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关系的反复

2024-03-12 可可诗词网-民国史纪事 https://www.kekeshici.com

        1931年日本发动侵略中国东北的九一八事变,引起了远东国际关系的重大变化,出于各自战略利益的考虑,中苏两国开始调整自1927年以来,特别是1929年中东路事件以来完全中断的两国关系。
        九一八事变发生后,在中国东北保有权益的苏联对日本的行径极为关注。9月19日晚,苏联副外交人民委员加拉罕立即召见日本驻苏大使广田,表示对事变“严重不安”,并要求日本政府作出解释。22日,苏联外交人民委员李维诺夫又召见广田,对事态的扩大表示关切,并希望日本政府尽快作出解释。23日,参加中苏莫斯科会谈的中方全权代表莫德惠约见苏方代表、苏联副外交人民委员加拉罕,询问苏联政府对九一八事变的看法。加拉罕说:“苏联同情中国,这一点,可不必怀疑。”但鉴于中国政府的不抵抗政策以及苏联与中国无外交关系,因此,苏联在外交场合并未公开谴责日本的侵略行动,只是希望不要损害苏联在中国东北的利益。25日,李维诺夫再次会见广田时,广田称: 日本政府决定不扩大军事行动,关于日本军队派往哈尔滨的传闻是荒谬的。李维诺夫对此表示感谢,并希望巩固苏日关系。26日,莫德惠紧急求见加拉罕,以个人意见非正式地提出恢复中苏外交关系的问题。莫德惠说:中苏两国历来彼此亲近,用中国的古话说是“唇亡齿寒”。近年来的不幸事件对中苏两国关系产生了不利影响,这对日本来说是重要的推动性因素。倘若两国保持接触和友谊,必将最低限度减少或避免日本侵略。加拉罕希望中国政府有正式的提议。显而易见,苏联希望改善中苏关系。不久,日本扩大在东北的军事行动,很快侵入北满,损害了苏联在东北的利益,威胁到苏联在远东地区的安全。在此情况下,苏联为了自身的安全,于10月29日由副外交人民委员加拉罕发表声明,一方面表示苏联“尊重同中国缔结的条约,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与独立”,一方面又宣布对中日冲突采取严格的不干涉政策。苏联这种做法的深层原因在于避免自身卷入战争旋涡。
        与此同时,中国国内在九一八事变后,主张“对俄复交论渐抬头”①。一些群众团体、进步报刊纷纷发出通电、评论,呼吁中苏复交,认为“目前现状,亟有打开之必要”②。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致函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说:“如果中俄不在真诚信任的基础上结成巩固坚强的同盟,那就不可能制止日本的侵略,也不可能保障世界和平。”南京国民政府内的一些高级官员如宋子文、孔祥熙、罗文干、顾维钧等也认为恢复中苏邦交、对抑制日本的侵略、扩大日苏间冲突的可能性,牵制日苏在东北的“妥协性”活动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国民党内的元老、西南派首领邹鲁则认为:倘若日本不愿与中国和平解决争端,中国就理应“联俄以抗日”③。在国内舆论的压力下,为摆脱外交上的困境,1932年3月,国民党四届二中全会就中苏复交问题进行了讨论。同年6月6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对苏复交,并商订互不侵犯条约。6月22日,出席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军缩会议的中国代表颜惠庆,与苏联代表李维诺夫秘密商谈中苏复交问题。中方在谈判中提出:“中苏可缔结互不侵犯条约,条约一经签署,也就意味着恢复外交关系,或为此创造条件。”而苏方则主张立即复交,再订立互不侵犯条约,指出,“互不侵犯条约将是复交的自然结果”。双方各执己见,遂无结果。6月29日,颜惠庆致函李维诺夫,再次提出缔约问题。7月6日,李维诺夫复函拒绝,仍坚持两国应复交在先缔约在后,否则“将会大大降低两国协议的重要价值”。同时李氏再次表示:“一旦中华民国同苏联之间的外交关系一恢复,我国政府就准备着手讨论同中华民国缔结互不侵犯条约的问题。”④国民政府之所以提议先订中苏互不侵犯条约,然后复交的主要用意有三:一是要苏联不妨碍国民党继续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进行“围剿”,以消除它的“心腹之患”;二是要以条约约束苏联在中国新疆与外蒙干涉中国内政的活动;三是试图以互不侵犯条约约束苏联对伪满洲国事实上的承认。⑤
        中苏密议复交的消息,很快为日本政府获悉,随即日本立即积极活动,“一面起而破坏,一面与俄进行商订日俄互不侵犯条约”。⑥在此形势下,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于10月5日决定,放弃坚持的先订约后复交的立场,决定与苏联无条件复交。12月初,国民政府外交部训令颜惠庆从速办妥与苏复交手续。中苏双方很快达成协议。12月12日,中国代表颜惠庆与苏联代表李维诺夫在日内瓦互换了内容相同的复交文件,宣布中苏两国外交与领事关系,从即日起正式恢复。复交文件称:“依照吾人近日在日内瓦晤中的谈话,余奉命复照阁下者,本国政府,亟愿为和平起见,增进两国间友谊。故已决定认为寻常外交与领事关系,业已从今日起正式恢复矣。”⑦12月12日,苏联代表李维诺夫就中苏复交发表宣言说:“此时远东困难之开始,与沿太平洋各国之未有邦交,关系非浅,自无疑问。苏联人民对于中国人民及其保存独立主权与争平等地位之努力,极端同情。”但他又说:“苏俄不受任何政治联合或政治协定之束缚,故对一国改善邦交,对于他国邦交,并无不良影响。”⑧这实际上是对日本的一种暗示,意即中苏复交不会影响苏联对日关系,以免引起苏日之间新的矛盾。同一天,颜惠庆也发表宣言称:“余此次得为中俄复交之媒介,不胜欣幸之至。”“中国政府与人民极有诚意,欲与彼等之伟大邻邦,造成友好关系,并深信苏俄亦有同样诚意。”第二天,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罗文干就中苏复交一事发表宣言说:“中国与任何各国,尤其比邻之国,均欲维持友好和平之关系。中俄边境相连,为世界最长之一,现在正式恢复使领关系, 自为深可满意之事。”“现在新关系,为中俄两国互欲在远东创设和平繁荣新时代之结果,中俄邦交之恢复,惟在此中观察下,方有特别之意义”。⑨
        中苏复交的成功,在世界上引起震动。据当时出席国际裁军会议的中国驻法大使顾维钧说:“当时中国代表团报告外交部说我同苏联恢复关系出人意料,在日内瓦引起轰动,给人以良好印象。因为时机适宜,此举使日本慌了神,使中国在国联的朋友得到鼓舞。”⑩颜惠庆在自传中叙述复交事时也说:“嗣我国政府于十二月初,断然训令我从速办妥复交手续。适李氏尚留日内瓦,我遂得于二十四小时内,如命完成。此项新闻露布后,不免震惊世界,咸认为来得突然。惟此一行动,对我国精神上增加不少力量。”(11)“日本破坏未成,嫉妒尤甚”,便四处散布谣言说:“中国因英法在国联中袒日,故引俄以制英法。”试图以此来中伤国际间对中苏关系。
        中苏复交后,第一步工作即为恢复两国使领关系。12月28日,经国民党中央决定,由国民政府任命颜惠庆为驻苏大使;苏联政府则于12月31日任命鲍格莫洛夫为驻华大使。1933年3月5日,颜惠庆抵达莫斯科,拜会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加里宁,递呈国书。4月23日,鲍格莫洛夫抵达上海。5月2日,拜会南京国民政府主席林森,递呈国书。至此,中苏两国邦交完全恢复。
        但是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中苏两国关系并未得到实质性的进展,尤其在商订两国互不侵犯条约问题上,久拖不决,困难重重,以至于两国关系出现反复。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首先是国民党蒋介石奉行“攘外必先安内”的误国政策造成的。在此政策下,国民党一方面对日妥协退让,不断签订丧权辱国条约,另方面则集中主要力量,加紧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进行军事“围剿”。这种不积极进行抗日而全力进行内战的做法,自然无法赢得苏联的援助,使得苏联对蒋介石存有疑虑,成为延缓中苏关系发展的重要障碍。当然,不应忽视的是,苏联对华政策中的错误,也严重地影响了中苏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其中,引起各方关注的苏联让售中东铁路给伪满洲国一事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1924年5月签定的《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第九条第五款规定,中东铁路由中苏两国共同管理,“中东铁路之前途,只能由中俄两国取决,不许第三者干涉”(12)。但九一八事变后,苏联为了避免与日本冲突,保留中东铁路的权益,违反中苏协定的规定,承认伪满洲国任命的中东铁路代理督办,确认伪满洲国对中东铁路的主权,并同意与伪满洲国共同经营中东铁路。不仅如此,苏联政府还决定向日本政府提出出售中东铁路的建议。
        1933年5月2日,在苏联驻华大使鲍格莫洛夫向南京国民政府主席林森递呈国书的同日,苏联外交人民委员李维诺夫访晤日本驻苏大使太田,正式提出出售中东铁路的建议,以作为解决日伪苏各项纠纷的办法。5月8日,国民政府外交部电告中国驻苏大使颜惠庆,向苏提出抗议。同时,外交部长罗文干亦向苏联驻华大使鲍格莫洛夫说明中国政府的意见。5月9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正式发表声明指出:“中国在该路之权利,绝不以任何方面之行动,而受丝毫之影响或损害。”“关于中东铁路之一切事宜,应继续依照1924年中俄两国所订之协定处理,由中俄两国解决,而不容第三者干涉, 自不待言。任何新订办法,未经中国同意者, 自属违反前次协定,应视为无效,中国政府绝对不予承认。”(13)同一天,颜惠庆拜见苏联副外交人民委员加拉罕,就中东路一事向苏联政府转达了中国政府的意见,并提醒苏联方面应遵守1924年中苏协定,声明任何对中东路的处分,未经中国同意,中国政府绝对不能承认。加拉罕则称苏联政府并未提议售路,日伪也无此准备。但5月11日加拉罕再晤颜惠庆时, “语调忽变,认为苏联政府并不反对 ‘满洲国’赎路”。(14)同日,苏联外交人民委员李维诺夫答复塔斯社记者询问时,则更是公然声称:“南京政府提出的论据,既不符合苏联政府正式承担的义务,也不符合实际情况。赋予中国提前赎买中东铁路权利的北京协定和奉天协定,并未限制苏联将中东铁路出售给他人,更未限制将铁路出售给在满洲行使北京协定和奉天协定规定给中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满洲现政权。”李维诺夫还声称:“十八个月以来,南京政府及其统辖势力已不再是苏联在中东铁路上的实际共管者。由于种种与苏联无关的原因,他们失去了履行北京协定和奉天协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可能。”“十八个月来,南京政府没有履行北京协定和奉天协定规定给它的义务,这种情况就使它在形式上和道义上没有权利援引这些协定。”(15)5月13日,中国驻苏大使颜惠庆向美联社记者发表谈话说:“苏联出售中东铁路于伪组织之议,将在中国及其他多数国家间发生非常不良印象……而此事之发生,即在中俄甫经恢复友谊关系之后,尤可遗憾。”5月14日,颜惠庆根据国民政府的训令,就苏联出售中东铁路一事,向苏联政府提出严重抗议,并将国民政府关于此事的意见转达加拉罕。抗议书指出:“苏联政府在1924年5月31日两国所缔结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第9条第2节中,允诺中国政府赎回中东路,而绝未允诺任何其他政府或势力可以取得该路。复按该条第5节之规定,最为明确,即中东路之前途,只能由中俄两国取决,不许第三者干涉。职是之故,与苏联外交委员长所持意见截然相反者,即苏联绝对无权将其在中东铁路所有权益,以任何方式让渡与苏联所愿让与之任何方面。”抗议书还指出,苏联作为非战公约的缔约国之一,不顾国际社会对伪满洲国不予法律上或事实上予以承认的事实,“不经中国之同意,而在现状之下,竟将满洲之重要交通工具,以苏联当局拟采之方式,遽尔让渡,是不啻苏联当局承认一国际所宣告为不合法之组织,而予侵略国家以援助”。抗议书希望苏联政府遵照1924年协定,重新考虑其对中东铁路问题的态度。(16)5月19日,苏联副外交人民委员萨可尼可夫约晤中国驻苏大使馆高级官员,面致声明书,对苏联的做法强加辩饰。6月25日,中国驻苏大使馆遵照中国外交部电令,面致节略于苏联副外交人民委员萨可尼可夫,批驳说:“六月十九日俄外交副委员长所交文件,其申说各节,中国政府殊难认为满意。……今苏联政府与伪满洲国商议移转中东铁路之利益,是乃与日本之傀儡进行谈判,其目的在违背一九二四年协定内之重要条款,处分中东铁路。”“中国政府对于苏联政府出售中东铁路之举,认为侵犯中国条约上之现有重要权利”。“中国政府根据苏联政府所提及之友谊关系,特再提出抗议,并切盼苏联政府查照五月十四日照内所开各节,对于本问题从法律及政治方面重加考虑”(17)。但苏联并未对其错误决定有所改变,反而变本加厉,依然派代表于6月26日在东京与日本政府代表及伪满洲国代表就出售中东铁路一事开会进行协商。中经双方数次讨价还价,最后于1935年3月23日苏联同日本及伪满洲国在东京签订了《关于中东铁路让渡基本协定》,苏联同意以1.4亿日元(另附加公司职工3 000万日元退职金)将中东铁路卖给日本和伪满洲国。苏联这种有损于中国主权和中国人民民族感情的做法,给复交后的中苏关系蒙上了阴影,加深了中苏关系之隔阂。除中东铁路问题外,苏联还违反1924年5月《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所规定的外蒙古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内容,背着国民政府于1934年11月与外蒙古达成“君子协定”,规定双方在遭到侵略时互相援助,这种分裂中国领土外蒙古的做法,也给中苏关系的进一步调整增加了困难。
        针对复交后的中苏外交状况,1933年5月11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向苏联提出中苏互不侵犯条约草案11条,并有缔结关于调解程序的单独协议的规定。该草案规定了中苏双方互不侵犯、放弃敌对行动、不援助侵略的第三国、不参加旨在破坏另一方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协议,以及互不干涉内政等项义务。草案还规定:“如缔约双方之一遭到来自第三国或几个第三国的侵略时,缔约另一方有义务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得承认由此侵略行动造成的既成状况。”(18)苏联政府虽然基本同意中苏两国就互不侵犯条约进行谈判,但却反对以中国外交部提出的草案作为谈判的基础。10月13日,苏联方面也提出了一个苏中中立与互不侵犯条约草案七条,其中第一条规定:“倘两缔约国之一方受一个或数个第三国侵略时,则缔约国之另一方须保持中立。”第三条规定:“缔约双方承担义务,不建立、不资助与不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有旨在武力反对另一方或企图侵犯其独立的组织存在。”(19)但因其中没有互不干涉内政等条款,以及苏联对中日冲突所持的“中立”立场,使中国政府感到不满,故长时间没有给予答复。
        尽管中苏关系存在着巨大的分歧和障碍,但随着日本侵略的不断加深,以及国民政府对国联和西方大国所抱幻想的破灭,因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得不重新考虑与苏联的关系,而将双方争执的问题暂时搁置起来。与此同时, 日本的侵华行径,特别是在中国东北地区不断扩张备战的势头,也对苏联造成了严重威胁。 日苏间的摩擦和矛盾日益加剧,改善对华关系也成为苏联政府加强远东防务的迫切需要。
        1934年3月,蒋介石派中国陆军大学校长杨杰率中国军事代表团访苏,这是两国军界在复交后的首次接触。杨杰赴苏考察期间,受到苏方的热情接待。6月22日,蒋介石邀请苏联驻华全权代表鲍格莫洛夫共进早餐。席间两人进行的谈话表明,蒋介石希望进一步调整中苏关系。蒋介石表示:中国欢迎苏联参加国联。对中国来说,国联之重要在于它是为和平而斗争的机构。苏联参加国联后将大大便于中苏间的合作。鲍格莫洛夫接着征询蒋介石对中苏关系的看法,认为现在存在什么困难,为改善关系应具体做些什么。蒋介石回答,中苏关系以前存在一些困难,但从开辟了苏联驻华全权代表处以后,情况大大改善了。中国人民相信苏联人民,并希望还要进一步改善两国关系。蒋介石要鲍格莫洛夫相信,中国与苏联是邻国,中国是把苏联当做友邻看待的。如果危险威胁着一个邻国,那么对另一个也存在这种威胁。如果有什么事情发生,中国总以同情之心来对待苏联,并尽其所能来证明自己的友谊。鲍格莫洛夫说,他赞成改善中苏关系的想法,并指出中苏之间没有经济上的和政治上的矛盾。苏联对外政策的基础是和平,中国也首先希望和平。蒋介石对鲍格莫洛夫的看法表示完全赞同。事后,鲍格莫洛夫在给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的报告中说:“同蒋介石的这次谈话基本上证实了我们关于蒋介石的立场已有某些改变的情报。”后来的事实证明,鲍氏的判断是有见地的。从这次谈话以后,蒋介石对苏关系确有所松动,态度也较前积极。
        1934年7月27日,蒋介石召见对中国外交史,特别是对中苏关系颇有研究的并即将赴欧洲考察的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蒋廷黻,要他“尽可能地把时间用在苏联”,“测探中苏两国合作的可能性”,嘱其“注意研究苏联的情况”。(20)8月下旬,蒋廷黻到达莫斯科。经月余考察,向蒋介石提交了一份初步报告,阐明了发展中苏关系的看法,报告称:“中俄目前虽不必订立特殊条约或作形式友好表示,然利害相同,友谊亟宜培养,互信亟宜树立,如此则我外交可添一路线,世界对等阵线可望维持,新疆问题可免复杂化。”这一意见与蒋介石希望改善中苏关系的想法相吻合,蒋介石阅后甚喜,即让孔祥熙密告鲍格莫洛夫,“蒋廷黻与中正有深密关系,极为信赖,嘱其转达俄当局可与蒋开诚洽谈。”10月8日,鲍格莫洛夫向莫斯科报告了孔祥熙所转达的蒋介石之意。蒋廷黼访苏的重要性引起苏联方面的关注。
        10月16日,蒋廷黻会见了苏联副外交人民委员斯托莫亚科夫,就中苏关系问题交换了意见。蒋廷黻说蒋介石嘱其转达苏联政府:“他认为中苏两国由许多共同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如果苏联的利益和地位受到什么打击或损害,中国也必将殃及。蒋介石想探问苏联政府是否同意他关于两国关系的这些想法。”斯托莫亚科夫说:“我们过去和现在一直对中国怀有最诚挚、最友好的感情,因苏中两国不仅有共同的边界,而且还因苏联深切同情中国人民为得到平等权力、为摆脱帝国主义压迫而进行的斗争。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没有任何怀疑,我们大家都一致愿意发展同中国的最真挚、最友好的关系。”斯托莫亚科夫还回答了蒋廷黻提出的中苏之间在政治、经济上存在重大分歧,会不会在苏联对华政策上反映出来,以及以往中苏关系的破裂和破裂时期在中国起领导作用的蒋介石是否会对今后中苏关系发生影响等问题。斯托莫亚科夫表示:“苏联政府在自己的对外政策中从不是根据社会经济方面的分歧的意见或厌恶。从国家利益和苏联政府完全忠于和平的利益出发,我们力求同所有国家维持最好的关系,即使这些国家同我们的政治制度不同。”“在确定我们同今日之中国的政治关系时,包括同在中国起领导作用的蒋介石的关系时,我们当然决不根据回忆和感情,而是根据我们两国的共同利益,并衷心希望发展和巩固这一关系。我们对待他(蒋介石)就像对待同我们友好国家的其他领导人一样。任何个人因素,任何偏见,不会在我们这一立场上有不利的反映。”(21)斯托莫亚科夫的回答使蒋廷黻感到满意,他表示要把苏联方面的看法迅速转告蒋介石。最后,蒋廷黻还转达了蒋介石关于两国联系的形式问题,即不想通过正式结盟或公开表示来同苏联密切关系,而是希望通过培养相互间的理解与信任的形式,来达成某种攻守同盟的默契。在这里,蒋廷黻所说转达的蒋介石的意思,实际上是谋求与苏联缔结军事互助协定,而不是互不侵犯条约。斯托莫亚科夫同意这一看法。
        蒋廷黻与斯托莫亚科夫这次会谈的重要意义,在于两国通过非官方性质的秘密接触摸清了对方的态度,明确了合作的前提,尤其对蒋介石来说,这次会谈排除了他所担心的苏联是否会因他曾一手导致中苏关系破裂而拒绝同其政府发展关系的问题。蒋廷黻认为,通过这次会谈,中苏改善关系的“初步试探的阶段已经过去”,下一步的问题是如何“开创将来的局面”。(22)
        1935年2月18日,因中苏关系不协调而长期逗留在国内的中国驻苏大使颜惠庆回到了莫斯科,4月,蒋介石又派其侍从秘书邓文仪任驻苏大使馆武官,以增进友谊,并暗示苏联应将此事看做中国对苏联政策的重要转折。同年10月18日,蒋介石亲自会见苏联驻华全权代表鲍格莫洛夫,表示:中国定将改善中苏关系,因为中、苏两国受到来自同一方面的威胁。他赞成双方缔结贸易协定和互不侵犯条约,但同时他认为这些条约都只是表面举动。蒋介石更希望“有实质性的真正促进中苏亲密关系并能保障远东和平的协定”。在蒋介石会见鲍格莫洛夫之前,国民政府行政院副院长孔祥熙还会晤了鲍格莫洛夫。孔祥熙告诉鲍氏:日本人向中国提出了新的要求,坚持签订反苏军事协定。如果蒋介石同意缔结军事协定,那么日本人就不会反对南京对华北诸省的主权。否则,他们扬言要捣毁南京政府。孔祥熙还询问苏大使:中国政府在迫不得已进行武装抗日的时候,在海上获取任何军需物资都很困难,是否可以经由新疆从苏联获得军需物资。
        1935年10月25日,国民政府又在南京成立了中苏文化友好协会,由立法院院长孙科为主席,于右任、蔡元培任名誉主席,进一步做出对苏友好的姿态。1935年底,蒋介石派陈立夫偕张冲秘密取道欧洲,准备赴苏联同苏首脑“商谈对日军事同盟”。后因未能取得斯大林关于就秘密军事同盟进行交涉的允诺,遂令陈立夫“返国与苏联大使鲍格莫洛夫在京交涉”(23)。
        1935年12月14日,苏联政府指令驻华大使鲍格莫洛夫,苏联政府同意就签订反日互助协定同中国方面进行具体谈判。12月28日,苏联副外交人民委员斯托莫亚科夫在给鲍格莫洛夫的信中又进一步详述了苏联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信中说:“我们同意蒋介石关于合作互助反对日本侵略的建议。对此事我们的出发点是,应该支持在中国日益强大的主战派,如果中国确实要投入抗日解放战争,我们则准备给予力所能及的支援。”但是,在信中苏联政府也明确表示,同蒋介石就互助问题签订一个协定的时机还未成熟,原因在于苏联政府不能确定蒋介石是否会同日本妥协。这封信又说:“尽管程度比前较小,蒋介石仍在对日本帝国主义者的要求节节退让,虽然很有可能他目前的这些让步,只是为赢得时间而采取的灵活手段,希望双方的力量对比变得对中国有利。”“但是并不能排除他还可能同日本谈判,并试图为此目的也利用同我们的谈判。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在着手办理互助条约之前,弄清蒋介石的真实意图是适宜的”。信中还强调应特别注意蒋介石与中国红军的相互关系,如果蒋介石的主要武装力量用于对付中国红军,就无法安排抗日;蒋介石的军队和中国红军若不实行军事统一战线,就不能真正有效地进行抗击日本侵略的斗争。(24)很显然,苏联政府对蒋介石还存有疑虑,虽然不反对与蒋介石缔结互助协定,但应满足的一个条件必须是,蒋介石不能利用该协定来同日本达成所谓有利于自己的协议,苏联不愿被蒋介石利用来作为对日谈判的一张王牌。随后,鲍格莫洛夫即将信中内容转告给蒋介石。此后,中苏间的谈判由蒋介石的代表孔祥熙和苏联驻华大使鲍格莫洛夫断断续续地进行,由于双方存有戒心,谈判迟迟未有实质性的进展。
        至1936年5月,苏联政府根据各方面所获得的情报,认为蒋介石确实准备武装抗日,对蒋的信任度有所提高。但鉴于国民党政府并未放弃“剿共”的方针,因而苏联政府对国民党政府可否进行有效抗战的疑虑并未消除,依然认为蒋介石与苏缔结条约是力图赢得时间,希望改善中国的国际环境和取得外来援助,希望利用未来的苏日战争。
        1936年11月25日,德、日两个法西斯国家在柏林签定了《反共产国际协定》。协定规定日德双方交换关于共产国际的情报,为采取反共产国际措施而进行“协商”和“紧密合作”。协定秘密附件则以苏联为对象,约定日德两国一方与苏联进入战争状态时,另一方不得采取有利于苏联的行动;非经双方同意,不得与苏联缔结政治性条约。由于该协定矛头直接对准苏联,因而引起苏联的高度重视。苏联进一步感到东西方法西斯威胁的紧迫,因此对苏中关系的进一步调整采取了较前积极的态度。12月9日,苏联副外交人民委员斯托莫尼亚科夫对中国驻苏大使蒋廷黻说:德日协定,“惟所谓‘能在国外采必要行动’属于日本方面者系指中国,日本在运用上必联合公约与秘约化为一约,日本能随时对德声明日本或满洲国已受侵犯威胁,因之派兵进攻中国,苏俄现在虽感德国之不存好意过于日本之不存好意,然日能助德,德亦能助日,且此约系侵略国集团实现之初步,意日之互认满洲国与亚比尼西亚即其证明,余可预料日、德必采共同行动,以达其侵占他国土地及势力范围之目的。”(25)斯托莫尼亚科夫说这番话的目的,实际上是以苏中共同的利害关系来促使中苏联盟的形成。而此后不久,西安事变的和平解决以及国民党被迫放弃“剿共”的政策,也为中苏关系的进一步调整提供了条件。
        在中国抗日战争全面爆发的前夕,中苏关系的调整加快了步伐。1937年4月12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宠惠与鲍格莫洛夫在南京举行会谈时,鲍氏根据苏联政府的指示,向中国提出了共同防御外患的建议三条:(一)由中国率先提议太平洋国家参加太平洋区域性公约的谈判。苏联将对此作出肯定的答复,并将全力促成中国办成此事;(二)如果在做了大量工作之后而太平洋公约确实不能签署,苏联则准备以后重新考虑缔结苏中双边互助条约可能性的问题;(三)立即开始苏中互不侵犯条约的谈判。为对中国表示好意,鲍格莫洛夫还奉命建议:苏联政府愿提供“机械借款”5 000万美元,中国可以向苏联订购军械及军用品,中国方面可以货物分期偿还。然而,南京国民政府对于苏联的上述建议没有给予积极的反应,其基本立场仍是缔结双边互助协定。国民政府之所以不愿接受苏联的建议,主要原因是:由中国出面召集太平洋会议,如日本参加,会要求承认满洲国;如同苏联签定互不侵犯条约,就会事实上承认苏联对外蒙古与中东铁路主权的侵犯。因而直到1937年7月8日,王宠惠在呈送蒋介石的意见书中,依然主张对苏联的建议,“不宜轻于拒绝,亦不宜仓促赞成,故始终只允慎重考虑,迄未有切实之答复”。(26)
        七七事变发生,蒋介石立即召立法院长孙科和外交部长王宠惠,令他们请苏联驻华大使鲍格莫洛夫致电苏联政府,从速订立中苏军事互助协定。此时苏联鉴于国际局势的变化,更无意与中国签订互助协定,只同意与中国立即就签订互不侵犯条约进行谈判。1937年7月31日,苏联外交人民委员李维诺夫致电鲍格莫洛夫说:“目前时机更加不宜签署互助条约,因为这样的条约意味着我们立即对日宣战。”并坚持主张苏联向中国“提供军事物资务必以签署互不侵犯条约为先决条件。”(27)鲍格莫洛夫还对蒋介石解释说:“中国政府应该了解我们的处境,我们如果没有以互不侵犯条约的形式作为起码的保证,使中国不用我们的武器来打我们,那我们是不能向中国提供武器的。”苏联仍然对蒋介石不完全放心。
        在苏联坚持下,蒋介石最后同意就中苏互不侵犯条约进行谈判。1937年8月5日,鲍格莫洛夫将苏方的互不侵犯条约草案交中国外交部长王宠惠。8月8日,陈立夫将中方提出的条约草案交给了鲍格莫洛夫。经双方协商确定后,8月21,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宠惠与苏联驻华大使鲍格莫洛夫在南京签署《中苏互不侵犯条约》。该条约共四款,主要内容是:(一)两方约定不得单独或联合其他一国或多数国家,对于彼此为任何侵略;(二)倘两缔约国之一方,受一个或数个第三国侵略时,彼缔约国约定在冲突全部期间内,对于该第三国不得直接或间接予以任何协助,并不得为任何行动,或签订任何协定,致该侵略国得用以施行不利于受侵略之缔约国;(三)本条约之条款,不得解释为对于在本条约生效以前,两缔约国已经签订之任何双边或多边条约,对于两缔约国所发生之权利与义务,有何影响或变更;(四)条约的有效期为五年。(28)8月29日,条约全文在南京和莫斯科同时正式公布。
        《中苏互不侵犯条约》的签订,标志着自1932年底中苏复交后一直处于低谷的外交关系有了新的突破,这对中国取得苏联对华大量而有效的援助,坚持抗战,以及确保苏联远东地区的安全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条约签订后不久,两国关系便急剧升温,开始进入结盟后的友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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