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预备立宪
义和团运动后,革命逐渐跃升为时代的主流,特别是自立军的勃兴,表明原先集结于维新派旗帜下激进的、年轻一代的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正在摆脱改良主义的思想束缚,寻找新的出路。是时,“革命论盛行于国中,……其旗帜鲜明,其壁垒森严,其势力益磅礴而郁积,下至贩夫走卒,莫不口谈革命,而身行破坏”①;革命党人更是“无不日思以推倒政府为事”。在此形势下,清政府“始知专制之不可持久,相率而为改弦更张之计”。“方今欲讲求自强之道,固必道重练兵,尤必变革旧制。”②
1901年1月29日,清政府发布上谕,宣布实行“维新新政”。至1905年,先后推出的主要举措有: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调整官制,整顿吏治,改定刑律,编练新军,奖励兴办实业,以及准许满汉通婚,劝止妇女缠足之类。事实上,清政府几年间推行的新政,始终“未出戊戌变法之范围”③。尽管这些举措没有超出巩固其统治的窠臼,而且大都未能认真实行,但新政的指导思想已然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与前此不改变上层建筑的“变器不变道”的地主阶级自由化阶段不同。慈禧太后在变法诏书中虽特别强调要在“三纲五常”之下实行改革,但却表示要“严祛新旧之名,浑融中外之迹”。
由于新政不新,徒为百姓增加负担,引起了广大人民的强烈不满;由于办新政,也就必然在客观上加强了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新生力量;由于办新政的目的和这种新生力量的发展要求截然相反,从而引起了新旧势力之间以及旧势力对新势力不同态度的派系之间的种种纷争。这不仅加剧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而且也使统治阶级中各种政治派别之间的斗争进一步激化。清朝统治者更加深切地感到自身覆灭的危机,不得不采取新的措施平息革命风潮。1904年后,清政府决定效法西方、日本,改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于是清朝末年的政局,逐渐转入了所谓预备立宪阶段。也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新政尽管不新,但它毕竟在客观上撬动了中国两千年封建专制政体的基石。促使清政府作出立宪的举措,主要原因在于体制内资产阶级自由派的努力推动;日俄战争后列强对华侵略的严峻形势逼迫;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猛烈冲击。
1905年7月,慈禧太后召见大臣时表示:“立宪一事,可使我满洲朝基永久确固,而在外革命党亦可因此泯灭。候调查结果后,如果无妨碍,则必决意实行。”④同月,诏命镇国公载泽,户部侍郎戴鸿慈,兵部侍郎徐世昌,湖南巡抚端方,商部右丞诏英,分赴东西洋各国考察政治。因在火车站遭到革命党人吴樾的袭击,乃改派山东布政使尚其亨,顺天府丞李盛铎随同载泽、端方、戴鸿慈成行。11月,又命督办政务处筹建立宪大纲,成立政治考察馆,“虽未明布立宪之说,已隐然以预备立宪之举动,昭示国人。”故此,时人将清政府实行宪政形容成“猛虎迫于后,泰山颓于前”⑤,称其要“抚绥国内反对者和抵抗外国的侵略,巩固帝国和王朝,舍立宪别无他途”⑥。“非实行立宪,无以弭内忧,亦无以消外患,非钦定宪法无以固国本而安皇室,亦无以存国华而巩固主权。”“不立宪以结民心,大祸更将立至。”⑦这些说法大体上是准确的。
出洋大臣焉晓立宪为何物,考察无异于游西洋景。为交差计,只是暗中请擅长西学,通晓宪政的名流捉刀代笔,撰写各项立宪的奏议。其中,梁启超是出力最多的人。据《梁任公先生年谱长编初稿》记载:“当日端方频以书札与先生往还,计秋冬间先生为若辈代草考察宪政、奏请立宪,并赦免党人、请定国是一类的奏折,逾二十余万言。先生在给徐佛苏的一封信里,曾略言其是。”在给徐佛苏的信中,梁启超谈到他代笔撰写二十余万字的情景时说:“迩来送生活于海上者,二十余日,其间履陆地者,不过三十余小时。”⑧
1906年七八月间,出洋考察政治的大臣先后回国,带着梁启超、杨度给他们拟好的《东西各国宪政之比较》、《中国宪政大纲应吸收东西各国之所长》和《实施宪政程序》等上朝复命。他们一致的结论是:“方今世界,国无强弱、无大小,先后一揆,全出宪法一途,天下大计,居可知矣。”⑨而载泽所上的《奏请宣布立宪密折》,更是充分反映出清朝统治集团内部那些主张立宪的王公大臣的内心,坚定了慈禧太后实行“宪政”的决心。载泽在密折中写道:“以今日之时势言之,立宪之利有最重要者三端:一曰皇位永固。立宪之国,君主神圣不可侵犯,故于行政不负责任,由大臣代负之,即偶有行政失宜,或议会与之反对,或经议院弹劾,不过政府各大臣辞职,另立一新政府而已。故相位旦夕可迁,君位万世不改,大利一。一曰外患渐轻。今日外人之侮我,虽由我国势之弱,亦由我政体之殊,故谓为专制,谓为半开化而不以同等之国相待。一旦改行宪政,则鄙我者转而敬我,将变其侵略之政策,为和平之邦交,大利二。一曰内乱可弭。海滨洋界,会党纵横,甚者倡为革命之说,顾其所以煽惑人心者,则曰政体专务压制,官皆民贼,吏尽贪人,民为鱼肉,无以聊生,故从之者众。今改行宪政,则世界所称公平之正理,文明之极轨,彼虽欲造言,而无词可借;欲倡乱,而人不肯从,无事缉捕搜拿,自然冰消瓦解,大利三。”至于立宪的进程,载泽在奏折里建议:“今日宣布立宪,不过明示宗旨为立宪之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 日本于明治十四年宣布宪政,二十二年始开国会, 已然之效,可仿而行也。”⑩
载泽的奏折引起了慈禧太后的重视,经“御前会议”议决,决定采纳施行。9月1日,清廷颁布上谕,宣布预备立宪。上谕中说:“观今各国交通,政治法度,皆有彼此相因之势,而我国政令,积久相仍, 日处阽危,受患迫切,非广其知识、更定法制,上无以承祖宗缔造之心,下无以慰臣庶平治之望。……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诸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但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若操切从事,徒饰空文,何以对国家而昭大信,故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人手,亟应先将官制分别议定,次第更张,并将各项法律,详慎厘定,而又广兴教育,清理财政,整顿武备,普设巡警,使绅民明悉国政,以预备立宪基础。着内外臣工,切实振兴,力求成效,俟数年后规模粗具,查看情形,参用各国成法,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视进步之迟速,定期限之远近。”
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表明它对传统政治制度的自我更新有了一定认识,也表明它已能够容许比洋务运动,甚至比戊戌变法都更进一步的改革。尽管它是被迫的,但这种改革有利于中国政治的近代化,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自1905年9月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后,几年间预备的事项主要有:
第一,参照西方各国的行政设置,厘定官制。
首先从中央官制改革入手。1906年8月,清政府派载泽等编纂官制,命各省督抚派员参议。经过一番讨论,由奕劻等议定了一个仿照欧美、日本等国设官情况,改革中央官制的奏折。在列举了以往中央官制的积弊后,奏折提出:“首分权以定限。立法、行政、司法三者,除立法属议院,今日尚难实行,拟暂设资政院以为预备外,行政之事,则专为内阁各部大臣,内阁有总理大臣,各部尚书亦为内阁政务大臣,故分之为各部,合之而为政府,而无隔阂,入则同参阁议,出则各治部务,而事可贯通。如是则中央集权之势成,政策统一之效著。司法之权,则专属于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而法部监督之,均与行政相对峙,而不为所节制。”(11)同时奏请京朝官制设置如下:
内阁总理大臣一人,左右副大臣各一人;设外务部、吏部、民政部、度支部、礼部、学部、陆军部、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理藩部。各部设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不分满汉;尚书均为内阁政务大臣,参知政事;大理寺改为大理院,都察院仍旧;增设资政院、审计院、军谘府。
奕劻等拟议的中央官制改革的办法和内容得到了清政府的批准并依照执行。由于统治集团内部“顽固大臣仍尚有似是而非之辞荧惑圣听”,所以新的中央官制中限于新设的11部,而原设的内阁、军机处仍存未变,表明清政府对政治改革还有很大程度的保留。不过,因为11部是中央行政的主干机构,它们的建立客观上为以后责任内阁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改革地方官制是厘定官制的另一项重要内容。1907年6月,清政府宣布改革地方官制。根据规定,地方行政设省、府(厅)、州、县四级。总督、巡抚衙署,除保留原来的布政、提学两司外,改提刑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增设巡警道一员,专管全省警务;劝业道一员,专管全省农工商业及各项交通事务,原有驿传事务一并由其兼管;距省较偏远地区,可视情形酌设兵备道;为便于政令贯彻,根据地方行政与中央各部院相对接的规定,设交涉、吏、民政、度支、礼、学、军政、法、农、工商、邮传等10科,每科设参事一名,承督抚之命,具体处理和执行中央的指令。
第二,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宣布“预备立宪”期限为九年,九年后召开国会,推行宪政。《钦定宪法大纲》分为“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大部分,共计23条。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国采行“君主立宪政体”,实行三权分立的方式进行统治。大纲用列记的形式规定“君上大权”14条,国家立法、司法、行政皆归君上”总揽”,同时又规定“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对君主无限的权力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大纲还确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须遵法守法等一些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民主原则,宣布:“宪法者,国家之根本法也,为君民所共享,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虽君民上下,同处于法律范围之内。”(12)此外,大纲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臣民在法律范围内拥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自由,可以担任政府官员和议员,“非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加以逮捕、监禁、处罚”,“可以请法官审理其呈诉案件”,“应受专门法律所定审判衙门的审判”, “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得加以侵犯”,“按照法律规定,有纳税、当兵的义务,臣民规定的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等等。所有这些规定,在中国历史上都是破天荒的第一次。尽管它只是纸面上的东西,但同以往封建专制的无权不揽,人民生命财产毫无保障的情形相比,毕竟是向前进了一步。一位西方历史学家曾这样评论说:“如果没有爆发了革命的1911年的话,即近代中国的伟大一年应该是1908年,因为在这一年清政府为建立立宪政体而采取了一些初步的措施,公布了宪法大纲。”“宪法大纲重点虽是放在获得君上的大权上,以保证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远尊戴。但必须承认,这对于使全国人民信服满清政府历次宣言的诚意来说,并不是一个很好的开始,但它终究是向前迈进了显著的一步。”(13)而且由于大纲规定的是二元制的君主立宪政体,所以“君上大权”的规定从法律角度看,也是符合君主立宪的政治原则的。
第三,成立中央资政院和省谘议局。
1907年9月,清政府宣布在中央设立资政院,作为议会成立前行使立法权的过渡机构,任命溥伦、孙家鼐为总裁,主持筹备。稍后,又命令各省筹设谘议局,作为省议会成立前的过渡机构。
各省谘议局首先成立。
1907年10月,光绪皇帝发布了成立谘议局的上谕:“前经降旨于京师资政院,以树议院基础,但各省亦应有采取舆论之所,俾其指陈通省利弊,筹计地方治安,并为资政院储材之阶,着各省督抚均在省会速设谘议局。……凡地方应兴革事宜,议员公同集议,候本省大吏裁夺施行。遇有重大事件,由该督抚奏明办理。将来资政院选举议员,可由该局公推递升。如资政院应需考查询问等事,一面行文该省督抚转饬,一面径行该局具复。该局有条议事件,准其一面禀知该省督抚,一面径禀资政院查核。”(14)翌年7月,清政府在各省掀起国会请愿运动的压力下,谕准公布了《谘议局章程》及《议员选举章程》,同时还通令各省督抚,依据这个章程迅速举办谘议局,限一年内成立(15)。
依《谘议局章程》规定,谘议局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是以陈述“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的机构,具体职责有:议决本省兴革事项;议决本省岁出岁入预决算、税法、公债及担任义务的增加;议决本省单行章程规则的增删和修改及权力的存废;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督抚谘询事件;公断和解决本省自治会的争议;接受自治会或人民陈请建议事件,等等(16)。但谘议局议决一切事件,须要“呈请督抚批准”才能执行,并且要受各省督抚的监督。
《谘议局章程》明确规定:“凡属本省籍贯男子,年满二十五岁以上,具下列资格之一者有选举谘议局议员之权:一、曾在本省办理学务及其他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二、曾在本国及外国中学及与中学同等或中学以上之学堂毕业得有文凭者;三、有举、贡、生员以上之出身者;四、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参革者;在本省地方有五千元以上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17)据载,依据这样的条件,各省登记的合格选举人,最多的如直隶、江苏两省,不过16万余人,各占其人口总数的0.62%和0.50%;最少的为黑龙江省,选举人只有4 600余人,占该省人口总数的0.23%;甘肃省为9 000余人,只占其人口总数的0.19%(18)。比例之低,为各国选举史所罕见。在这样的条件下,劳动阶层进入议会无疑难于上青天,但却对官绅阶层颇为有利。这些选入谘议局的官绅同旧式纯封建性的官绅已有很大区别,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不同程度的具有资本主义倾向或已经是资产阶级的新官绅,而且已有不少人去到国外留学或考察过,有的则在国内受过新式教育。例如:奉天53个议员中,到过日本留学或考察的6人,在国内受新式教育的9人;直隶155个议员中,留学日本的1 1人;江苏125个议员中,留学日本或考察的10人;浙江1 11个议员中,留学日本的11人(有8人进过日本法政大学);湖北97个议员中,留学日本的9人(有7人进过日本法政大学)。特别是21个省先后出任议长、副议长的67人内,留学日本或到日本考察过的计23人(19)。故熟悉当时情况的人说:“宣统元年,各省谘议局成立,当选之议员,以主张立宪留日归国之学生为大多数。”(20)有人在回忆四川谘议局的情形时称:“这些议员,大多数都是立宪派或与立宪派有联系的人。”(21)谭人凤也谈过,湖南“谘议局的人,多半是宪政会分子”(22)。所以,虽然旧式官绅在谘议局里还占有一定比例,有的省甚至占大多数,但掌握谘议局的领导权并能在会内左右局势的,一般都是立宪派人,如张謇、汤寿潜、谭延闿、汤化龙、蒲殿俊等。可以说,谘议局多少具有代表民族资产阶级上层利益的地方议会的雏形了。
伴随着各省谘议局的出台,中央资政院的筹备也进入了实施的阶段。1909年8月,光绪皇帝在设立资政院的上谕中说:“立宪政体,取决公论,上下议院,实为行政之本,中国上下议院一时未能成立,亟宜设资政院,以立议会基础。”(23)同时,清政府公布了《资政院章程》全案。从其所规定的职能来看,资政院与一般立宪国家议院的性质有明显的区别。章程规定:资政院奉旨饬议事件;不得参议宪法,只能参议预算、决算、税法、公债、新定法律及其修改事项等。而对其议决案,政府可持异议,提交资政院复议。如仍持原案,则资政院总裁与军机大臣或部院大臣同时分别具奏,请旨裁夺。章程还规定:资政院的议决案必须由总裁会同有关行政大臣具奏请旨,不能单独具奏。这样,资政院就没有一般议院所具有的独立的立法权。“名为议院基础”,实际上“有名无实,一事未办。”“其制略似国会,然国会之权限,规定于议法院,资政院章程绝不见有责任之政府”,“以法制言,议院为独立机关,而资政院不然;以效力言,议院议决之案,经君主裁可,大臣署名而实行,而资政院不然;以责任言,议院议决之案,对之负责任者为内阁,而资政院不然。”(24)
1910年10月,资政院正式成立。按照《资政院院章》,资政院议员分“钦选”、“民选”两类,各占100议席。钦选议员中宗室王公世爵16名,满汉世爵12名,外藩王公世爵14名,宗室觉罗6名,各部院官员32名,硕学通儒10名,纳税多者10名。民选议员由各省谘议局选举产生,除新疆因谘议局缓办而未选出外,经各省按分配名额选出的资政院议员计98人,绝大多数是有功名的官绅(25)。又据吴玉章回忆,资政院议员中皇帝委派王公世爵10人,宗室5人,中央各部院官员100人,业主资产10000元以上者10人,共124人;各省谘议局议员互选,由督抚复核谘选的约160至170人,全部总计约300人(26)。
钦选议员与民选议员在资政院内虽然大致各半,但其活动能力却相差悬殊。钦选议员中除少数从各部院推选的较年轻的官员有一定的政治知识和活动能力外,其余者多对宪政毫无了解,故此也无甚主张,在议会中不是沉默不语便是随声附和;另有少数顽固守旧者,虽有主张,但自忖势孤力单,碍于舆论,不敢多所表露。而民选议员都是来自各省谘议局的佼佼者,多为资产阶级自由派代表或与之有联系的立宪派分子,在国会请愿运动中已显露过锋芒。其中留学日本或到日本考察过的有24人(留学日本法政大学的15人)(27),颇有些宪政知识,并且能言善辩。如江苏的雷奋、孟昭常,直隶的刘春霖、于邦华,湖南的罗宗夔、罗杰,浙江的邵羲,江西的江龙光,广西的吴赐龄等,均为早已著名的立宪派骨干分子。由于他们的积极活动,民选议员几乎完全控制了资政院的舆论趋向,这是为清廷所始料不及的。
第四,建立责任内阁。
自《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中国“确定为君主立宪政体”后,1906年11月,清政府批准公布了《内阁官制及办事暂行章程》,决定设立责任内阁作为中央行政最高权力机构。内阁由总理大臣、协理大臣和各部院大臣组成,统称国务大臣,职责为“辅弼皇帝,担负责任”。总理大臣一人,“秉承圣谟,翊翼机务,平章内外政事,凡用人行政一切重要事宜,均由该大臣承旨施行”;协理大臣二人,协助总理大臣,平章内外政事,均由特旨简任;设政事堂为内阁会议公所;国务大臣会议为内阁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制定和议决对外交涉、军国要政、奏任以上官员的任免、仲裁调解各部院之间的争议以及奉特旨及议院移送的民众陈诉事件,等等。1911年5月,清政府正式公布内阁官制19条,内阁办事章程14条,宣布“采用各国君主立宪之制”(28)。任命奕劻为内阁总理大臣,那桐、徐世昌为内阁协理大臣,外务部尚书梁敦彦、民政部尚书善耆、度支部尚书载泽、学部尚书唐景崇、陆军部尚书荫昌、海军部尚书载洵、司法部尚书绍昌、农工商部尚书溥沦、邮传部尚书盛宣怀、理藩部尚书寿耆为国务大臣,组成中国历史上第一届责任内阁。同时下令裁撤旧设内阁、军机处、内阁会议政务处等机构。内阁之外增设弼德院,类似各国的枢密院或元老院,“该院权限与内阁相为维系,所关重要,必须同时并设,备充皇帝顾问。”(29)5月17日,清政府参酌日本内阁官制办法,公布了内阁属官官制,规定内阁下设承宣厅、制诰局、叙官局、统计局、印铸局,别设法制院专管法制。裁撤宪政编查馆及吏部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内阁批本处等机构,改翰林院为学士院,直隶内阁。至此,清朝中央政权基本上实现了机构统一、权力集中。而且就清政府设立责任内阁的精神和原则来说,大体符合西方君主立宪国家的内阁制,更近似日本的内阁制,与先前的君主政体相比,显示了进步性。
第一,清政府把实行君主立宪政体作为一种国策确定下来,意味着承认君主专制制度存有缺陷,至少是一种已不适应于当时形势因而必须加以改革的政治制度。资产阶级革命派在宣传建立共和政体的斗争目标时,曾经揭露封建君主专制是政治腐败和国家贫弱的根源,立宪派在鼓吹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的必要性时,也曾历数封建专制存在着种种弊端,现在封建统治阶级也被迫承认这种政治制度已经不再是十全十美的东西,要在20世纪的政治舞台上照旧存在是不合理的了。这本身就是一种进步。众所周知,封建君主专制政体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在封建主义的法律规范、道德标准和意识形态里,一向是作为天经地义、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存在。如今,这一原则不仅在资产阶级的不同政治派别那里遭到了否定,封建阶级自身也被迫同意可以改变。对于清政府来说,承认这一点无疑十分痛苦,但却又终于不能不作出这种承诺。当是时,封建君主政体仍然是一个现实存在,封建统治者一方面在实际行动中竭力维护和保持这个现实存在;另一方面又在口头或道理上声称必须改变这个现实存在,处于一种矛盾失据和进退维谷的状态之中。如前所述,《钦定宪法大纲》精义之一为“君主总揽统治权,按照宪法行之”。反映出由“君权神授”向“君权人授”的变动。既然是人授,那么,权力授予的多少,就变成了可以讨论的问题。事实也正是如此, 自从宣布预备立宪后,立宪派和部分督抚不断要求召开国会和建立“责任政府”,其实质是要适当地“裁抑”君权。对于这种要求,清政府虽然可以用各种方式拒绝,但其理由只是时机不到、不可操之过急等搪塞之词,再也不能说这种要求不合理或是根本不允许的了。
第二,清政府毕竟在条文和形式上规定了人民的一些民主权利。这些规定就人民政治地位是否提高来说,可能没有多大实际意义,但就有利于人民从事政治活动这一角度而言,却非毫无作用。例如“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这一预备立宪基本原则的规定,较之过去“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的信条有了明显不同,从而为人民参与某些政治活动找到了合法的依据。有清一代,一直实行禁止结社政策,戊戌年间曾开放数日,但很快又重申禁令。而预备立宪后,人民集会结社的自由写进了《钦定宪法大纲》,此后各种政治团体的出现犹如雨后春笋。据统计,在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前后,不包括秘密活动的革命团体,仅公开性的结社,就有六百余个之多(30)。当时立宪派的报纸曾有文章评论:“我国国民,数千年来,驯屈于专制政体之下,固未尝有舆论也。”预备立宪后,“庶政公诸舆论,于是民气日益发舒,舆论亦渐成立。比年以来,政府举措有不当于民意者,舆论得抉其所见,起而与之抗争。虽以政府之腐败,官吏之专横,亦且慑于众议,不能不屈己以从众。”(31)这大概是符合当时政治现实的。
第三,清政府厘定官制、设立资政院和谘议局等举措,为一部分资产阶级参与政治拓宽了道路。例如,在讨论官制改革时,有人提出应该重视吸取“富资本能通晓一宗实业有经验而信于其侪者”(32)参与政治活动的意见。在一些新设或改设的机构中,也确实吸收了一些号称通达“宪政”的人物。在资政院和谘议局议员选举办法中,也都有关于“营业资本或不动产”等财产方面的条件,甚至明确规定了有“资产”的“业主”的议员名额,加之各地试办地方自治后,在府、县、镇、乡各级设立议事会、参事会等,又吸收了一部分士绅参加。这一切,均应视为封建地主阶级在统治权方面对资产阶级作出的一定程度上的让步。
总之,清末预备立宪,尤其是责任内阁的成立,是中国政治开始迈向近代化的重要标志。但由于新内阁在人选上满洲权贵和皇族成员占绝对多数,因而引起统治集团内部的满汉矛盾,被汉族官僚、立宪派指斥为“皇族内阁”、“亲贵内阁”、“借立宪以行专制,假设阁以集皇权”,这或许并未失实,革命党人藉此发动国人“驱除鞑虏”,更无不当。但就历史的发展来看,任何一个国家体制的变动从改革到完善都需要经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关键要看其是否推动了历史向前发展,并且以其受益的涵盖面多寡为衡量标准。过去如是,今亦如是,又何必苛求于古人呢?
1901年1月29日,清政府发布上谕,宣布实行“维新新政”。至1905年,先后推出的主要举措有: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调整官制,整顿吏治,改定刑律,编练新军,奖励兴办实业,以及准许满汉通婚,劝止妇女缠足之类。事实上,清政府几年间推行的新政,始终“未出戊戌变法之范围”③。尽管这些举措没有超出巩固其统治的窠臼,而且大都未能认真实行,但新政的指导思想已然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与前此不改变上层建筑的“变器不变道”的地主阶级自由化阶段不同。慈禧太后在变法诏书中虽特别强调要在“三纲五常”之下实行改革,但却表示要“严祛新旧之名,浑融中外之迹”。
由于新政不新,徒为百姓增加负担,引起了广大人民的强烈不满;由于办新政,也就必然在客观上加强了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新生力量;由于办新政的目的和这种新生力量的发展要求截然相反,从而引起了新旧势力之间以及旧势力对新势力不同态度的派系之间的种种纷争。这不仅加剧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而且也使统治阶级中各种政治派别之间的斗争进一步激化。清朝统治者更加深切地感到自身覆灭的危机,不得不采取新的措施平息革命风潮。1904年后,清政府决定效法西方、日本,改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于是清朝末年的政局,逐渐转入了所谓预备立宪阶段。也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新政尽管不新,但它毕竟在客观上撬动了中国两千年封建专制政体的基石。促使清政府作出立宪的举措,主要原因在于体制内资产阶级自由派的努力推动;日俄战争后列强对华侵略的严峻形势逼迫;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猛烈冲击。
1905年7月,慈禧太后召见大臣时表示:“立宪一事,可使我满洲朝基永久确固,而在外革命党亦可因此泯灭。候调查结果后,如果无妨碍,则必决意实行。”④同月,诏命镇国公载泽,户部侍郎戴鸿慈,兵部侍郎徐世昌,湖南巡抚端方,商部右丞诏英,分赴东西洋各国考察政治。因在火车站遭到革命党人吴樾的袭击,乃改派山东布政使尚其亨,顺天府丞李盛铎随同载泽、端方、戴鸿慈成行。11月,又命督办政务处筹建立宪大纲,成立政治考察馆,“虽未明布立宪之说,已隐然以预备立宪之举动,昭示国人。”故此,时人将清政府实行宪政形容成“猛虎迫于后,泰山颓于前”⑤,称其要“抚绥国内反对者和抵抗外国的侵略,巩固帝国和王朝,舍立宪别无他途”⑥。“非实行立宪,无以弭内忧,亦无以消外患,非钦定宪法无以固国本而安皇室,亦无以存国华而巩固主权。”“不立宪以结民心,大祸更将立至。”⑦这些说法大体上是准确的。
出洋大臣焉晓立宪为何物,考察无异于游西洋景。为交差计,只是暗中请擅长西学,通晓宪政的名流捉刀代笔,撰写各项立宪的奏议。其中,梁启超是出力最多的人。据《梁任公先生年谱长编初稿》记载:“当日端方频以书札与先生往还,计秋冬间先生为若辈代草考察宪政、奏请立宪,并赦免党人、请定国是一类的奏折,逾二十余万言。先生在给徐佛苏的一封信里,曾略言其是。”在给徐佛苏的信中,梁启超谈到他代笔撰写二十余万字的情景时说:“迩来送生活于海上者,二十余日,其间履陆地者,不过三十余小时。”⑧
1906年七八月间,出洋考察政治的大臣先后回国,带着梁启超、杨度给他们拟好的《东西各国宪政之比较》、《中国宪政大纲应吸收东西各国之所长》和《实施宪政程序》等上朝复命。他们一致的结论是:“方今世界,国无强弱、无大小,先后一揆,全出宪法一途,天下大计,居可知矣。”⑨而载泽所上的《奏请宣布立宪密折》,更是充分反映出清朝统治集团内部那些主张立宪的王公大臣的内心,坚定了慈禧太后实行“宪政”的决心。载泽在密折中写道:“以今日之时势言之,立宪之利有最重要者三端:一曰皇位永固。立宪之国,君主神圣不可侵犯,故于行政不负责任,由大臣代负之,即偶有行政失宜,或议会与之反对,或经议院弹劾,不过政府各大臣辞职,另立一新政府而已。故相位旦夕可迁,君位万世不改,大利一。一曰外患渐轻。今日外人之侮我,虽由我国势之弱,亦由我政体之殊,故谓为专制,谓为半开化而不以同等之国相待。一旦改行宪政,则鄙我者转而敬我,将变其侵略之政策,为和平之邦交,大利二。一曰内乱可弭。海滨洋界,会党纵横,甚者倡为革命之说,顾其所以煽惑人心者,则曰政体专务压制,官皆民贼,吏尽贪人,民为鱼肉,无以聊生,故从之者众。今改行宪政,则世界所称公平之正理,文明之极轨,彼虽欲造言,而无词可借;欲倡乱,而人不肯从,无事缉捕搜拿,自然冰消瓦解,大利三。”至于立宪的进程,载泽在奏折里建议:“今日宣布立宪,不过明示宗旨为立宪之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 日本于明治十四年宣布宪政,二十二年始开国会, 已然之效,可仿而行也。”⑩
载泽的奏折引起了慈禧太后的重视,经“御前会议”议决,决定采纳施行。9月1日,清廷颁布上谕,宣布预备立宪。上谕中说:“观今各国交通,政治法度,皆有彼此相因之势,而我国政令,积久相仍, 日处阽危,受患迫切,非广其知识、更定法制,上无以承祖宗缔造之心,下无以慰臣庶平治之望。……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诸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但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若操切从事,徒饰空文,何以对国家而昭大信,故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人手,亟应先将官制分别议定,次第更张,并将各项法律,详慎厘定,而又广兴教育,清理财政,整顿武备,普设巡警,使绅民明悉国政,以预备立宪基础。着内外臣工,切实振兴,力求成效,俟数年后规模粗具,查看情形,参用各国成法,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视进步之迟速,定期限之远近。”
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表明它对传统政治制度的自我更新有了一定认识,也表明它已能够容许比洋务运动,甚至比戊戌变法都更进一步的改革。尽管它是被迫的,但这种改革有利于中国政治的近代化,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自1905年9月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后,几年间预备的事项主要有:
第一,参照西方各国的行政设置,厘定官制。
首先从中央官制改革入手。1906年8月,清政府派载泽等编纂官制,命各省督抚派员参议。经过一番讨论,由奕劻等议定了一个仿照欧美、日本等国设官情况,改革中央官制的奏折。在列举了以往中央官制的积弊后,奏折提出:“首分权以定限。立法、行政、司法三者,除立法属议院,今日尚难实行,拟暂设资政院以为预备外,行政之事,则专为内阁各部大臣,内阁有总理大臣,各部尚书亦为内阁政务大臣,故分之为各部,合之而为政府,而无隔阂,入则同参阁议,出则各治部务,而事可贯通。如是则中央集权之势成,政策统一之效著。司法之权,则专属于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而法部监督之,均与行政相对峙,而不为所节制。”(11)同时奏请京朝官制设置如下:
内阁总理大臣一人,左右副大臣各一人;设外务部、吏部、民政部、度支部、礼部、学部、陆军部、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理藩部。各部设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不分满汉;尚书均为内阁政务大臣,参知政事;大理寺改为大理院,都察院仍旧;增设资政院、审计院、军谘府。
奕劻等拟议的中央官制改革的办法和内容得到了清政府的批准并依照执行。由于统治集团内部“顽固大臣仍尚有似是而非之辞荧惑圣听”,所以新的中央官制中限于新设的11部,而原设的内阁、军机处仍存未变,表明清政府对政治改革还有很大程度的保留。不过,因为11部是中央行政的主干机构,它们的建立客观上为以后责任内阁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改革地方官制是厘定官制的另一项重要内容。1907年6月,清政府宣布改革地方官制。根据规定,地方行政设省、府(厅)、州、县四级。总督、巡抚衙署,除保留原来的布政、提学两司外,改提刑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增设巡警道一员,专管全省警务;劝业道一员,专管全省农工商业及各项交通事务,原有驿传事务一并由其兼管;距省较偏远地区,可视情形酌设兵备道;为便于政令贯彻,根据地方行政与中央各部院相对接的规定,设交涉、吏、民政、度支、礼、学、军政、法、农、工商、邮传等10科,每科设参事一名,承督抚之命,具体处理和执行中央的指令。
第二,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宣布“预备立宪”期限为九年,九年后召开国会,推行宪政。《钦定宪法大纲》分为“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大部分,共计23条。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国采行“君主立宪政体”,实行三权分立的方式进行统治。大纲用列记的形式规定“君上大权”14条,国家立法、司法、行政皆归君上”总揽”,同时又规定“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对君主无限的权力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大纲还确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须遵法守法等一些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民主原则,宣布:“宪法者,国家之根本法也,为君民所共享,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虽君民上下,同处于法律范围之内。”(12)此外,大纲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臣民在法律范围内拥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自由,可以担任政府官员和议员,“非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加以逮捕、监禁、处罚”,“可以请法官审理其呈诉案件”,“应受专门法律所定审判衙门的审判”, “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得加以侵犯”,“按照法律规定,有纳税、当兵的义务,臣民规定的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等等。所有这些规定,在中国历史上都是破天荒的第一次。尽管它只是纸面上的东西,但同以往封建专制的无权不揽,人民生命财产毫无保障的情形相比,毕竟是向前进了一步。一位西方历史学家曾这样评论说:“如果没有爆发了革命的1911年的话,即近代中国的伟大一年应该是1908年,因为在这一年清政府为建立立宪政体而采取了一些初步的措施,公布了宪法大纲。”“宪法大纲重点虽是放在获得君上的大权上,以保证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远尊戴。但必须承认,这对于使全国人民信服满清政府历次宣言的诚意来说,并不是一个很好的开始,但它终究是向前迈进了显著的一步。”(13)而且由于大纲规定的是二元制的君主立宪政体,所以“君上大权”的规定从法律角度看,也是符合君主立宪的政治原则的。
第三,成立中央资政院和省谘议局。
1907年9月,清政府宣布在中央设立资政院,作为议会成立前行使立法权的过渡机构,任命溥伦、孙家鼐为总裁,主持筹备。稍后,又命令各省筹设谘议局,作为省议会成立前的过渡机构。
各省谘议局首先成立。
1907年10月,光绪皇帝发布了成立谘议局的上谕:“前经降旨于京师资政院,以树议院基础,但各省亦应有采取舆论之所,俾其指陈通省利弊,筹计地方治安,并为资政院储材之阶,着各省督抚均在省会速设谘议局。……凡地方应兴革事宜,议员公同集议,候本省大吏裁夺施行。遇有重大事件,由该督抚奏明办理。将来资政院选举议员,可由该局公推递升。如资政院应需考查询问等事,一面行文该省督抚转饬,一面径行该局具复。该局有条议事件,准其一面禀知该省督抚,一面径禀资政院查核。”(14)翌年7月,清政府在各省掀起国会请愿运动的压力下,谕准公布了《谘议局章程》及《议员选举章程》,同时还通令各省督抚,依据这个章程迅速举办谘议局,限一年内成立(15)。
依《谘议局章程》规定,谘议局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是以陈述“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的机构,具体职责有:议决本省兴革事项;议决本省岁出岁入预决算、税法、公债及担任义务的增加;议决本省单行章程规则的增删和修改及权力的存废;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督抚谘询事件;公断和解决本省自治会的争议;接受自治会或人民陈请建议事件,等等(16)。但谘议局议决一切事件,须要“呈请督抚批准”才能执行,并且要受各省督抚的监督。
《谘议局章程》明确规定:“凡属本省籍贯男子,年满二十五岁以上,具下列资格之一者有选举谘议局议员之权:一、曾在本省办理学务及其他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二、曾在本国及外国中学及与中学同等或中学以上之学堂毕业得有文凭者;三、有举、贡、生员以上之出身者;四、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参革者;在本省地方有五千元以上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17)据载,依据这样的条件,各省登记的合格选举人,最多的如直隶、江苏两省,不过16万余人,各占其人口总数的0.62%和0.50%;最少的为黑龙江省,选举人只有4 600余人,占该省人口总数的0.23%;甘肃省为9 000余人,只占其人口总数的0.19%(18)。比例之低,为各国选举史所罕见。在这样的条件下,劳动阶层进入议会无疑难于上青天,但却对官绅阶层颇为有利。这些选入谘议局的官绅同旧式纯封建性的官绅已有很大区别,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不同程度的具有资本主义倾向或已经是资产阶级的新官绅,而且已有不少人去到国外留学或考察过,有的则在国内受过新式教育。例如:奉天53个议员中,到过日本留学或考察的6人,在国内受新式教育的9人;直隶155个议员中,留学日本的1 1人;江苏125个议员中,留学日本或考察的10人;浙江1 11个议员中,留学日本的11人(有8人进过日本法政大学);湖北97个议员中,留学日本的9人(有7人进过日本法政大学)。特别是21个省先后出任议长、副议长的67人内,留学日本或到日本考察过的计23人(19)。故熟悉当时情况的人说:“宣统元年,各省谘议局成立,当选之议员,以主张立宪留日归国之学生为大多数。”(20)有人在回忆四川谘议局的情形时称:“这些议员,大多数都是立宪派或与立宪派有联系的人。”(21)谭人凤也谈过,湖南“谘议局的人,多半是宪政会分子”(22)。所以,虽然旧式官绅在谘议局里还占有一定比例,有的省甚至占大多数,但掌握谘议局的领导权并能在会内左右局势的,一般都是立宪派人,如张謇、汤寿潜、谭延闿、汤化龙、蒲殿俊等。可以说,谘议局多少具有代表民族资产阶级上层利益的地方议会的雏形了。
伴随着各省谘议局的出台,中央资政院的筹备也进入了实施的阶段。1909年8月,光绪皇帝在设立资政院的上谕中说:“立宪政体,取决公论,上下议院,实为行政之本,中国上下议院一时未能成立,亟宜设资政院,以立议会基础。”(23)同时,清政府公布了《资政院章程》全案。从其所规定的职能来看,资政院与一般立宪国家议院的性质有明显的区别。章程规定:资政院奉旨饬议事件;不得参议宪法,只能参议预算、决算、税法、公债、新定法律及其修改事项等。而对其议决案,政府可持异议,提交资政院复议。如仍持原案,则资政院总裁与军机大臣或部院大臣同时分别具奏,请旨裁夺。章程还规定:资政院的议决案必须由总裁会同有关行政大臣具奏请旨,不能单独具奏。这样,资政院就没有一般议院所具有的独立的立法权。“名为议院基础”,实际上“有名无实,一事未办。”“其制略似国会,然国会之权限,规定于议法院,资政院章程绝不见有责任之政府”,“以法制言,议院为独立机关,而资政院不然;以效力言,议院议决之案,经君主裁可,大臣署名而实行,而资政院不然;以责任言,议院议决之案,对之负责任者为内阁,而资政院不然。”(24)
1910年10月,资政院正式成立。按照《资政院院章》,资政院议员分“钦选”、“民选”两类,各占100议席。钦选议员中宗室王公世爵16名,满汉世爵12名,外藩王公世爵14名,宗室觉罗6名,各部院官员32名,硕学通儒10名,纳税多者10名。民选议员由各省谘议局选举产生,除新疆因谘议局缓办而未选出外,经各省按分配名额选出的资政院议员计98人,绝大多数是有功名的官绅(25)。又据吴玉章回忆,资政院议员中皇帝委派王公世爵10人,宗室5人,中央各部院官员100人,业主资产10000元以上者10人,共124人;各省谘议局议员互选,由督抚复核谘选的约160至170人,全部总计约300人(26)。
钦选议员与民选议员在资政院内虽然大致各半,但其活动能力却相差悬殊。钦选议员中除少数从各部院推选的较年轻的官员有一定的政治知识和活动能力外,其余者多对宪政毫无了解,故此也无甚主张,在议会中不是沉默不语便是随声附和;另有少数顽固守旧者,虽有主张,但自忖势孤力单,碍于舆论,不敢多所表露。而民选议员都是来自各省谘议局的佼佼者,多为资产阶级自由派代表或与之有联系的立宪派分子,在国会请愿运动中已显露过锋芒。其中留学日本或到日本考察过的有24人(留学日本法政大学的15人)(27),颇有些宪政知识,并且能言善辩。如江苏的雷奋、孟昭常,直隶的刘春霖、于邦华,湖南的罗宗夔、罗杰,浙江的邵羲,江西的江龙光,广西的吴赐龄等,均为早已著名的立宪派骨干分子。由于他们的积极活动,民选议员几乎完全控制了资政院的舆论趋向,这是为清廷所始料不及的。
第四,建立责任内阁。
自《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中国“确定为君主立宪政体”后,1906年11月,清政府批准公布了《内阁官制及办事暂行章程》,决定设立责任内阁作为中央行政最高权力机构。内阁由总理大臣、协理大臣和各部院大臣组成,统称国务大臣,职责为“辅弼皇帝,担负责任”。总理大臣一人,“秉承圣谟,翊翼机务,平章内外政事,凡用人行政一切重要事宜,均由该大臣承旨施行”;协理大臣二人,协助总理大臣,平章内外政事,均由特旨简任;设政事堂为内阁会议公所;国务大臣会议为内阁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制定和议决对外交涉、军国要政、奏任以上官员的任免、仲裁调解各部院之间的争议以及奉特旨及议院移送的民众陈诉事件,等等。1911年5月,清政府正式公布内阁官制19条,内阁办事章程14条,宣布“采用各国君主立宪之制”(28)。任命奕劻为内阁总理大臣,那桐、徐世昌为内阁协理大臣,外务部尚书梁敦彦、民政部尚书善耆、度支部尚书载泽、学部尚书唐景崇、陆军部尚书荫昌、海军部尚书载洵、司法部尚书绍昌、农工商部尚书溥沦、邮传部尚书盛宣怀、理藩部尚书寿耆为国务大臣,组成中国历史上第一届责任内阁。同时下令裁撤旧设内阁、军机处、内阁会议政务处等机构。内阁之外增设弼德院,类似各国的枢密院或元老院,“该院权限与内阁相为维系,所关重要,必须同时并设,备充皇帝顾问。”(29)5月17日,清政府参酌日本内阁官制办法,公布了内阁属官官制,规定内阁下设承宣厅、制诰局、叙官局、统计局、印铸局,别设法制院专管法制。裁撤宪政编查馆及吏部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内阁批本处等机构,改翰林院为学士院,直隶内阁。至此,清朝中央政权基本上实现了机构统一、权力集中。而且就清政府设立责任内阁的精神和原则来说,大体符合西方君主立宪国家的内阁制,更近似日本的内阁制,与先前的君主政体相比,显示了进步性。
第一,清政府把实行君主立宪政体作为一种国策确定下来,意味着承认君主专制制度存有缺陷,至少是一种已不适应于当时形势因而必须加以改革的政治制度。资产阶级革命派在宣传建立共和政体的斗争目标时,曾经揭露封建君主专制是政治腐败和国家贫弱的根源,立宪派在鼓吹实行君主立宪政体的必要性时,也曾历数封建专制存在着种种弊端,现在封建统治阶级也被迫承认这种政治制度已经不再是十全十美的东西,要在20世纪的政治舞台上照旧存在是不合理的了。这本身就是一种进步。众所周知,封建君主专制政体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在封建主义的法律规范、道德标准和意识形态里,一向是作为天经地义、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存在。如今,这一原则不仅在资产阶级的不同政治派别那里遭到了否定,封建阶级自身也被迫同意可以改变。对于清政府来说,承认这一点无疑十分痛苦,但却又终于不能不作出这种承诺。当是时,封建君主政体仍然是一个现实存在,封建统治者一方面在实际行动中竭力维护和保持这个现实存在;另一方面又在口头或道理上声称必须改变这个现实存在,处于一种矛盾失据和进退维谷的状态之中。如前所述,《钦定宪法大纲》精义之一为“君主总揽统治权,按照宪法行之”。反映出由“君权神授”向“君权人授”的变动。既然是人授,那么,权力授予的多少,就变成了可以讨论的问题。事实也正是如此, 自从宣布预备立宪后,立宪派和部分督抚不断要求召开国会和建立“责任政府”,其实质是要适当地“裁抑”君权。对于这种要求,清政府虽然可以用各种方式拒绝,但其理由只是时机不到、不可操之过急等搪塞之词,再也不能说这种要求不合理或是根本不允许的了。
第二,清政府毕竟在条文和形式上规定了人民的一些民主权利。这些规定就人民政治地位是否提高来说,可能没有多大实际意义,但就有利于人民从事政治活动这一角度而言,却非毫无作用。例如“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这一预备立宪基本原则的规定,较之过去“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的信条有了明显不同,从而为人民参与某些政治活动找到了合法的依据。有清一代,一直实行禁止结社政策,戊戌年间曾开放数日,但很快又重申禁令。而预备立宪后,人民集会结社的自由写进了《钦定宪法大纲》,此后各种政治团体的出现犹如雨后春笋。据统计,在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前后,不包括秘密活动的革命团体,仅公开性的结社,就有六百余个之多(30)。当时立宪派的报纸曾有文章评论:“我国国民,数千年来,驯屈于专制政体之下,固未尝有舆论也。”预备立宪后,“庶政公诸舆论,于是民气日益发舒,舆论亦渐成立。比年以来,政府举措有不当于民意者,舆论得抉其所见,起而与之抗争。虽以政府之腐败,官吏之专横,亦且慑于众议,不能不屈己以从众。”(31)这大概是符合当时政治现实的。
第三,清政府厘定官制、设立资政院和谘议局等举措,为一部分资产阶级参与政治拓宽了道路。例如,在讨论官制改革时,有人提出应该重视吸取“富资本能通晓一宗实业有经验而信于其侪者”(32)参与政治活动的意见。在一些新设或改设的机构中,也确实吸收了一些号称通达“宪政”的人物。在资政院和谘议局议员选举办法中,也都有关于“营业资本或不动产”等财产方面的条件,甚至明确规定了有“资产”的“业主”的议员名额,加之各地试办地方自治后,在府、县、镇、乡各级设立议事会、参事会等,又吸收了一部分士绅参加。这一切,均应视为封建地主阶级在统治权方面对资产阶级作出的一定程度上的让步。
总之,清末预备立宪,尤其是责任内阁的成立,是中国政治开始迈向近代化的重要标志。但由于新内阁在人选上满洲权贵和皇族成员占绝对多数,因而引起统治集团内部的满汉矛盾,被汉族官僚、立宪派指斥为“皇族内阁”、“亲贵内阁”、“借立宪以行专制,假设阁以集皇权”,这或许并未失实,革命党人藉此发动国人“驱除鞑虏”,更无不当。但就历史的发展来看,任何一个国家体制的变动从改革到完善都需要经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关键要看其是否推动了历史向前发展,并且以其受益的涵盖面多寡为衡量标准。过去如是,今亦如是,又何必苛求于古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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