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统制”为特征的战时经济体制

2019-05-22 可可诗词网-中华民国史 https://www.kekeshici.com

        日本政府为适应同美英进行决战的需要,不仅推行对华新政策,而且实施“大东亚经济体制”,以确保日本“占领圈内自给自足的战争经济”。为此,他们要使中国沦陷区成为“大东亚战争进行中的兵站基地”,明确规定日本对华新政策在经济方面的措施,“以增加获取战争必需的物资为主要目标”[1],要求在中国沦陷区“取得为完成帝国的战争所必要的更多物资,确保军队的自给,并有助于维持民生,谋求于占领区域内重点地并有效地取得重要的国防物资,同时积极地获得敌方的物资”[2]
        太平洋战局出现的新形势,使得日本侵略军在战争前期实行的“竭泽而渔”、“杀鸡取蛋”的抢劫式掠夺难以继续实施。1942年11月27日,日本大东亚相青木一男在日本大本营、政府联席会议上发言,指责那些主张在沦陷区囊括一切的日本军方人士说:日本对美英之战“如果战胜,美英势力自不能在中国复活,故在今日,似无囊括一切,尽归我有,连根拔尽之必要。万一战败,无论今日如何搜罗,结局总归乌有,现在之先决问题在赢得战争,其他不足考虑”。他直率指出:“在华经济统制现在都是日本人在搞,日本社团获得暴利,是否可以交给中国人去办”[3]。这种主张为日本统治集团所采纳,他们决定变换统治手法,在保证日本军事需要的前提下,同意给汪政府以较多的“自主权”,并由其出面推行以“统制”为特征的战时经济体制。
        1943年1月13日,汪伪最高国防会议首先决定将原隶属行政院的全国经济委员会改为直接隶属于政府,由行政院长汪精卫自兼委员长,华北政务委员会委员长及行政院副院长为副委员长,行政院外交、财政、实业、建设、粮食各部部长及华北政务委员会经济、农务、工务各署督办为当然委员,其职能也从原来的经济政策审议扩大为经济设计、计划、咨询、审议和调查,成为汪政府推行战时经济的领导机构[4]
        2月13日,汪伪最高国防会议又通过了全国经济委员会拟定的《战时经济政策纲领》,主要内容包括“增加生产”、“调剂物价”、“节约消费”、“稳定币值及调剂金融”、“改造经济机构”等五项。该纲领提出要“使军需及主要民需工业之原料及燃料能得最便利之供给”;“以严格的法律制裁取缔投机及居奇”;“健全金融机构,使金融力量逐渐集中,以与经济政策其他部门相适应”等,并特别强调:“各种旧有经济机构,不适合战时经济体制者,一律予以调整或改组”;“各种产业部门,自生产以至于配给之各个阶段,务使其联合组成一贯的机构,作计划的运营”;“各种健全的产业机构,得在政府的指导监督之下,为自治的统制”;“各种主要产业得在政府的指导监督之下,施行团的经营制度”[5]。这是汪政府推行战时经济的纲领性文件。汪政府的战时经济体制由金融统制、物资统制、产业统制三大支柱组成,三者互为联系,共同支撑战争后期汪政府在沦陷区的经济统治。
        金融统制,是汪政府实施战时经济体制的必要前提。首先是强化以汪伪中央储备银行为中心的战时金融网,统制中国沦陷区的大小银行。1942年9月,汪政府财政部操纵太平洋战争后已落入日本军部之手的中国、交通两银行复业,使其“辅助中储行,完成安定金融之使命”[6]。1943年又改组中国国货、四明、中国通商、中国实业四家银行,将其中所谓“官股及商股中的敌性弃权股”由汪方接收,“无偿让渡于中储银行”,并派员监察,使四行“置于中储银行的领导之下”[7]。其次是在日本军部支持下建立以中储券为中心的“新货币体系”。1942年5月,汪政府财政部首先宣布“中储券”为江苏、浙江、安徽及南京、上海之“惟一法币”,禁止法币的流通,随后又推广至广东、厦门两地。1943年4月,日本军方宣布停止军用票的新发行,“中储券”逐渐成为华中和华南的惟一通货,12月后又推广及淮海地区。汪政府战时金融网和新货币体系的建立,加强了他们对于沦陷区经济的实际控制力,为其推行物资统制与产业统制奠定了基础。
        物资统制,是汪政府实施战时经济体制的核心,也是日本政府实施对华新政策在经济方面的基本目标。1943年3月11日,汪伪最高国防会议决定设置全国商业统制总会(简称“商统会”)。16日,该总会在上海建立,作为实行物资统制政策的执行机关。日本驻汪政府经济顾问冈田酉次指出:“把统制主要物资流通工作从日军移交给中国方面,希望尚未充实政治力量的南京政府来办,这一件事本来就是认为有些不合理的。但是事实上日本政府从培植和加强中央政府这一对华新政策的观点出发,期待着它的政治效果,才决心这样做的。执行这一政策的中心机构就是全国商业统制总会。”[8]
        该总会初隶实业部,后改直属行政院。由唐寿民任理事长,闻兰亭任监事长,由一批依附于日汪的上海大资产阶级头面人物组成[9]。其主管事项为:“统制物资之收买配给”、“各地域物资交换之营运”、“输出物之供给”、“输入物资之配给”、“军需物资之采办”、“实业部及其他主管部指定或委托事项”等[10]。3月20日,汪政府又设立物资统治审议委员会,由汪政府有关部长、日本经济顾问、日本驻南京“大使”及驻华海陆军代表组成,周佛海任委员长,任务为“督导商统会完善地运用其机能,强化物资统制”,是商统会的审议、监督机关,并负责与日方的联络[11]。4月13日,汪政府又决定设立物资调查委员会,为调查统计机关,由日汪两方有关机关共同组织,陈公博为委员长,任务为“彻查上海中外商民非法囤积大量主要物资”等情况[12]。以上三个机构是汪政府实施物资统制的主要机构,其中商统会的规模最大,地位也最重要。
        商统会之下陆续建立了由日汪联合组成的四个专业委员会作为核心组织。它们分别是:粉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孙仲立)、棉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江上达)、糖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江帛)和油粮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子彝)。下辖由实业部主管的火柴、化工、毛纺织、皮革、百货、皂烛、金属、玻璃、酒精、麻、丝绸、烟、棉花、棉制品、电器、煤、橡胶业十七个同业联合会以及由粮食部主管的茶、食用油、蛋、畜产、糖、杂粮、面粉业七个同业联合会。
        商统会建立后,接替原日本兴亚院在华机关,主持实施经济统制。其主要活动是:一、实行物资移动签证管理。首先在苏、浙、皖及上海、南京三省二市实行,物资多达三十七种,几乎包括全部生活资料、工业原料、燃料、运输工具和通讯器材。禁止一切物资运往敌后抗日根据地,不准兵器、弹药、火药、鸦片等物资移动,米、麦、豆类、棉花未经许可不准运进上海,汽油、机械、金属、药品、棉纱布及其制品、火柴、肥皂等十二种物资未经许可不准运出上海,并对人员出入上海随身携带的物资数量作了严格规定等[13]。二、实行物资登记。为了掌握物资情况,便于“限价收买”,防止物资拥有者隐匿不卖,首先从棉纱棉布开始实施登记,后推及化学工业品(包括原料、西药、颜料、染料及酒精)、毛纤维及制品、茧、丝及丝制品、工业油脂及制品等共十九种物资[14],其“存贮买卖制造”必须登记,“主管官署得随时派员检查仓库,及公司行号主要商品之存货”[15]。更制定《囤积主要商品治罪暂行条例》,对于违反规定而避不登记者,处以罚金、判处徒刑乃至无期徒刑、死刑的严厉处罚。三、实行棉纱棉布的统买与配给。作为“防止中国经济崩溃”的紧急措施,对沦陷区市场上的棉纱棉布实行“强制购买”,收买价仅达当时市价的四分之一,如有人拒绝或妨碍收买,将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金。强购所得大部分运往日本,少量配给市民[16]。四、实行粮食统买政策。汪政府接管了原日军军需米区域,统一实行粮食收购,在日汪军事力量支持下,进行空前巨大的粮食搜刮活动,收购范围包括米谷、麦子、面粉、豆类、杂粮、油料等。在清乡区采用所谓“分担制”,实行赤裸裸的摊派,在非清乡区采用所谓“收买制”,以低于50%的价格实行强行收购。1943年的收买数量共计63万吨[17]。五、实行口粮及日用品的配给制度。先是“计口授粮”,后推而及于香烟、火柴、肥皂、食盐、食糖、食油、煤球等,均按户口实行配给等[18]
        1944年6月,日本政府为了操纵汪政府更有效地推行经济统制政策,掠取物资,又对商统会进行了改组,在商统会下设米粮、棉业、粉麦、油粮、日用品五个统制委员会,由袁履登(陈国权暂代)、闻兰亭、孙仲立、陈子彝、罗纳斋分任主任委员,主持实施物资统制政策,商统会则改为指导监督机关[19]。名义上,各统制委员会直属汪政府行政院领导,实际上通过这种分而治之的办法,日本方面加强了操纵和控制。日汪推行的物资统制政策,完全超越正常的经济规律,依靠政治、军事强力推行自己的经济政策,不仅为日本侵略战争保障了供给,而且掩饰了日本侵略者掠夺中国战略物资的丑恶面貌,起到了日本商人在日军枪杆子下强制收买物资所无法起到的作用。
        产业统制,是汪政府推行战时经济体制中最为薄弱的一环。其主要形式是调整由日本资本完全控制的“国策公司”与日汪合办的“子公司”间的关系,表现为调整华中振兴公司与其附属公司华中铁道公司、华中轮船公司、华中矿业公司、华中盐业公司、华中蚕丝公司、华中水电公司、华中电气通信公司、淮南煤矿公司、上海内河轮船公司等之间的关系。各子公司由日本“将各地中国人的企业加以合并而组成,固定资产作为华方股本,日方主要以流动资金作为股本。形式上华方股本占51%,日方股本占49%,而实际上许多公司日方股本占70%-90%以上,这些中日合办的企业,表面上向汪政府注册,作为中国法人,由中国人当董事长,但实际上营业权完全操纵在日本人之手,中国人的董事长完全是个傀儡。”[20]
        1944年3月30日,由汪政府实业部长陈君慧、建设部长陈春圃与日本驻华“公使”堀内干城、华中振兴公司总裁高岛南次郎签署《华中振兴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日合办公司间业务连络要领》及《中日合办各国策公司调整通则》[21]。这些文件在表面上扩大了汪方的控制力,如规定“中日合办各国策公司应受国民政府主管部之直接指挥监督”,其组织经营管理“应遵照中国法令办理”;“中日当局对各公司有改进意见时,经双方协议后,由主管部发布部令,日本大使馆对各公司不以命令行之”;“振兴公司对各公司经营上有意见时,应征询主管部同意,俟决定由主管部发布部令行之”;“服务于各公司之职员,其待遇规程,应一律平等”;等等。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日本军部放弃了对于沦陷区中国产业的严格控制。在同一文件中明明白白规定着:各国策子公司在章程变更、资本构成变更、年度资金资材计划及其变更、预算决定及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业务董事选解任、决算及利益金处分等公司运营的关键问题上,必须“预先与振兴公司总裁协议,得其谅解后,再行讲求必要之处置”,还规定各子公司应随时向振兴公司报告其营业状况,并就经营问题与振兴公司“作紧密之联络”,这表明日本财阀仍然控制着各子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所有重要环节。
        日本侵略军在这一时期玩弄的另一阴谋,是所谓的“归还”日本军管理工厂和“移交”英美在华产业。在沦陷区将所有华人经营的稍具规模的工厂强行接管,交由日本商人经营,称为“军管理”。据《申报年鉴》(1944年度)统计,此种工厂在苏浙皖沦陷区共有140家,内纺织厂67家,其他工厂73家[22]。1940年3月,汪政府成立后即向日方要求“交还”,日本占领军开始改换方法,逐步解除“军管理”,其中一部分发还中国资本家,三年中共有60家。日本推行对华新政策后,为了拉拢沦陷区的中国资本家,决定将所谓“军管理”工厂全部发还,并将华中蚕丝工厂解散,将所谓有丝厂、绸厂都交还中国业主经营。1943年2月至10月,日本军方还分三批向汪政府“移交”被日军没收的英美在华产业,共1551件[23]
        1944年5月,汪政府还在中国沦陷区发动所谓的“收集废金属运动”。汪伪行政院制定了《收集废金属办法》,规定“以新国民运动促进委员会各分、支会及当地行政机关为主干,督饬各区公所办理”,其收集范围是:“凡一切建筑物内外非必需之金属设备,确可收集而无妨碍者”、“凡一切非必需之金属物品,确可收集而不妨碍民生者”、“凡破烂废弃无用之金属”及“破坏废弃而不能应用之机轮、车轴、路轨、自来水管”等,均在“收集”上缴之列[24]。这是对中国沦陷区人民的一次空前的浩劫,也反映了走向败亡的日汪在战略物资方面的奇缺。
        直至战争结束,汪政府实际上始终未能对其统治区内的产业实行有效的控制。所谓的产业统制以及“交还”军管理工厂与“移交”英美在华产业的花样,在更大意义上是对日本财阀垄断中国沦陷区经济命脉的掩饰,只是这种垄断行径在形式的某些方面改日本军队直接操纵为经由汪政府的间接控制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