的声色情性之娱。这使得荀子考虑在承认人的声色欲望必须得到一定满足的同时,又需要加以一定的节制。否则,一旦任意地追求和放纵自身的欲望,则社会就无以安定了。因此,荀子在《乐论》中所作的阐述,主要就是围绕着这一对矛盾而展开的。
荀子首先从音乐的表演形式着手,在乐的审美过程中给人的情感体验以一定的引导、规范,使音乐审美活动中的情感欲望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在行乐中,“制《雅》、颂》之声以道之,使其声足以乐而不流,使其文足以辨而不諰,使其曲直、繁省、廉内、节奏足以感动人之善,使夫邪污之气无由得接焉”。这即是要求音乐的曲调足以给人以快乐但又不致使人放荡,使歌词足以明了而又不致使人邪恶,使曲调的发展变化足以感动人心而使“邪污之气”无所发泄出来。这样,“乐中平则民和而不流,乐肃庄则民齐而不乱”,这就达到了行乐中从情感上对人之情欲给以一定引导和节制的目的。
另外,荀子还进一步要求从“乐”与“礼”的结合中达到协调、融洽人的内在感情的目的。他说:
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乡里族长之中,长少同听之,则莫不和顺。故乐者,审一以定和者也。比物以饰节者也,合奏以成文者也。足以率一道,足以治万变。
这样的音乐,即具有谐和的音乐曲调以及组织各种乐器演奏各种曲调组成的乐章,又足以使它融洽社会人的感情,使之和顺亲近,合于先王的“礼乐”之道。从“礼”与“乐”的各自不同社会作用出发,以“乐”融洽人的性情,以“礼”维持一定的社会“明分”秩序,成就一种“乐行而志清,礼修而行成,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易俗,天下皆宁,美善相乐”的理想社会风气。这种“美善相乐”之乐,也包含了荀子对他所推崇的音乐美的认识。
“心有徵知”的音乐审美心理思想
荀子是先秦诸子中,在音乐审美心理领域有较深入探讨的思想家。在形神观上,荀子第一次明确提出“形具而神生”的唯物主义一元论的命题。他具体指明,形可以分为“天官”和“天君”两种专司心理的器官。就“天情”的形成讲,必须依靠这两类心理器官从感性与理性上把握之。“形具而神生,好恶、喜怒、哀乐藏焉,夫是之谓天情”,这里的“天情”,指建立在人的自然生理心理基础上的情感活动。“天情”的获得,首先要“缘天官”,即依靠人的耳、目、鼻、口等感觉器官(“天官”)与外物的接触,产生人的听觉、视觉、嗅觉、味觉等感觉。其次,人的情感、意志、记忆、注意等都要受到心(“天君”)的支配。在心物观上,他提出的唯物命题是“精合感应”,据梁启雄《荀子简释》中《正名篇》注,“精合,指精神和事物相接。感应,指事物感人而人应接它”。意为心理乃是外物的刺激所引起的人对它的反应。由此荀子认为,对外界事物感受认识的深化,要依靠“心”的作用。他说,“心居中虚,以治五官,夫是之谓天君”(《荀子·天论》),由此突出了“心”在人的认识过程中的统领地位。
这些具心理学意义的重要认识反映到荀子的音乐审美观上,便是看到了“声音清浊,调竽奇声,以耳异”,而“喜、怒、哀、乐、爱、恶、欲,以心异”。这里已涉及到对音乐审美心理中的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两个不同层次的区分。即是说,音声的清浊高低与乐器是否合律的调节,是由心理感觉感知可把握的;而“喜、怒、哀、乐”等情感体验,则是由“心”来把握的。所谓“心有征知,则缘耳而知声也,缘目而知形也,然后征知必将待天官之当薄其类然后可也”(《荀子·正名》),即是认为感知觉必须有心的参加,通过心的“征知”,人才能“缘耳知声”、“缘目知形”,如果心没有“征知”的能力,心不参加到“天官薄其类”的心理体验过程中去,便会缘耳目而不知声形。甚至“白黑在前而目不见,雷鼓在侧而耳不闻”(《荀子·解蔽》)。荀子的审美认识,不仅肯定了以感性体验为基础,并且最终强调了理性认识在审美心理体验中的主要地位。他甚至以“心忧恐,则口衔刍豢而不知其味,耳听钟鼓而不知其声”的例子,强调了审美者内心情感与心理状态在审美中的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