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的创建
1928年11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中央银行正式宣告成立。中央银行系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国家银行,自1924年8月15日在广州创办后,中央银行几经沉浮。重新创立后,中央银行在组织、管理上不断完善,成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财政金融的主要支柱之一。中央银行和中国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并称“四大银行”,共同支撑着南京国民政府的财政经济运转。
中央银行最初是由孙中山倡导在广州创办的。孙中山认为,欲求革命成功,不仅要有健全的军队训练,而且要有完善的金融组织。因此,他特以手谕拨交国币3 000万元,由宋子文负责筹设中央银行①。随后又借贷外国资本1 000万元。1924年8月15日,中央银行在广州正式开业,孙中山亲自出席开业式发表演讲以示支持。宋子文任行长,资本1 000万元,发行准备金达六成以上,信用良好。其时因全国尚未统一,中央银行的营业范围仅限于广东一省。北伐开始后,因纸币发行过多,丧失信用,1926年8月暂停营业。
1926年12月7日,广东国民政府及国民党中央党部开始向武汉搬迁,不久便在汉口设立中央银行汉口分行,以整理湖北金融公债抵借现金500万元充做资本,担负中央银行使命,1927年1月20日正式开张营业。但是,由于“政党纠纷,军需浩繁”②,经营一直不理想。3月,武汉国民政府开始实行现金集中政策,中央银行因而信用丧失,1928年被迫停业。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统一全国的货币金融,加强其财政经济力量,即着手设立中央银行。1927年10月25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中央银行条例》及《中央银行监理委员会组织条例》。《条例》规定:中央银行为特定国家银行,由国民政府设置经营,银行总资本为1亿元,由国库支给,总行设在南京或上海,在各省会及大城市设立分行,银行业务以三十年为限,中央银行有依据法令发行兑换券、经理国库、募集或整理公债事务,铸造及发行国币的特权③。1928年6月和7月,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在上海、南京举行全国经济会议和财政会议,为全面规划全国的财政、金融货币提出了建议方案。会后,财政部长宋子文立即着手筹建中央银行,并兼任总裁。
1928年11月1日,中央银行在上海黄浦滩路华俄道胜银行旧址正式开业,资本2 000万元。总裁为宋子文,副总裁为陈行,理事有宋子文、陈行、叶璋堂、姚咏白、王宝仑、钱永铭、陈光甫、荣宗敬、简宗良等人组成,另有监事若干人。原设广州的中央银行遂改为广东省银行。在中央银行开张仪式上,宋子文明确提出:中央银行的业务方针,就是统一币制,统一金库,调剂金融,以达到成为“银行之银行”的目的④。
在组织上,中央银行实行立法、监察、行政三权分立。由九人组成的理事会,负责立法权;由监事七人组成的监事会,负责监察权;设立总裁、副总裁各一人,负责行政职权;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除一人代表南京国民政府审计机关以外,余者均由国民政府在实业界、商业界、银行界有声望者中指定,同时指定五人为常务理事。凡业务方针、发行数量、预算决算的审定、资本的增加、分支行的设废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的订立,均由理事会决定。监事会行监察之责,由国民政府特派七人组成,其中有实业界、商业界和银行界代表各二人,政府审计机关代表一人。负责检查账目和准备金、审核预算决算等。总裁、副总裁由国民政府财政部在常务理事中选定,负责全行行政事务。从1928年到1949年,先后担任总裁一职者有宋子文(1925.7—1933.4)、孔祥熙(1933.4—1945.7)、俞鸿钧(1945.7—1946.2和1948.5—1949.1)、 贝祖诒 (1946.2—1947.3)、 张嘉璈(1947.3—1948.5)、刘攻芸(1949.1—1949.6)、徐堪(1949.6—1949.10)及关吉玉 (1949.10)八人。
总裁、副总裁下设发行局、业务局(1928年10月设)、汇兑局(于1934年3月并入业务局)以及国库局(1934年4月业务局国库科改为国库局)和稽核、秘书等处。为昭信用,发行准备独立,发行会计公开。发行局负责兑换券订印、发行、销毁及现金准备和保证准备的收付、保管等。业务局办理存款、放款、贴现及国内外汇兑。稽核处负责审核全行账目和预算决算。秘书处办理人事及日常事务。1933年,为进一步扩大业务,加强中央银行对全国金融的控制,又特设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
在南京国民政府进行的一系列财政金融改革中,中央银行不仅增强了自己的实力,也日益巩固了其在中国金融和财政中的重要地位。
1930年2月,由于海关进口税改征关金,中央银行遂奉命管理关金,办理外债收支,在纽约、伦敦两地开立户头,代理政府对外商务。5月,财政部又授权中央银行管理金银输出。1931年8月,中央银行又设立汇兑局,专门负责外汇及黄金进出口业务。截止到1933年11月,中央银行在全国各地设立的分支行及办事处计有33个;和1928年初创时相比,中央银行资产负债额增加8倍,钞票发行额增加7倍,存款额增加15倍多,放款额增加约35倍,纯利润增加75倍,发展的势头极猛。至1936年底,中央银行设在各地的分行及办事处计有45个,遍及全国各地。
资料来源:《民国二十三年会计年度及该期财政情形报告》,财政部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存。
清末民初以来,中国流通的货币主要有银两、银元、银角和铜元四种,此外还有一些地方发行的纸币。制钱除在个别农村尚有流通外,已基本绝迹。混乱的货币体制,严重制约着工商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也阻碍了国家的统一。国内外有识之士者迫切地感受到币制改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1928年3月,经济学家马寅初率先提出《统一国币应先实行废两用元案》,财政部研究后迅即呈报南京国民政府,请在上海、浙江两地先行试办。1933年3月8日,财政部公布《银本位铸造条例》,规定由中央造币厂专门制造银元,旧有银元在一定期限内同样使用⑤。3月10日,上海市率先实行废两改元。随即,中央、中国、交通银行共同组成的上海银元银两兑换管理委员会开始办公,当天,以元换两或以两换元者共计120余万元。上海市面反应良好⑥。4月6日,宋子文升任财政部长,南京国民政府特任孔祥熙为中央银行总裁、理事;同时,财政部宣布即日起要全国实施“废两改元”,所有一切公私款项及交易,一律改用银币,废止银两流通。由中央、中国、交通三行负责民间兑换中央造币厂统一铸造银币事宜,只准以银两兑银元。财政部布告发出后,得到了上海、汉口、天津等地银钱公会的支持。在华的主要外国银行如花旗、汇丰、麦加利、有利、正金、三井、台湾、华比等银行在联席会议上也作出支持币制改革的决定。币制改革的措施极为顺利地实施,确立了银本位,使得以银两流通牟利的旧式钱庄和外国金融势力大为衰落,为在全国统一发行货币奠定基础。在“废两改元”过程中,中央银行作为国家银行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的确定。
随后,财政部决定对中央、中国、交通三行进行增资改组。因为中国、交通两行实力雄厚,非中央银行可比,为提高中央银行地位,加强其对金融的控制能力,1934年4月17日,行政院决定将中央银行资本增为1亿元⑦。1935年5月9日,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通过了《中央银行法》,确定资本总额为1亿元;理事会增为11至15人、任期三年;副总裁增为二人,任期三年;规定总行迁至首都;各地分支机构改称分行;各局经理改称局长,由总裁提请理事会通过任用,不再呈请国民政府任命;将招集商股数不得超过资本总额49%改为40%⑧。同时,行政院明定中国银行为国际汇兑银行,资本额4 000万元,官商各半;交通银行作为实业银行,资本额增为2 000万元,官六商四。三行增资改造,实际上是确定中央银行作为国家银行的地位,同时也是对中国、交通两行功能的重新定位。由此,中央银行的实力一跃而为国内银行之首。
1935年6月,根据业务繁简程度,中央银行将其下属分支机构划为一、二、三等分行和办事处。总行直接控制一等分行和设有电台的二等分行,三等分行由二等分行管辖,其业务限于处理收税及汇解军政款项。为便于发行,中央银行决定在西南、西北、华中区设立发行分局。8月,中央银行拨款1 000万元设立中央信托局。10月1日正式开业,总部设在上海,并相继在全国各大城市设立分局,主要办理信托、储蓄、保险、收购军火等业务。中央信托局对内是中央银行所属一个局,它的设立,增强了中央银行的实力。1946年,中信局虽然成为独立单位,但仍受中央银行控制。
在中国推行废两改元的同时,世界上不少国家相继放弃金本位的货币制度,实行货币贬值。1935年,美国政府宣布实施白银法案,提高白银收购价格,从而引发世界范围内的白银价格上涨。中国实行的是银本位,但国内产银极少,需要大量进口白银。白银价格的上涨,导致白银大量外流,对中国经济造成的打击极大。1932年,中国白银出超为1 039.5万元;1933年出超为1 442.2万元;1935年出超高达25 672.8万元。
白银的大量外流,造成国内银根紧缩,市面不稳,人心浮动,挤兑之风盛行,物价的升降和银价的涨落恰成反比。1935年,上海批发价指数较1926年下降9%,南京下降25%,武汉下降13. 5%,华北下降9.3%。人民购买力下降,带给民族工商业沉重打击。1935年10月后,上海发生了大规模挤兑、提款、抢购、投机的“白银风潮”,社会经济陷入动荡。这一事件促使南京国民政府加快了币制改革的步伐。11月3日,国民政府发布《财政部改革币制令》,禁止白银流通,以中央、中国、交通三行所发钞票为法币,所有公私收付以法币为限;原发行钞票的各银行, 自法币通行起一律停止发行;已发钞票及准备金交由财政部指定的银行接收⑨。不久,中国农民银行所发钞票也被确认为法币。
实行法币后,财政部本拟由中央银行统一发行法币,财政部长兼中央银行总裁孔祥熙曾发表声明称,两年后中央银行将改为中央准备银行,享有发行专权。不久又制定了《中央准备银行法草案》。此项工作由于中日战争的全面爆发被迫停止。抗战前,中央银行未能独占发行货币的大权,但在南京国民政府的扶持下,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业务进展很快,发行额迅速增加。到1936年底,中央银行的法币发行额已从1928年的1 100余万元增加到3.4亿余元,增长29.64倍,纯益增长21.76倍。这表明,中央银行已在金融界站稳脚跟,并正向着“银行之银行”的目标大步迈进。
中央银行最初是由孙中山倡导在广州创办的。孙中山认为,欲求革命成功,不仅要有健全的军队训练,而且要有完善的金融组织。因此,他特以手谕拨交国币3 000万元,由宋子文负责筹设中央银行①。随后又借贷外国资本1 000万元。1924年8月15日,中央银行在广州正式开业,孙中山亲自出席开业式发表演讲以示支持。宋子文任行长,资本1 000万元,发行准备金达六成以上,信用良好。其时因全国尚未统一,中央银行的营业范围仅限于广东一省。北伐开始后,因纸币发行过多,丧失信用,1926年8月暂停营业。
1926年12月7日,广东国民政府及国民党中央党部开始向武汉搬迁,不久便在汉口设立中央银行汉口分行,以整理湖北金融公债抵借现金500万元充做资本,担负中央银行使命,1927年1月20日正式开张营业。但是,由于“政党纠纷,军需浩繁”②,经营一直不理想。3月,武汉国民政府开始实行现金集中政策,中央银行因而信用丧失,1928年被迫停业。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统一全国的货币金融,加强其财政经济力量,即着手设立中央银行。1927年10月25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中央银行条例》及《中央银行监理委员会组织条例》。《条例》规定:中央银行为特定国家银行,由国民政府设置经营,银行总资本为1亿元,由国库支给,总行设在南京或上海,在各省会及大城市设立分行,银行业务以三十年为限,中央银行有依据法令发行兑换券、经理国库、募集或整理公债事务,铸造及发行国币的特权③。1928年6月和7月,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在上海、南京举行全国经济会议和财政会议,为全面规划全国的财政、金融货币提出了建议方案。会后,财政部长宋子文立即着手筹建中央银行,并兼任总裁。
1928年11月1日,中央银行在上海黄浦滩路华俄道胜银行旧址正式开业,资本2 000万元。总裁为宋子文,副总裁为陈行,理事有宋子文、陈行、叶璋堂、姚咏白、王宝仑、钱永铭、陈光甫、荣宗敬、简宗良等人组成,另有监事若干人。原设广州的中央银行遂改为广东省银行。在中央银行开张仪式上,宋子文明确提出:中央银行的业务方针,就是统一币制,统一金库,调剂金融,以达到成为“银行之银行”的目的④。
在组织上,中央银行实行立法、监察、行政三权分立。由九人组成的理事会,负责立法权;由监事七人组成的监事会,负责监察权;设立总裁、副总裁各一人,负责行政职权;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除一人代表南京国民政府审计机关以外,余者均由国民政府在实业界、商业界、银行界有声望者中指定,同时指定五人为常务理事。凡业务方针、发行数量、预算决算的审定、资本的增加、分支行的设废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的订立,均由理事会决定。监事会行监察之责,由国民政府特派七人组成,其中有实业界、商业界和银行界代表各二人,政府审计机关代表一人。负责检查账目和准备金、审核预算决算等。总裁、副总裁由国民政府财政部在常务理事中选定,负责全行行政事务。从1928年到1949年,先后担任总裁一职者有宋子文(1925.7—1933.4)、孔祥熙(1933.4—1945.7)、俞鸿钧(1945.7—1946.2和1948.5—1949.1)、 贝祖诒 (1946.2—1947.3)、 张嘉璈(1947.3—1948.5)、刘攻芸(1949.1—1949.6)、徐堪(1949.6—1949.10)及关吉玉 (1949.10)八人。
总裁、副总裁下设发行局、业务局(1928年10月设)、汇兑局(于1934年3月并入业务局)以及国库局(1934年4月业务局国库科改为国库局)和稽核、秘书等处。为昭信用,发行准备独立,发行会计公开。发行局负责兑换券订印、发行、销毁及现金准备和保证准备的收付、保管等。业务局办理存款、放款、贴现及国内外汇兑。稽核处负责审核全行账目和预算决算。秘书处办理人事及日常事务。1933年,为进一步扩大业务,加强中央银行对全国金融的控制,又特设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
在南京国民政府进行的一系列财政金融改革中,中央银行不仅增强了自己的实力,也日益巩固了其在中国金融和财政中的重要地位。
1930年2月,由于海关进口税改征关金,中央银行遂奉命管理关金,办理外债收支,在纽约、伦敦两地开立户头,代理政府对外商务。5月,财政部又授权中央银行管理金银输出。1931年8月,中央银行又设立汇兑局,专门负责外汇及黄金进出口业务。截止到1933年11月,中央银行在全国各地设立的分支行及办事处计有33个;和1928年初创时相比,中央银行资产负债额增加8倍,钞票发行额增加7倍,存款额增加15倍多,放款额增加约35倍,纯利润增加75倍,发展的势头极猛。至1936年底,中央银行设在各地的分行及办事处计有45个,遍及全国各地。
抗战前中央银行资产发展概况
单位:万元
项目 年度 | 1928年下期 | 1934年下期 | 1935年下期 | 1936年下期 |
资产金额 总额指数 | 4 747 100 | 47 824 1 007 | 93 154.3 1 962 | 109 994.5 2 318 |
各项金额 贷款指数 发行金额 兑换券指数 纯益金额 指数 | 1 541 100 1 171.3 100 23. 9 100 | 24 948.6 1 768 8 604. 9 735 482. 2 6 108 | 59 594.1 4 114 17 992.4 1 536 904. 8 3 780 | 6 392. 8 4 148 30 038. 3 2 564 520. 9 2 176 |
资料来源:《民国二十三年会计年度及该期财政情形报告》,财政部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存。
清末民初以来,中国流通的货币主要有银两、银元、银角和铜元四种,此外还有一些地方发行的纸币。制钱除在个别农村尚有流通外,已基本绝迹。混乱的货币体制,严重制约着工商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也阻碍了国家的统一。国内外有识之士者迫切地感受到币制改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1928年3月,经济学家马寅初率先提出《统一国币应先实行废两用元案》,财政部研究后迅即呈报南京国民政府,请在上海、浙江两地先行试办。1933年3月8日,财政部公布《银本位铸造条例》,规定由中央造币厂专门制造银元,旧有银元在一定期限内同样使用⑤。3月10日,上海市率先实行废两改元。随即,中央、中国、交通银行共同组成的上海银元银两兑换管理委员会开始办公,当天,以元换两或以两换元者共计120余万元。上海市面反应良好⑥。4月6日,宋子文升任财政部长,南京国民政府特任孔祥熙为中央银行总裁、理事;同时,财政部宣布即日起要全国实施“废两改元”,所有一切公私款项及交易,一律改用银币,废止银两流通。由中央、中国、交通三行负责民间兑换中央造币厂统一铸造银币事宜,只准以银两兑银元。财政部布告发出后,得到了上海、汉口、天津等地银钱公会的支持。在华的主要外国银行如花旗、汇丰、麦加利、有利、正金、三井、台湾、华比等银行在联席会议上也作出支持币制改革的决定。币制改革的措施极为顺利地实施,确立了银本位,使得以银两流通牟利的旧式钱庄和外国金融势力大为衰落,为在全国统一发行货币奠定基础。在“废两改元”过程中,中央银行作为国家银行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的确定。
随后,财政部决定对中央、中国、交通三行进行增资改组。因为中国、交通两行实力雄厚,非中央银行可比,为提高中央银行地位,加强其对金融的控制能力,1934年4月17日,行政院决定将中央银行资本增为1亿元⑦。1935年5月9日,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通过了《中央银行法》,确定资本总额为1亿元;理事会增为11至15人、任期三年;副总裁增为二人,任期三年;规定总行迁至首都;各地分支机构改称分行;各局经理改称局长,由总裁提请理事会通过任用,不再呈请国民政府任命;将招集商股数不得超过资本总额49%改为40%⑧。同时,行政院明定中国银行为国际汇兑银行,资本额4 000万元,官商各半;交通银行作为实业银行,资本额增为2 000万元,官六商四。三行增资改造,实际上是确定中央银行作为国家银行的地位,同时也是对中国、交通两行功能的重新定位。由此,中央银行的实力一跃而为国内银行之首。
1935年6月,根据业务繁简程度,中央银行将其下属分支机构划为一、二、三等分行和办事处。总行直接控制一等分行和设有电台的二等分行,三等分行由二等分行管辖,其业务限于处理收税及汇解军政款项。为便于发行,中央银行决定在西南、西北、华中区设立发行分局。8月,中央银行拨款1 000万元设立中央信托局。10月1日正式开业,总部设在上海,并相继在全国各大城市设立分局,主要办理信托、储蓄、保险、收购军火等业务。中央信托局对内是中央银行所属一个局,它的设立,增强了中央银行的实力。1946年,中信局虽然成为独立单位,但仍受中央银行控制。
在中国推行废两改元的同时,世界上不少国家相继放弃金本位的货币制度,实行货币贬值。1935年,美国政府宣布实施白银法案,提高白银收购价格,从而引发世界范围内的白银价格上涨。中国实行的是银本位,但国内产银极少,需要大量进口白银。白银价格的上涨,导致白银大量外流,对中国经济造成的打击极大。1932年,中国白银出超为1 039.5万元;1933年出超为1 442.2万元;1935年出超高达25 672.8万元。
白银的大量外流,造成国内银根紧缩,市面不稳,人心浮动,挤兑之风盛行,物价的升降和银价的涨落恰成反比。1935年,上海批发价指数较1926年下降9%,南京下降25%,武汉下降13. 5%,华北下降9.3%。人民购买力下降,带给民族工商业沉重打击。1935年10月后,上海发生了大规模挤兑、提款、抢购、投机的“白银风潮”,社会经济陷入动荡。这一事件促使南京国民政府加快了币制改革的步伐。11月3日,国民政府发布《财政部改革币制令》,禁止白银流通,以中央、中国、交通三行所发钞票为法币,所有公私收付以法币为限;原发行钞票的各银行, 自法币通行起一律停止发行;已发钞票及准备金交由财政部指定的银行接收⑨。不久,中国农民银行所发钞票也被确认为法币。
实行法币后,财政部本拟由中央银行统一发行法币,财政部长兼中央银行总裁孔祥熙曾发表声明称,两年后中央银行将改为中央准备银行,享有发行专权。不久又制定了《中央准备银行法草案》。此项工作由于中日战争的全面爆发被迫停止。抗战前,中央银行未能独占发行货币的大权,但在南京国民政府的扶持下,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业务进展很快,发行额迅速增加。到1936年底,中央银行的法币发行额已从1928年的1 100余万元增加到3.4亿余元,增长29.64倍,纯益增长21.76倍。这表明,中央银行已在金融界站稳脚跟,并正向着“银行之银行”的目标大步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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