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的舆论管制
寻求言论一律,是一切专制政治的必然取向,也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民党及其政府始终如一的舆论指导精神。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伊始,国民党就公开宣称:“惟三民主义为救中国之惟一途径。”强调意识形态对于中国走出贫穷积弱状况的必要性,并声言:“凡反对三民主义者即反革命。”①作为国民党首脑的蒋介石,更是大肆宣扬专制集权的政治思想。循着传统的政治思维方式,蒋介石把辛亥革命以来中国军阀割据、民不聊生的政治混乱状态,归结为是“思想的纷杂”致使中国人无所适从,无法确定究竟哪一种体制最适合中国国情。据此,蒋认为统一全国的思想是当务之急。他提出:“拿三民主义来做中心思想,才能统一中国,建设中国;如果中国各派的思想不能统一,中国的建设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思想之统一,比什么事情都要紧。”“要确定总理三民主义为中国惟一的思想,再不好有第二个思想,来扰乱中国。”②国民党也把三民主义作为衡量一切思想意识正确与否的标准,甚至以“违反三民主义的理论为反动与腐朽思想标准”③。
作为这种思想意识的具体表现,1928年10月由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纲领》中规定,在必要时,国民党可对民众的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在法律范围内加以限制”,公然将一党主义的思想禁锢强加于亿万民众。1937年,国民政府制定的《民众读物改进方案》中明确指出,思想必须一元化,所有民众读物,“应把握三民主义为惟一出发点,不许有其他思想存在其间。”④这种“思想统治”的意识,构成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思想箝制的根本精神。
强调思想禁锢,是国民党及其政府实行专制政治的必然要求,思想禁锢的最主要方式就是实行言论一律的文化专制主义。正是在言论一律的精神指导下,国民党及其政府为国统区的舆论管理涂上了一层浓重的“党化”色彩。
言论一律的指导精神必然随之产生文化专制主义。在尚未跳出政治专制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政治高于一切的原则,就必然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意志高悬于传播意识形态的舆论界。于是,颇具文化专制特征的“党化”舆论的管理方针,在不同的时期以不同的方式出台,伴随了国民党在大陆二十二年的统治。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由于连年军阀混战及对红军的作战,国民党及其政府在控制舆论方面尚无系统政策,只是临时制定了一些单行条例。1929年1月10日,国民党中宣部颁布的《宣传品审查条例》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党化”舆论的管理方针:三民主义理论及国民党政纲是舆论界的最高原则。该《条例》认定的审查标准是:“一、总理遗教;二、本党主义;三、本党政纲政策;四、本党决议案;五、本党现行法令;六、其他一切经中央认可之党务政治记载。”这些标准再清楚不过地表明了国民党“党化”舆论的企图。而其所认定的“反动宣传品”则是:“一、宣传共产主义及阶级斗争者;二、宣传国家主义、无政府主义及其他主义而攻击本党主义政纲政策及决议者;三、反对或违背本党主义政纲政策及决议者;四、挑拨离间分化本党者;五、妄造谣言以淆乱视听者。”⑤这是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次利用法律推行一个政党的理论,而把其他所有的政党及思想视为非法的新闻法规。
国民党认为,当时全国报刊“言论正确的约占25%,失常的约占75%,其中以共党刊物最多”。其他刊物,如国家主义派占总数约5%,第三党、社会民主党约占3%,国家社会党和无政府党各占3%⑥。为达到控制舆论的目的,国民党及其政府出台了大量有关新闻出版的法令、法规。从1927年到抗战前夕,这类法令法规主要有《检查新闻条规》(1928年)、《宣传品审查条例》(1929年1月10日)、《取缔销售共产书籍办法》(1929年6月22日)、《出版条例原则》(1929年8月23日)、《出版法》(1930年3月17日)、《出版法施行细则》(1930年5月)、《电影检查法》(1930年11月3日)、《宣传品审查标准》(1932年11月24日)、《修正重要都市新闻检查办法》(1933年9月25日)、 《党报及与党有关报纸审查标准》、 《查禁反动刊物令》、《电影剧本审查登记办法》(1933年)、《新闻检查标准》(1933年1月19日)、《新闻禁载标准》(1933年10月5日)、《取缔不良小报暂行办法》(1933年10月12日)、《查禁普罗文艺密令》(1933年10月30日)、《新闻报纸在检查期间不服检查之处分办法》(1934年2月21日)、《新闻纸社及杂志社图记刊制规程》(1934年3月31日)、《图书杂志审查办法》(1934年6月9日)、《取缔发售业经查禁出版品办法》(1934年7月)、《检查新闻办法大纲》(1934年8月9日)、《电影检查施行规则》(1935年2月20日)、《审查取缔大小日报标准》(1935年5月27日)、《取缔刊登军事新闻及广告暂行办法》(1935年6月10日)、《取缔印刷业规则》、 《关于法院制裁新闻纸杂志社编辑人及发行人》、《民营广播无线电台暂行取缔规则》等等。这些法令法规有如一张铺天巨网,遮盖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舆论界。
这些法令、法规的基本精神是大致相同的,那就是强求舆论一律,把三民主义思想和国民党的政治原则奉为舆论的圭臬。
当然,国民党及其政府对于舆论的管理方针并非绝对地严厉,在一些特定的时期也曾表现出“舆论自由”的姿态,力求为“一党专政”涂上些许开明、民主的色彩。如30年代初期,国民党曾几次宣布停止新闻检查、保障舆论。随着国内民主势力的高涨,中共领导的民主政治体制的影响以及某些特定时期政治上的需要,国民党政权在舆论管理上出现的这种松动与当时中国多元的政治格局相对应,使得国民党“一党专政”的集权体制下却出现了多元化的新闻舆论结构这一奇特的政治文化现象。当时,除了国民党的党报、党刊、党台外,中共的舆论工具、民族资产阶级企业化的各种报刊和电台、外国租界内出版的各种报刊纷纭复杂、相互影响地交织在一起。国民党也曾想压制租界内和中共出版的报刊的民主化要求,将“党化”舆论的方针强加于彼,但收效甚微。舆论工具与政治势力的结合,是这一时期舆论界在言论一律的不断打击下依然具有多元化结构的关键条件。
但是,那些短暂而有限的“舆论自由”,并不能改变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民党政权对于舆论管理政策的基本精神。许多有关放松舆论管制的讲话、规定、命令,常常话音甫落,墨汁未干,就被更为严格的舆论限制法令和实际政治行为所代替。这种舆论管理方针,以宣扬三民主义、宣传国民党政纲及政治行为为宗旨,希冀将国统区的新闻舆论演变为千刊一声、万报一音的传声筒和喉舌。这种表层与现实的差异,贯穿了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的全部历史。
与“党化”舆论的管理方针对应的,必然是一套体现文化专制主义的舆论箝制方式,其根本精神就是以言治罪。
对于舆论工具及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与采访,国民政府也曾有若干规定,如《新闻记者登记条例》(1928年)等。但是,国民党政权对此的要求显然并不严格,其舆论管理方针的重点也不在此。
对于新闻出版业实行审查制度,是国民党及其政权舆论管理的重心之一。
如前所述,南京国民政府在其统治时期出台了大量以审查新闻舆论为目的的法令、法规,这些法规的不断出台与完善,使得国民党政权的新闻检查达到了密如天网的地步。1930年12月,国民党制定的《出版法》对于出版限制主要是申请登记和出版品内容的限制。从法律学的角度看,它属于注册登记制。但随后的1932年11月,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又公布了《宣传品审查标准》,该《标准》宣称:凡是宣传共产主义的便是“反动宣传品”;批评国民党便是“危害民国”;对其统治不满则是“反动”;这些文稿一律禁止出版。这一《标准》的颁布,预示着注册登记制向审查制发展的倾向。
1934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了《图书杂志审查办法》,规定一切图书、杂志应于付印前将稿本送中央宣传委员会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委员会有权删改稿本,删掉的地方不许留下空白。1935年7月15日,国民政府立法院颁布了《修正出版法》。规定报刊应于“首次发行前,填具登记申请书,呈由发行所所在地之地方主管官署核准后,始得发行”。这两个法规,实际上将由原《出版法》规定的注册登记制改成了干涉舆论自由的审查批准制。这一改动一直延续到国民党退出大陆。
为了加强对新闻出版业的审查体制建设,国民党中央宣传部成立了一系列的专门机构。凡是报纸使用的电讯和稿件,均由中宣部审查处审理;凡是图书杂志的原稿,便由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来处理;如果是戏剧剧本,则由戏剧审查委员会和图书杂志处共同处理。这些机构都属于国民党中宣部,在各省市都有分处或分会。1939年春天,国民党中央成立军委会战时新闻检查局,统一新闻检查大权。
对于层次不一的国民党各级新闻官员们,依据多如牛毛的法令进行审查。“上至言论,下至广告,无事不检,无字不查。”⑦凡是认为对国民党“有不利影响之消息”、不符合标准的新闻、社评、书稿等,都加以删改或扣留,甚至“任意禁载而无法律根据”⑧。被删改的文稿还不得留下空白,“业经审查之原稿,出版时不得更改,尤不应将未经审查之稿件排入”;“各杂志免登稿件,不能在出版时仍保留题名,并不能在编辑后记或编辑者言内加以任何解释与说明被删改之处,不能注明上略、中略、下略等字样或者其他任何足以表示已被删改之符号”,也不许“开天窗”、“打××”⑨。“于是,读者就看不见检查删削的痕迹,一切含胡和恍忽之点,都归于作者身上了。”⑩有时,新闻官员们还自作主张,违反作者原意,大量修改原稿件,加入“党化”言论,强迫报刊照登。鲁迅先生曾感叹地说:“出版界也真难,别国的检查是删去,这里却是给作者改文章。那些人物,原是做不成作家,这才改行做官的,现在他却来改文章了,你想被改者冤枉不冤枉。”(11)出于对审查制的抗议,许多报刊都以保留被扣稿件题名、“开天窗”、或将事先预备好的“本报欢迎直接订阅”一类广告补上等方式,间接地向国内外控诉国民党对于新闻出版的审查制度。
国民政府行政院设立的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及所属各省市图书杂志审查处,审查“除自然科学应用科学之无关国防者”之外的一切稿件。审查合格的稿件或清样上加盖“审讫”图章发还。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成立仅四个月,“审查各种杂志书籍,共计五百余种之多,平均每日每一工作人员审查字,在十万以上。”(12)对许可出版的图书杂志,“一律发给审查证,各图书杂志出版时,应将审查证号码用五号铅字排列在封面上角,以备查考。”(13)无数飘着墨香的书刊封面上“已领得审查证×字×××号”或“中宣会图书杂志审委会审查证……字第……号”的字样,记载着现代中国新闻出版事业的耻辱。
然而,不管是繁多苛刻的审查法令,抑或是层层设卡的审查机构,毕竟无法穷尽浩如烟海的各种报纸、杂志、图书、广播新闻稿件。于是,在实行审查制度的同时,国民党政权也实行了一套对新闻舆论的追惩制度。
由于国民党政权对于新闻出版的追惩法令繁多,机构重叠,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和政治形势的不断变化,不仅影响到追惩标准的宽严程度,也使得舆论追惩混乱不堪。“无确定标准,悉凭审查机关之主观判断。一旦实施,流弊恐多,主管者可任意比附条文,滥施职权,而操觚者,有动辄得咎之虞。”(14)上月通过审查的稿件,这个月也许就要查禁;国民政府行政院的新闻审查机构通过的稿件,也许国民党中宣部就认定其“反动”;再加上从由中共领导的苏区、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以各种方式进入国统区的大量报刊、图书均被视为“反动宣传品”。所以,国民党政权各新闻审查机构对于报刊书籍及广播电台的追惩行为极为频繁和严厉。
据不完全统计,从1929年至1936年,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各处室查禁了所谓“普罗文艺”书籍309种(15)。国民党长沙市党务整理委员会于1931年9月查禁了228种报纸、刊物和书籍(16)。据北平公安局统计,从1931年11月30日至1932年2月24日(中缺1931年12月27日至1932年1月3日)的短短69天里,由于邮电检查员“扣留销毁”的“有关时局平信及电报,并宣传共产党的各种反动刊物、报纸”即达7 280种(17)。1934年2月19日,国民党上海市党部奉令“派员挨户至各新书店,查禁书籍至百四十九种之多、牵涉书店二十五家。”(18)社会科学书籍历来为查禁重点,仅依国民党中宣部文件统计,1929年至1931年间,共查禁364种,1932年共查禁65种,1933年共查禁和通令查扣52种,1934年共查禁101种,1935年共查禁和查扣70种(19)。1936年11月至1937年6月,遭国民政府查禁的报刊也有《救国半月刊》、《生活知识》、《读书生活》等130余种(20)。这些刊物被查禁后,均被焚毁。据称,1927年4月至1937年7月十年间,被国民党政权各检查机构查禁的社会科学书刊达到1 028种、进步文艺书刊458种(21)。这些被查禁、扣留的报刊、书籍的罪名是:“含有反动意识”、“攻击党政当局”、“挑拨阶级斗争”、“宣传共产主义”、“不妥”、“欠妥”、“鼓吹抗日”、“普罗文艺”、“左倾”、“言论反动”、“妖言惑众”、“讥评政府”等等。针对这种强求舆论一律的文化专制主义行径,鲁迅先生曾愤慨地说:“他们的嘴就是法律,无理可说。……一切刊物,除胡说八道的官办东西和帮闲凑趣的‘文学’杂志而外,较好(的)都要压迫得奄奄无生气的。”(22)
以特务手段作为舆论管理的程序之一,这种思路是与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相伴而生的。对于继承了传统专制政治文化和吸纳法西斯主义政治文化的国民党政权来说,暴力是其政治统治的根本与基石。文化专制是政治专制的一种必然反映,所以,当党释的法律仍然无法彻底解决舆论一律问题时,诉诸于特务手段、以暴力和血腥阻碍真理的传播,就是文化专制逻辑演绎的必然。
用来对付舆论界最常见的特务手段就是捣毁报馆、书店、出版社。
1929年6月15日,上海国民通讯社被以通讯稿件“造谣挑拨,肆行反动”的名义责成停办(23)。1930年,上海现代书局因出版《拓荒者》、《大众文艺》、《南国月刊》被强行封闭。1933年11月12日,特务以“影界铲共同志会”的名义捣毁了上海艺华影片公司。随后,各大影院都收到了“上海影界铲共同志会”署名的恐吓信,要求凡“鼓吹阶级斗争贫富对立的反动电影,一律不予放映,否则必以暴力对付”(24)。11月13日,上海良友图书公司被砸,随后神州国光社遇劫。
派遣特务打入舆论界,从内部控制、分化、瓦解新闻工作者,是特务使用的一种披着“合法”外衣的手段。
抗战之前,国民党及其政权处于上升阶段,对于新闻舆论界的箝制不像以后那样赤裸裸。国民党政权启用一批熟知舆论界的内行人,如潘公展、陈布雷、叶楚伧、董显光等。这批人老于新闻界世故,对付舆论界办法较多,由他们主笔的新闻出版方面的法律,使得国民党的舆论箝制较之以前更严密、更苛细,但又同时披着“民主”的外衣。
国民党此时期曾组织不少文人, 自办书店、出版刊物,以壮“党化”舆论之声势,在上海就有至少十种刊物在为国民党摇旗呐喊。特务们还以假造的进步团体名义给各报刊投递恐吓信。如1931年8月24日出版的《文艺新闻》,报道《东方杂志》、《中学生》杂志都收到了署名“左联”的恐吓信。1932年,由国民党当局把持的《社会新闻》周刊,经常刊载由特务炮制的“内幕消息”,对中共和文化界进行造谣中伤(25)。同时,这些“御用文人”还大肆攻击“左联”的旗帜鲁迅,目的也无非是分化、瓦解舆论界和文化界。面对这种状况,鲁迅先生曾愤慨地说“近来一些人,联合谓我之《南腔北调》乃受日人万金而作,意在卖国,称为汉奸;……是直欲置我们于死地,这是我有生以来,未尝见此黑暗的。”(26)
当冲砸报馆、书店、从内部分化瓦解都无法达到彻底地舆论一律的效果时,国民党当局就自然地诉诸暴力,企图以血腥震撼舆论界,从而禁止真理的传播。
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血腥就开始弥漫在舆论界上空。1929年8月,无锡《新民报》记者朱冰蝶被以“侮辱党部”罪名非法逮捕,引起舆论哗然。1930年2月,《时事新报》记者陈荇荪被以“宣传国家主义”罪名判刑六个月(27)。1931年2月7日,“左联”五作家被秘密处死。1933年1月,镇江《江声日报》编辑刘煜生因其负责的副刊发表了四篇小说中,有如“地上泛起红潮,添上一片红”、“铁的纪律”等词句,就被指责其有“激动阶级斗争之嫌疑”。刘在非法监禁五个月后,竟被江苏省主席顾祝同下令处决(28)。几天后,《时事新报》驻南京记者王慰三在光天化日之下被人枪杀。1934年,《申报》主编史量才被特务乱枪杀于沪杭公路。1936年6月,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副会长杨杏佛被特务暗杀。鲁迅先生也被特务列入暗杀的黑名单,只是其名声太大才未敢下手。
国民党当局在舆论界留下的血腥纪录表明,为了禁锢舆论、闭智塞聪、愚昧民众,国民党已无所不用其极。他们只想把新闻舆论变成自己意志的传声筒和喉舌,一时间国统区内道路侧目、恐怖森然。但只知舆论箝制的国民党当局从未想到,正是被血腥压抑下来的社会思潮,最终汇成了盈岸拍堤的怒涛,摧毁了舆论一律的堤防。血腥的特务手段,也使更多的人认清了国民党的真正本质,这是导致国民党最终众叛亲离的重要因素。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伊始,国民党就公开宣称:“惟三民主义为救中国之惟一途径。”强调意识形态对于中国走出贫穷积弱状况的必要性,并声言:“凡反对三民主义者即反革命。”①作为国民党首脑的蒋介石,更是大肆宣扬专制集权的政治思想。循着传统的政治思维方式,蒋介石把辛亥革命以来中国军阀割据、民不聊生的政治混乱状态,归结为是“思想的纷杂”致使中国人无所适从,无法确定究竟哪一种体制最适合中国国情。据此,蒋认为统一全国的思想是当务之急。他提出:“拿三民主义来做中心思想,才能统一中国,建设中国;如果中国各派的思想不能统一,中国的建设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思想之统一,比什么事情都要紧。”“要确定总理三民主义为中国惟一的思想,再不好有第二个思想,来扰乱中国。”②国民党也把三民主义作为衡量一切思想意识正确与否的标准,甚至以“违反三民主义的理论为反动与腐朽思想标准”③。
作为这种思想意识的具体表现,1928年10月由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纲领》中规定,在必要时,国民党可对民众的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在法律范围内加以限制”,公然将一党主义的思想禁锢强加于亿万民众。1937年,国民政府制定的《民众读物改进方案》中明确指出,思想必须一元化,所有民众读物,“应把握三民主义为惟一出发点,不许有其他思想存在其间。”④这种“思想统治”的意识,构成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思想箝制的根本精神。
强调思想禁锢,是国民党及其政府实行专制政治的必然要求,思想禁锢的最主要方式就是实行言论一律的文化专制主义。正是在言论一律的精神指导下,国民党及其政府为国统区的舆论管理涂上了一层浓重的“党化”色彩。
言论一律的指导精神必然随之产生文化专制主义。在尚未跳出政治专制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政治高于一切的原则,就必然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意志高悬于传播意识形态的舆论界。于是,颇具文化专制特征的“党化”舆论的管理方针,在不同的时期以不同的方式出台,伴随了国民党在大陆二十二年的统治。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由于连年军阀混战及对红军的作战,国民党及其政府在控制舆论方面尚无系统政策,只是临时制定了一些单行条例。1929年1月10日,国民党中宣部颁布的《宣传品审查条例》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党化”舆论的管理方针:三民主义理论及国民党政纲是舆论界的最高原则。该《条例》认定的审查标准是:“一、总理遗教;二、本党主义;三、本党政纲政策;四、本党决议案;五、本党现行法令;六、其他一切经中央认可之党务政治记载。”这些标准再清楚不过地表明了国民党“党化”舆论的企图。而其所认定的“反动宣传品”则是:“一、宣传共产主义及阶级斗争者;二、宣传国家主义、无政府主义及其他主义而攻击本党主义政纲政策及决议者;三、反对或违背本党主义政纲政策及决议者;四、挑拨离间分化本党者;五、妄造谣言以淆乱视听者。”⑤这是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次利用法律推行一个政党的理论,而把其他所有的政党及思想视为非法的新闻法规。
国民党认为,当时全国报刊“言论正确的约占25%,失常的约占75%,其中以共党刊物最多”。其他刊物,如国家主义派占总数约5%,第三党、社会民主党约占3%,国家社会党和无政府党各占3%⑥。为达到控制舆论的目的,国民党及其政府出台了大量有关新闻出版的法令、法规。从1927年到抗战前夕,这类法令法规主要有《检查新闻条规》(1928年)、《宣传品审查条例》(1929年1月10日)、《取缔销售共产书籍办法》(1929年6月22日)、《出版条例原则》(1929年8月23日)、《出版法》(1930年3月17日)、《出版法施行细则》(1930年5月)、《电影检查法》(1930年11月3日)、《宣传品审查标准》(1932年11月24日)、《修正重要都市新闻检查办法》(1933年9月25日)、 《党报及与党有关报纸审查标准》、 《查禁反动刊物令》、《电影剧本审查登记办法》(1933年)、《新闻检查标准》(1933年1月19日)、《新闻禁载标准》(1933年10月5日)、《取缔不良小报暂行办法》(1933年10月12日)、《查禁普罗文艺密令》(1933年10月30日)、《新闻报纸在检查期间不服检查之处分办法》(1934年2月21日)、《新闻纸社及杂志社图记刊制规程》(1934年3月31日)、《图书杂志审查办法》(1934年6月9日)、《取缔发售业经查禁出版品办法》(1934年7月)、《检查新闻办法大纲》(1934年8月9日)、《电影检查施行规则》(1935年2月20日)、《审查取缔大小日报标准》(1935年5月27日)、《取缔刊登军事新闻及广告暂行办法》(1935年6月10日)、《取缔印刷业规则》、 《关于法院制裁新闻纸杂志社编辑人及发行人》、《民营广播无线电台暂行取缔规则》等等。这些法令法规有如一张铺天巨网,遮盖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舆论界。
这些法令、法规的基本精神是大致相同的,那就是强求舆论一律,把三民主义思想和国民党的政治原则奉为舆论的圭臬。
当然,国民党及其政府对于舆论的管理方针并非绝对地严厉,在一些特定的时期也曾表现出“舆论自由”的姿态,力求为“一党专政”涂上些许开明、民主的色彩。如30年代初期,国民党曾几次宣布停止新闻检查、保障舆论。随着国内民主势力的高涨,中共领导的民主政治体制的影响以及某些特定时期政治上的需要,国民党政权在舆论管理上出现的这种松动与当时中国多元的政治格局相对应,使得国民党“一党专政”的集权体制下却出现了多元化的新闻舆论结构这一奇特的政治文化现象。当时,除了国民党的党报、党刊、党台外,中共的舆论工具、民族资产阶级企业化的各种报刊和电台、外国租界内出版的各种报刊纷纭复杂、相互影响地交织在一起。国民党也曾想压制租界内和中共出版的报刊的民主化要求,将“党化”舆论的方针强加于彼,但收效甚微。舆论工具与政治势力的结合,是这一时期舆论界在言论一律的不断打击下依然具有多元化结构的关键条件。
但是,那些短暂而有限的“舆论自由”,并不能改变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民党政权对于舆论管理政策的基本精神。许多有关放松舆论管制的讲话、规定、命令,常常话音甫落,墨汁未干,就被更为严格的舆论限制法令和实际政治行为所代替。这种舆论管理方针,以宣扬三民主义、宣传国民党政纲及政治行为为宗旨,希冀将国统区的新闻舆论演变为千刊一声、万报一音的传声筒和喉舌。这种表层与现实的差异,贯穿了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的全部历史。
与“党化”舆论的管理方针对应的,必然是一套体现文化专制主义的舆论箝制方式,其根本精神就是以言治罪。
对于舆论工具及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与采访,国民政府也曾有若干规定,如《新闻记者登记条例》(1928年)等。但是,国民党政权对此的要求显然并不严格,其舆论管理方针的重点也不在此。
对于新闻出版业实行审查制度,是国民党及其政权舆论管理的重心之一。
如前所述,南京国民政府在其统治时期出台了大量以审查新闻舆论为目的的法令、法规,这些法规的不断出台与完善,使得国民党政权的新闻检查达到了密如天网的地步。1930年12月,国民党制定的《出版法》对于出版限制主要是申请登记和出版品内容的限制。从法律学的角度看,它属于注册登记制。但随后的1932年11月,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又公布了《宣传品审查标准》,该《标准》宣称:凡是宣传共产主义的便是“反动宣传品”;批评国民党便是“危害民国”;对其统治不满则是“反动”;这些文稿一律禁止出版。这一《标准》的颁布,预示着注册登记制向审查制发展的倾向。
1934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了《图书杂志审查办法》,规定一切图书、杂志应于付印前将稿本送中央宣传委员会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委员会有权删改稿本,删掉的地方不许留下空白。1935年7月15日,国民政府立法院颁布了《修正出版法》。规定报刊应于“首次发行前,填具登记申请书,呈由发行所所在地之地方主管官署核准后,始得发行”。这两个法规,实际上将由原《出版法》规定的注册登记制改成了干涉舆论自由的审查批准制。这一改动一直延续到国民党退出大陆。
为了加强对新闻出版业的审查体制建设,国民党中央宣传部成立了一系列的专门机构。凡是报纸使用的电讯和稿件,均由中宣部审查处审理;凡是图书杂志的原稿,便由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来处理;如果是戏剧剧本,则由戏剧审查委员会和图书杂志处共同处理。这些机构都属于国民党中宣部,在各省市都有分处或分会。1939年春天,国民党中央成立军委会战时新闻检查局,统一新闻检查大权。
对于层次不一的国民党各级新闻官员们,依据多如牛毛的法令进行审查。“上至言论,下至广告,无事不检,无字不查。”⑦凡是认为对国民党“有不利影响之消息”、不符合标准的新闻、社评、书稿等,都加以删改或扣留,甚至“任意禁载而无法律根据”⑧。被删改的文稿还不得留下空白,“业经审查之原稿,出版时不得更改,尤不应将未经审查之稿件排入”;“各杂志免登稿件,不能在出版时仍保留题名,并不能在编辑后记或编辑者言内加以任何解释与说明被删改之处,不能注明上略、中略、下略等字样或者其他任何足以表示已被删改之符号”,也不许“开天窗”、“打××”⑨。“于是,读者就看不见检查删削的痕迹,一切含胡和恍忽之点,都归于作者身上了。”⑩有时,新闻官员们还自作主张,违反作者原意,大量修改原稿件,加入“党化”言论,强迫报刊照登。鲁迅先生曾感叹地说:“出版界也真难,别国的检查是删去,这里却是给作者改文章。那些人物,原是做不成作家,这才改行做官的,现在他却来改文章了,你想被改者冤枉不冤枉。”(11)出于对审查制的抗议,许多报刊都以保留被扣稿件题名、“开天窗”、或将事先预备好的“本报欢迎直接订阅”一类广告补上等方式,间接地向国内外控诉国民党对于新闻出版的审查制度。
国民政府行政院设立的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及所属各省市图书杂志审查处,审查“除自然科学应用科学之无关国防者”之外的一切稿件。审查合格的稿件或清样上加盖“审讫”图章发还。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成立仅四个月,“审查各种杂志书籍,共计五百余种之多,平均每日每一工作人员审查字,在十万以上。”(12)对许可出版的图书杂志,“一律发给审查证,各图书杂志出版时,应将审查证号码用五号铅字排列在封面上角,以备查考。”(13)无数飘着墨香的书刊封面上“已领得审查证×字×××号”或“中宣会图书杂志审委会审查证……字第……号”的字样,记载着现代中国新闻出版事业的耻辱。
然而,不管是繁多苛刻的审查法令,抑或是层层设卡的审查机构,毕竟无法穷尽浩如烟海的各种报纸、杂志、图书、广播新闻稿件。于是,在实行审查制度的同时,国民党政权也实行了一套对新闻舆论的追惩制度。
由于国民党政权对于新闻出版的追惩法令繁多,机构重叠,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和政治形势的不断变化,不仅影响到追惩标准的宽严程度,也使得舆论追惩混乱不堪。“无确定标准,悉凭审查机关之主观判断。一旦实施,流弊恐多,主管者可任意比附条文,滥施职权,而操觚者,有动辄得咎之虞。”(14)上月通过审查的稿件,这个月也许就要查禁;国民政府行政院的新闻审查机构通过的稿件,也许国民党中宣部就认定其“反动”;再加上从由中共领导的苏区、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以各种方式进入国统区的大量报刊、图书均被视为“反动宣传品”。所以,国民党政权各新闻审查机构对于报刊书籍及广播电台的追惩行为极为频繁和严厉。
据不完全统计,从1929年至1936年,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各处室查禁了所谓“普罗文艺”书籍309种(15)。国民党长沙市党务整理委员会于1931年9月查禁了228种报纸、刊物和书籍(16)。据北平公安局统计,从1931年11月30日至1932年2月24日(中缺1931年12月27日至1932年1月3日)的短短69天里,由于邮电检查员“扣留销毁”的“有关时局平信及电报,并宣传共产党的各种反动刊物、报纸”即达7 280种(17)。1934年2月19日,国民党上海市党部奉令“派员挨户至各新书店,查禁书籍至百四十九种之多、牵涉书店二十五家。”(18)社会科学书籍历来为查禁重点,仅依国民党中宣部文件统计,1929年至1931年间,共查禁364种,1932年共查禁65种,1933年共查禁和通令查扣52种,1934年共查禁101种,1935年共查禁和查扣70种(19)。1936年11月至1937年6月,遭国民政府查禁的报刊也有《救国半月刊》、《生活知识》、《读书生活》等130余种(20)。这些刊物被查禁后,均被焚毁。据称,1927年4月至1937年7月十年间,被国民党政权各检查机构查禁的社会科学书刊达到1 028种、进步文艺书刊458种(21)。这些被查禁、扣留的报刊、书籍的罪名是:“含有反动意识”、“攻击党政当局”、“挑拨阶级斗争”、“宣传共产主义”、“不妥”、“欠妥”、“鼓吹抗日”、“普罗文艺”、“左倾”、“言论反动”、“妖言惑众”、“讥评政府”等等。针对这种强求舆论一律的文化专制主义行径,鲁迅先生曾愤慨地说:“他们的嘴就是法律,无理可说。……一切刊物,除胡说八道的官办东西和帮闲凑趣的‘文学’杂志而外,较好(的)都要压迫得奄奄无生气的。”(22)
以特务手段作为舆论管理的程序之一,这种思路是与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相伴而生的。对于继承了传统专制政治文化和吸纳法西斯主义政治文化的国民党政权来说,暴力是其政治统治的根本与基石。文化专制是政治专制的一种必然反映,所以,当党释的法律仍然无法彻底解决舆论一律问题时,诉诸于特务手段、以暴力和血腥阻碍真理的传播,就是文化专制逻辑演绎的必然。
用来对付舆论界最常见的特务手段就是捣毁报馆、书店、出版社。
1929年6月15日,上海国民通讯社被以通讯稿件“造谣挑拨,肆行反动”的名义责成停办(23)。1930年,上海现代书局因出版《拓荒者》、《大众文艺》、《南国月刊》被强行封闭。1933年11月12日,特务以“影界铲共同志会”的名义捣毁了上海艺华影片公司。随后,各大影院都收到了“上海影界铲共同志会”署名的恐吓信,要求凡“鼓吹阶级斗争贫富对立的反动电影,一律不予放映,否则必以暴力对付”(24)。11月13日,上海良友图书公司被砸,随后神州国光社遇劫。
派遣特务打入舆论界,从内部控制、分化、瓦解新闻工作者,是特务使用的一种披着“合法”外衣的手段。
抗战之前,国民党及其政权处于上升阶段,对于新闻舆论界的箝制不像以后那样赤裸裸。国民党政权启用一批熟知舆论界的内行人,如潘公展、陈布雷、叶楚伧、董显光等。这批人老于新闻界世故,对付舆论界办法较多,由他们主笔的新闻出版方面的法律,使得国民党的舆论箝制较之以前更严密、更苛细,但又同时披着“民主”的外衣。
国民党此时期曾组织不少文人, 自办书店、出版刊物,以壮“党化”舆论之声势,在上海就有至少十种刊物在为国民党摇旗呐喊。特务们还以假造的进步团体名义给各报刊投递恐吓信。如1931年8月24日出版的《文艺新闻》,报道《东方杂志》、《中学生》杂志都收到了署名“左联”的恐吓信。1932年,由国民党当局把持的《社会新闻》周刊,经常刊载由特务炮制的“内幕消息”,对中共和文化界进行造谣中伤(25)。同时,这些“御用文人”还大肆攻击“左联”的旗帜鲁迅,目的也无非是分化、瓦解舆论界和文化界。面对这种状况,鲁迅先生曾愤慨地说“近来一些人,联合谓我之《南腔北调》乃受日人万金而作,意在卖国,称为汉奸;……是直欲置我们于死地,这是我有生以来,未尝见此黑暗的。”(26)
当冲砸报馆、书店、从内部分化瓦解都无法达到彻底地舆论一律的效果时,国民党当局就自然地诉诸暴力,企图以血腥震撼舆论界,从而禁止真理的传播。
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血腥就开始弥漫在舆论界上空。1929年8月,无锡《新民报》记者朱冰蝶被以“侮辱党部”罪名非法逮捕,引起舆论哗然。1930年2月,《时事新报》记者陈荇荪被以“宣传国家主义”罪名判刑六个月(27)。1931年2月7日,“左联”五作家被秘密处死。1933年1月,镇江《江声日报》编辑刘煜生因其负责的副刊发表了四篇小说中,有如“地上泛起红潮,添上一片红”、“铁的纪律”等词句,就被指责其有“激动阶级斗争之嫌疑”。刘在非法监禁五个月后,竟被江苏省主席顾祝同下令处决(28)。几天后,《时事新报》驻南京记者王慰三在光天化日之下被人枪杀。1934年,《申报》主编史量才被特务乱枪杀于沪杭公路。1936年6月,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副会长杨杏佛被特务暗杀。鲁迅先生也被特务列入暗杀的黑名单,只是其名声太大才未敢下手。
国民党当局在舆论界留下的血腥纪录表明,为了禁锢舆论、闭智塞聪、愚昧民众,国民党已无所不用其极。他们只想把新闻舆论变成自己意志的传声筒和喉舌,一时间国统区内道路侧目、恐怖森然。但只知舆论箝制的国民党当局从未想到,正是被血腥压抑下来的社会思潮,最终汇成了盈岸拍堤的怒涛,摧毁了舆论一律的堤防。血腥的特务手段,也使更多的人认清了国民党的真正本质,这是导致国民党最终众叛亲离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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