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音”之乐为美
美的本质表现在它与真善的相互联系和区别之中。尽管《乐记》没有提出完整的真、善、美的概念,但在对“乐”的论述中,已涉及和表达了这方面的一些认识。
以“德音”为美,这是《乐记》审美认识的基础。“德音”作为“乐”之美,它既具有伦理道德的社会属性,又具有血气心智的情感属性。“德音”与“音”相比,不仅具有“德”的内容,而且具有比音声更深一层的内涵。并且,作为“乐”之美的“德音”,除了与音声同样具有情感表现力这一客观属性外,它又拥有自己的情感特征——“和”。这是“德音”之乐的情感规定性。
在《乐记》看来,“噍杀之音”、“涤滥之音”,是使人“思忧”、“淫乱”的音声,是“乱世之音”,具这类情感特征的音声不属于“德音”的范畴。而只有使人“康乐”、“肃敬”的“简节之音”、“庄诚之音”,才是“德音”所具备的情感特征。当然,如“粗历猛起”的“刚毅”之音,也属“和”乐的范畴,说明“和”的情感表现并非单一,而是丰富多样的,但是,仅仅承认“和”的多种情感表现是不够的。因为,在《乐记》中,无论是“和乐”还是“淫乐”,都具有哀乐等种种情感表现。而“和乐”与“淫乐”的最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中和”的情感特征。就“和乐”的实施讲,要“乐而不乱”,“乐而不流”,气质上是“刚而不怒”,“柔气不慑”。就“淫乐”的表现讲,则是“惑而不乐”,“哀而不庄”,“乐而不安”。这里从正反两个方面强调了“乐”的情感表现必须处于“中和”状态。
从古代音乐思想中“和”的概念发展看,史伯、晏婴论“和”与“同”,是从事物对立面的相成相济来讲“和”。晏婴是以音乐的“五声”、“六律”、“七音”及情感上的“哀乐”、“刚柔”与节拍上的“短长”、“疾徐”、“迟速”等来说明对立面共成一体。史伯以“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声一无听,物一无文”(《国语·郑语》)来说明“和”是对立面的统一。与《乐记》的思想有关,孔子谈“和”,是看到事物的对立面有处于平衡状态这个侧面,发展了其消极的一面。如“允执厥中”(《论语》);“礼之用、和为贵”的思想,战国儒家据其“中庸”的思想,提出“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其意为,人的哀乐之情未表现出来,其性情处于无所偏倚的状态,此谓之“中”;但哀乐之情表现出来又有所节制,仍保持不偏不倚的状态,故谓之“和”,这样,内在情感及其外现都保持“中和”,便符合宇宙规律,所以说,“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中庸》)。我们再联系孔子讲的“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对照前述《乐记》对“和乐”的认识,可以认为,《乐记》所讲的“和”,更近于孔子讲的“中和”,而和史伯、晏婴讲的“和”有区别。如《乐记》所说“乐者,天地之命,中和之纪”(《乐代篇》),“是故先王本之情性,稽之度数,制之礼义。合生气之和,道五常之行,使之阳而不散,阴而不密,刚气不怒,柔气不慑,四畅交于中而发于外,皆安其位而不相夺也”(《乐言篇》),都表明其“中和”的思想。
除了从“德音”、“中和”来看“乐”之美的社会属性与情感属性,我们仍可从它与真、善的相互联系与区别中去获得进一步的认识。“乐”之“真”,在《乐记》中,一方面是体现在“心感于物——情动于中——形于音声——成于乐”这样一种合规律性的“乐”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另一方面,也反映在“乐也者,情之不可变者也”(《乐情篇》),“唯乐不可以为伪”(《乐象篇》)这类认识中。由此充分肯定音乐美的本质在于对人类生活中真挚情感的反映。当然,真不就是美。例如,《乐记》由其音乐思想的阶级局限出发,虽然认为郑卫之音作为“乱世之音”,其产生与“治世之音”一样,都是感物而生情,并形于音声,但它认为郑卫之音“奸声以滥,溺而不止”;“獿杂子女,不知父子”,不能成为“德音”之乐,也不符合其审美标准,故只能称其为“音”而不能称为“乐”。《乐记》虽然承认“唯乐不可以为伪”,肯定了“乐“情之“真”,但它认为只此并不能够成为“乐”的“美”。决定“乐”之美的本质的,主要的还在于看其是否具有“善”(“德”)的性质,这就是《乐记》以“德”为“乐”之核心音乐思想的反映。
关于“善”,在《乐记》中,是体现在“乐”实施的目的性上。所谓“善则行象德矣”(《乐施篇》);“乐者,通伦理者也”(《乐本篇》)等,都是围绕“德”的内容强调施乐的功利目的,这即是“乐”之“善”的实现。《乐记》中以大量的篇幅反复阐述其礼乐并行,相辅相成而天下治的思想,其功利目的倾向是明显的。但是,也应当指出,由于过分追求“德”的实现而忽视、甚至否认了音乐艺术对人内心各种丰富情感的表达,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音乐的审美感受。《乐记》记载魏文侯直言不讳地供认“吾端冕而听古乐,则惟恐卧;听郑卫之音,则不知倦”,表明在先秦城市音乐生活中成为主流的,恰恰是那些不受“德”的内容束缚,功利目的倾向薄弱,大胆表现人的内心情感的娱乐圈音乐。这也反映《乐记》所崇尚的美的音乐(“德音”)在先秦已是缺乏活力的。
综上所述,《乐记》所认识的美的音乐,就是所谓“德音”之乐。它既具有“德”的社会内容,又具有“中和”的情感特征。它以“唯乐不可以为伪”以及“乐”产生的客观规律说明“乐”的合规律性(“真”);它提出“乐者,所以象德”作为“乐”实施的合目的性(“善”),此二者关系中,“善”(“德”)作为“乐”的根基,是主要的。真与善的统一,便正是“乐”之美的实现。
以“德音”为美,这是《乐记》审美认识的基础。“德音”作为“乐”之美,它既具有伦理道德的社会属性,又具有血气心智的情感属性。“德音”与“音”相比,不仅具有“德”的内容,而且具有比音声更深一层的内涵。并且,作为“乐”之美的“德音”,除了与音声同样具有情感表现力这一客观属性外,它又拥有自己的情感特征——“和”。这是“德音”之乐的情感规定性。
在《乐记》看来,“噍杀之音”、“涤滥之音”,是使人“思忧”、“淫乱”的音声,是“乱世之音”,具这类情感特征的音声不属于“德音”的范畴。而只有使人“康乐”、“肃敬”的“简节之音”、“庄诚之音”,才是“德音”所具备的情感特征。当然,如“粗历猛起”的“刚毅”之音,也属“和”乐的范畴,说明“和”的情感表现并非单一,而是丰富多样的,但是,仅仅承认“和”的多种情感表现是不够的。因为,在《乐记》中,无论是“和乐”还是“淫乐”,都具有哀乐等种种情感表现。而“和乐”与“淫乐”的最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中和”的情感特征。就“和乐”的实施讲,要“乐而不乱”,“乐而不流”,气质上是“刚而不怒”,“柔气不慑”。就“淫乐”的表现讲,则是“惑而不乐”,“哀而不庄”,“乐而不安”。这里从正反两个方面强调了“乐”的情感表现必须处于“中和”状态。
从古代音乐思想中“和”的概念发展看,史伯、晏婴论“和”与“同”,是从事物对立面的相成相济来讲“和”。晏婴是以音乐的“五声”、“六律”、“七音”及情感上的“哀乐”、“刚柔”与节拍上的“短长”、“疾徐”、“迟速”等来说明对立面共成一体。史伯以“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声一无听,物一无文”(《国语·郑语》)来说明“和”是对立面的统一。与《乐记》的思想有关,孔子谈“和”,是看到事物的对立面有处于平衡状态这个侧面,发展了其消极的一面。如“允执厥中”(《论语》);“礼之用、和为贵”的思想,战国儒家据其“中庸”的思想,提出“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其意为,人的哀乐之情未表现出来,其性情处于无所偏倚的状态,此谓之“中”;但哀乐之情表现出来又有所节制,仍保持不偏不倚的状态,故谓之“和”,这样,内在情感及其外现都保持“中和”,便符合宇宙规律,所以说,“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中庸》)。我们再联系孔子讲的“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对照前述《乐记》对“和乐”的认识,可以认为,《乐记》所讲的“和”,更近于孔子讲的“中和”,而和史伯、晏婴讲的“和”有区别。如《乐记》所说“乐者,天地之命,中和之纪”(《乐代篇》),“是故先王本之情性,稽之度数,制之礼义。合生气之和,道五常之行,使之阳而不散,阴而不密,刚气不怒,柔气不慑,四畅交于中而发于外,皆安其位而不相夺也”(《乐言篇》),都表明其“中和”的思想。
除了从“德音”、“中和”来看“乐”之美的社会属性与情感属性,我们仍可从它与真、善的相互联系与区别中去获得进一步的认识。“乐”之“真”,在《乐记》中,一方面是体现在“心感于物——情动于中——形于音声——成于乐”这样一种合规律性的“乐”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另一方面,也反映在“乐也者,情之不可变者也”(《乐情篇》),“唯乐不可以为伪”(《乐象篇》)这类认识中。由此充分肯定音乐美的本质在于对人类生活中真挚情感的反映。当然,真不就是美。例如,《乐记》由其音乐思想的阶级局限出发,虽然认为郑卫之音作为“乱世之音”,其产生与“治世之音”一样,都是感物而生情,并形于音声,但它认为郑卫之音“奸声以滥,溺而不止”;“獿杂子女,不知父子”,不能成为“德音”之乐,也不符合其审美标准,故只能称其为“音”而不能称为“乐”。《乐记》虽然承认“唯乐不可以为伪”,肯定了“乐“情之“真”,但它认为只此并不能够成为“乐”的“美”。决定“乐”之美的本质的,主要的还在于看其是否具有“善”(“德”)的性质,这就是《乐记》以“德”为“乐”之核心音乐思想的反映。
关于“善”,在《乐记》中,是体现在“乐”实施的目的性上。所谓“善则行象德矣”(《乐施篇》);“乐者,通伦理者也”(《乐本篇》)等,都是围绕“德”的内容强调施乐的功利目的,这即是“乐”之“善”的实现。《乐记》中以大量的篇幅反复阐述其礼乐并行,相辅相成而天下治的思想,其功利目的倾向是明显的。但是,也应当指出,由于过分追求“德”的实现而忽视、甚至否认了音乐艺术对人内心各种丰富情感的表达,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音乐的审美感受。《乐记》记载魏文侯直言不讳地供认“吾端冕而听古乐,则惟恐卧;听郑卫之音,则不知倦”,表明在先秦城市音乐生活中成为主流的,恰恰是那些不受“德”的内容束缚,功利目的倾向薄弱,大胆表现人的内心情感的娱乐圈音乐。这也反映《乐记》所崇尚的美的音乐(“德音”)在先秦已是缺乏活力的。
综上所述,《乐记》所认识的美的音乐,就是所谓“德音”之乐。它既具有“德”的社会内容,又具有“中和”的情感特征。它以“唯乐不可以为伪”以及“乐”产生的客观规律说明“乐”的合规律性(“真”);它提出“乐者,所以象德”作为“乐”实施的合目的性(“善”),此二者关系中,“善”(“德”)作为“乐”的根基,是主要的。真与善的统一,便正是“乐”之美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