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集权的战时政治体制
汪政府根据日本对华新政策的要求,在“参战”后将其统治区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纳入了所谓“战时体制”的轨道,大大增强了军事法西斯独裁统治的色彩。
1943年1月9日,汪伪中央政治委员会举行临时会议,在决定向英美“宣战”的同时,通过设立最高国防会议。该会议为战时最高权力机构,由汪精卫任主席,周佛海任秘书长,汪精卫、陈公博、周佛海、王揖唐、鲍文樾、叶蓬、任援道、陈群、褚民谊、梅思平、林柏生等为委员。自成立至战争结束,共举行76次会议,由此而将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各方面权力集中到汪伪统治集团的少数人手里。
汪伪最高国防会议成立后,对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构都进行了改革,以适应“战时体制”的要求。汪政府的中央行政机构初设十四个部和四个委员会。1943年1月13日,汪伪最高国防会议通过了《改革行政机构案》,主要采取三方面的措施,强化中央行政机构:一、移转管辖,将原隶属于行政院的全国经济委员会和新国民运动促进会改为直隶政府,将原隶属于考试院的铨叙部改为隶属行政院,以利于集中事权。二、裁并部会,将原社会运动指导委员会与赈务委员会合并为社会福利部;将原粮食委员会改为粮食部;裁撤原边疆委员会,在内政部内设边务局;裁撤原侨务委员会,在外交部内设侨务局,将原水利委员会与交通部合并为建设部。三、集中责任,将原行政院内秘书处、参事厅、法制局合并为一,设秘书长一人,综理事务,以“增进行政效能”;将各部原设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一人,改为设次长一人等[1]。经过这番调整,行政院减少了六个委员会,下属内政、外交、财政、教育、司法行政、实业、建设、宣传、粮食、社会福利、铨叙、陆军、海军共十三个部,机构有所缩减,职权有所集中,是其实行战时政治体制的重要步骤。
一周后,汪伪最高国防会议又通过决议案,将省政府委员制改为省长制。在汪精卫集团看来,因袭原国民政府的省政府委员制“责任不明,效率难彰”,已不能适应战时的需要,决定改设事权集中于一人的省长制。主要内容是:省政府设省长一人,“承行政院院长之命,综理全省行政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省政府设政务、财政、教育、建设四厅及保安、警务、经济、社会福利、粮食、宣传、审计、清乡事务等局,承省长及上管命令处理事务;省政府设省政会议,由省长、各厅处局长及参事组成,由省长任主席,主要审议“省令之颁发及单行条例规程之制定”、“增加或变更人民负担”、“地方行政区划之确定及变更”、“全省预算决算”、“处分省公产或筹划省公营事业”、“地方自治监督”、“省政府所属荐任以上官吏任免”及其他“省长交议事项”等[2]。对于县一级政府则强调“将一切权力集中于县长”,由县长“综理县政,监督所属职员”。同月,汪政府内政部根据实行“战时体制”的需要,要求“各省政府限期改组县政府,并拟订有关法规”,加强县长的个人集权[3]。
为了稳定所谓“战时治安”,汪政府还进一步强化保甲组织,并编组保卫团,加强对于基层组织的控制。1943年4月1日,汪政府行政院公布了《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暂行条例》。主要内容是:“编查”保甲,“严密人民之组织,彻底清查户口,增进自卫能力,完成治安工作”;各县政府组织“保甲户口编查委员会”,各地方原有之一切自卫组织均应改编保甲;保甲之编组,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十户为甲,甲设甲长,十甲为保,保设保长,编组时“不得分割乡镇之一部并入他乡镇”;户口“清查由甲长执行,复查由保长执行,按月至少一次,抽查由区长执行,按季至少一次”,全部工作“由县长监督”;保长、甲长负责辖内“安宁秩序”,“户长应联合甲内他户户长至少五人共具联保连坐切结”,“为办理救灾御匪,或建筑碉堡公路等事,须多数居民共同工作者,得将保甲内18岁以上45岁以下之男子编成壮丁队,由保长甲长督率分任之”;“保甲内住户有勾结窝藏匪犯或故纵逃脱者,除依法惩办外,凡甲长及曾具切结联保之各户长,应各科以4日以上30日以下之拘留,但自行发觉曾据实报告并能协助搜查逮捕者,免予处罚”等[4]。
汪政府在强化保甲制度的同时,还加强“保卫团”的建设,用以“辅助军警维持治安”。其编制分为总团、区团、队、排、班。以五人为班,以甲长为班长,五班为排,以保长为排长,五排为队,以乡长或镇长为队长,五队为区团,以区长为区团长,由县长兼任总团长,“必要时总团得设团务主任,区、队、排、班均得增设副长,以具有军事知识者与技术者为限”。并强行规定:“凡20岁以上40岁以下之男子,均有入保卫团受训练之义务”,其任务“以侦查盗匪及反革命分子或携带违禁物者,水灾之救济,火警之消防为主”等[5]。
这样,汪政府从中央、省、市、县到区、乡、保、甲自上而下层层均按战时体制的要求进行改组,形成了较前更为严密的法西斯统治网,为日本侵略者推行对华新政策,进一步搜刮掠夺沦陷区的战略物资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汪政府的“战时体制”还体现在对于军事机构的强化。1942年8月20日,汪伪中央政治委员会为应付太平洋战争爆发的新局面,“充实军事力量”,通过了《调整军事委员会机构案》。主要内容是:“强化军事委员会委员长的统率权”,进一步确立汪精卫在汪政府军事系统中的独裁地位;改变军令、军政两权分立制为军事委员会集权制,将原行政院所属军政部和海军部改隶军事委员会,“以集中其权力”,“统一指挥及训练”;军事委员会设总参谋长一人,为委员长之幕僚长,“辅佐委员长襄理一切,兼负调整指导部署之责,以谋军务处理之圆满,及建军效率之增进”;将军事委员会办公厅、参谋部、军事训练部、政治训练部合并为陆军部,“使军令、军政、军训、政训,成为一元化”,另设陆军编练总监公署、军事参议院、海军部、经理总监公署、调查统计部、航空署等[6]。
1943年2月15日至17日,汪政府召开全国第二次军事会议,汪伪高级将领集聚一堂,商议“参战期间应如何积极强化国军实力,以巩固大东亚战争之后方治安,并加强训练,充实装备,期于能在前线分担杀敌致果之责任”等[7]。随后,汪政府按照“战时体制”的要求,实现军政一体化的原则,逐步实现由汪政府的军事头目去控制地方政权。“军事委员会”驻各地绥靖公署主任一般都兼任省、市长,省、市保安司令,国民党省、市党部主任委员,集数要职于一身,以便集中权力,实行军事法西斯统治。
1943年1月9日,汪伪中央政治委员会举行临时会议,在决定向英美“宣战”的同时,通过设立最高国防会议。该会议为战时最高权力机构,由汪精卫任主席,周佛海任秘书长,汪精卫、陈公博、周佛海、王揖唐、鲍文樾、叶蓬、任援道、陈群、褚民谊、梅思平、林柏生等为委员。自成立至战争结束,共举行76次会议,由此而将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各方面权力集中到汪伪统治集团的少数人手里。
汪伪最高国防会议成立后,对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构都进行了改革,以适应“战时体制”的要求。汪政府的中央行政机构初设十四个部和四个委员会。1943年1月13日,汪伪最高国防会议通过了《改革行政机构案》,主要采取三方面的措施,强化中央行政机构:一、移转管辖,将原隶属于行政院的全国经济委员会和新国民运动促进会改为直隶政府,将原隶属于考试院的铨叙部改为隶属行政院,以利于集中事权。二、裁并部会,将原社会运动指导委员会与赈务委员会合并为社会福利部;将原粮食委员会改为粮食部;裁撤原边疆委员会,在内政部内设边务局;裁撤原侨务委员会,在外交部内设侨务局,将原水利委员会与交通部合并为建设部。三、集中责任,将原行政院内秘书处、参事厅、法制局合并为一,设秘书长一人,综理事务,以“增进行政效能”;将各部原设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一人,改为设次长一人等[1]。经过这番调整,行政院减少了六个委员会,下属内政、外交、财政、教育、司法行政、实业、建设、宣传、粮食、社会福利、铨叙、陆军、海军共十三个部,机构有所缩减,职权有所集中,是其实行战时政治体制的重要步骤。
一周后,汪伪最高国防会议又通过决议案,将省政府委员制改为省长制。在汪精卫集团看来,因袭原国民政府的省政府委员制“责任不明,效率难彰”,已不能适应战时的需要,决定改设事权集中于一人的省长制。主要内容是:省政府设省长一人,“承行政院院长之命,综理全省行政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省政府设政务、财政、教育、建设四厅及保安、警务、经济、社会福利、粮食、宣传、审计、清乡事务等局,承省长及上管命令处理事务;省政府设省政会议,由省长、各厅处局长及参事组成,由省长任主席,主要审议“省令之颁发及单行条例规程之制定”、“增加或变更人民负担”、“地方行政区划之确定及变更”、“全省预算决算”、“处分省公产或筹划省公营事业”、“地方自治监督”、“省政府所属荐任以上官吏任免”及其他“省长交议事项”等[2]。对于县一级政府则强调“将一切权力集中于县长”,由县长“综理县政,监督所属职员”。同月,汪政府内政部根据实行“战时体制”的需要,要求“各省政府限期改组县政府,并拟订有关法规”,加强县长的个人集权[3]。
为了稳定所谓“战时治安”,汪政府还进一步强化保甲组织,并编组保卫团,加强对于基层组织的控制。1943年4月1日,汪政府行政院公布了《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暂行条例》。主要内容是:“编查”保甲,“严密人民之组织,彻底清查户口,增进自卫能力,完成治安工作”;各县政府组织“保甲户口编查委员会”,各地方原有之一切自卫组织均应改编保甲;保甲之编组,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十户为甲,甲设甲长,十甲为保,保设保长,编组时“不得分割乡镇之一部并入他乡镇”;户口“清查由甲长执行,复查由保长执行,按月至少一次,抽查由区长执行,按季至少一次”,全部工作“由县长监督”;保长、甲长负责辖内“安宁秩序”,“户长应联合甲内他户户长至少五人共具联保连坐切结”,“为办理救灾御匪,或建筑碉堡公路等事,须多数居民共同工作者,得将保甲内18岁以上45岁以下之男子编成壮丁队,由保长甲长督率分任之”;“保甲内住户有勾结窝藏匪犯或故纵逃脱者,除依法惩办外,凡甲长及曾具切结联保之各户长,应各科以4日以上30日以下之拘留,但自行发觉曾据实报告并能协助搜查逮捕者,免予处罚”等[4]。
汪政府在强化保甲制度的同时,还加强“保卫团”的建设,用以“辅助军警维持治安”。其编制分为总团、区团、队、排、班。以五人为班,以甲长为班长,五班为排,以保长为排长,五排为队,以乡长或镇长为队长,五队为区团,以区长为区团长,由县长兼任总团长,“必要时总团得设团务主任,区、队、排、班均得增设副长,以具有军事知识者与技术者为限”。并强行规定:“凡20岁以上40岁以下之男子,均有入保卫团受训练之义务”,其任务“以侦查盗匪及反革命分子或携带违禁物者,水灾之救济,火警之消防为主”等[5]。
这样,汪政府从中央、省、市、县到区、乡、保、甲自上而下层层均按战时体制的要求进行改组,形成了较前更为严密的法西斯统治网,为日本侵略者推行对华新政策,进一步搜刮掠夺沦陷区的战略物资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汪政府的“战时体制”还体现在对于军事机构的强化。1942年8月20日,汪伪中央政治委员会为应付太平洋战争爆发的新局面,“充实军事力量”,通过了《调整军事委员会机构案》。主要内容是:“强化军事委员会委员长的统率权”,进一步确立汪精卫在汪政府军事系统中的独裁地位;改变军令、军政两权分立制为军事委员会集权制,将原行政院所属军政部和海军部改隶军事委员会,“以集中其权力”,“统一指挥及训练”;军事委员会设总参谋长一人,为委员长之幕僚长,“辅佐委员长襄理一切,兼负调整指导部署之责,以谋军务处理之圆满,及建军效率之增进”;将军事委员会办公厅、参谋部、军事训练部、政治训练部合并为陆军部,“使军令、军政、军训、政训,成为一元化”,另设陆军编练总监公署、军事参议院、海军部、经理总监公署、调查统计部、航空署等[6]。
1943年2月15日至17日,汪政府召开全国第二次军事会议,汪伪高级将领集聚一堂,商议“参战期间应如何积极强化国军实力,以巩固大东亚战争之后方治安,并加强训练,充实装备,期于能在前线分担杀敌致果之责任”等[7]。随后,汪政府按照“战时体制”的要求,实现军政一体化的原则,逐步实现由汪政府的军事头目去控制地方政权。“军事委员会”驻各地绥靖公署主任一般都兼任省、市长,省、市保安司令,国民党省、市党部主任委员,集数要职于一身,以便集中权力,实行军事法西斯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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