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树一帜的《声无哀乐论》
魏晋社会的历史变迁,不仅是社会政治层面的变迁,同时也是社会意识和文化心理层面的变迁。随着文人名士生命意识的普遍觉醒,他们对个体生命价值的追求也深深地对象化地融进了音乐文化之中。魏晋文人名士的独特音乐实践,以及对音乐文化的关注和新的思索,既从整体上促成了文人音乐的独立发展,也在音乐思想领域中获得了新的建树。本时期独树一帜的乐论著述是嵇康的《声无哀乐论》。
《声无哀乐论》是魏晋时期最重要的一篇乐论著述,也是中国音乐史上代表性的乐论著述。《声无哀乐论》全文约七千字,通过“秦客”(假设论敌)同“东野主人”(代表嵇康自己)的八次论难的形式展开,其中心论题即“声无哀乐”,并又及音乐的特殊性,音乐的社会功能等问题。与儒家正统音乐观念相比较,《声无哀乐论》体现了完全不同的音乐观,无论是在观念内涵,还是在音乐论域的侧度和深度上都有所新的突破和扩展。它的论旨和主题,既体现了嵇康本人的音乐观和叛逆精神,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魏晋文人音乐观中特有的时代精神,尤其是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嵇康音乐观念中最为基本的三个侧面,即他的音乐本体观、音乐时空观和音乐社会观。
音乐本体观。嵇康认为,音乐有独立于人存在的客观依据。这是他整个音乐观念的核心,也是他音乐本体论的出发点。关于这一点,嵇康在第一次答难中便进行了阐述。他说:
夫天地合德,万物资生;寒暑代往,五行以成,章为五色,发为五音。音声之作,其犹臭味在于天地之间。其善与不善,虽遭浊乱,其体自若而无变也。(《声无哀乐论》,以下该文引文不再注明)
这段论述中,嵇康将音乐本体上升到天地宇宙的高度加以认识,指出以“音声”为载体的音乐的自然属性。它生成于宇宙天地,并如同不见其形的“气味”,充斥在天地之间,是一种客观实在。它不会因为世事的变故而变乱,其本体仍然保持它原有的自然品性。在此基础上,嵇康阐述了他对音乐本体的看法。他说:
声音有自然之和,而无系于人情。克谐之音,成于金石,至和之声,得于管弦也。
五味万殊,而大同于美;曲变虽众,亦大同于和。
音乐出自阴阳五行的生化,音乐的本体也就取决于自然之属性“和”。彰显于音乐中的,无论是“单复”、“高埤”、“舒疾”、“猛静”、“善恶”等表现形式,还是曲调中千变万化的各种运动形态,都同出于与宇宙天地运动相一致的“自然之和”。在音乐本体这一层面上,嵇康强调了音乐中声音的自然属性一面,这是他音乐本体观的特色之所在;然而他却混淆了声音和音乐作品的不同范畴,最终导致了他割裂音乐作品同人的思想情感的内在关系而走向极端。应该看到,嵇康“自然之和”音乐本体观的提出,为中国古代音乐思想的发展增添了新鲜的内容,而且也是对儒家音乐观中强调音乐依附于政治、伦理的一种冲击。
音乐时空观。以往最为盛行的儒家音乐观,在时间视野上十分强调音乐的历史传统,而且这种传统的侧重点又在只追溯历代先王圣贤之“遗训”。在空间视野上,则只认同儒家学派的音乐观。因此,存留于这种音乐时空视界内的,主要是生成于西周的雅乐观和儒家的音乐社会观。相比之下,嵇康的音乐时空观在视界上有所扩展。嵇康是一位崇尚老、庄思想的文人音乐家,又处在人的主体意识有所觉醒的曹魏时期。他比较注重当时的社会音乐实际,并立足于这一时期新的文艺思潮和文化形态。因此,他在《声无哀乐论》中对囿于古代、轻信儒家典籍、不顾及音乐自身发展实际的狭隘时空观给予了抨击。他说:“仲尼之识微、季札之善听,固亦诬矣。此皆俗儒妄记,欲神其事而追为耳,欲令天下惑声音之道,不言理自尽此。”并明确表示,推论道理,明辨事物,既不可脱离开自己的现实感受,还应该超度社会功利先辨事物的自然之理。“夫推类辨物,当先求之自然之理,理已足,然后借古义以明之耳。”不可“未得之于心,而多恃前言以为谈证”。嵇康的视野所及,既有古代宫廷雅乐,也有民间郑声,而且还注意到了不同地域的音乐同民俗等社会文化方面的关系。他说:“若夫郑声,是音声之至妙。”“劳者歌其事,乐者舞其功。”“殊方异俗,歌哭不同。”同时,他还深入到音乐内部,涉及到音乐的特殊性,音乐的表现力,以及音乐审美中的主客体等问题。这些都充分反映了嵇康音乐视野的开阔。
音乐社会观是嵇康文人音乐观的组成部分之一。在音乐的社会功能,尤其关于音乐的移风易俗作用问题上,嵇康不同于儒家的音乐思想。首先,他竭力将音乐本体的“自然之和”应用于社会层面。在他看来,处在社会层面上,音乐本体之“和”即彰显为“心”之“和”。他说:“乐之为体,以心为主;故‘无声之乐,民之父母’也。”平和之乐来源于平和之心,无声之乐即是平和之内心的外现形态。当“和心足于内”,便有无声之乐,“和气见于外”,便发为有声之乐。“故歌以叙志,舞以宣情”,并且“播之以八音,感之以太和”,让“凯乐之情见于金石,含弘光大显于音声”,从而起到“移风易俗”的社会作用。其次,嵇康从平和之乐出于平和之心的角度,比较了雅乐与郑声,他认为“古之王者,承天理物”,在“天人安泰”的境况下使用音乐,具有“使心与理相顺,气与声相应。合乎会通,以济其美”的特点。因此,“先王用乐之意”,“丝竹与俎豆并存,羽毛与揖让俱用,正言与和声同发”,以及“国史采风俗之盛衰,寄之乐工,宣之管弦”,其目的都在于“绝其大和”,“万国同风”。至于郑声,虽然是“音声之至妙”,并且“妙音惑人”,但因“犹美色惑志,耽槃荒酒”,出于不平和之心境,而遭至嵇康否定。正在于此,嵇康才说:“淫之与正同乎心,雅郑之体,亦足以观矣。”可见雅郑的不同也是出于内心的平和与否。因此,音乐的“移风易俗”作用是不能离开平和之内心这种“无声之乐”的。
显然,处在社会层面的音乐之“和”与音乐本体层面的“自然之和”,其内涵已经有所不同。前者“和”之内涵已经渗入了“君静于上,臣顺于下”这样的社会伦理内容。于是这种“和心”之乐“君臣用之于朝,庶士用之于家”,使人们“将听是声也必闻此言,将观是容也必崇此礼”,又同儒家推崇的西周雅乐有类似之处了。
尽管如此,在对待音声与情感关系问题上,由于嵇康有音乐本体观和音乐时空观的支持,他仍然坚持音乐“自然之和”的本体属性。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声无哀乐”的论断。在嵇康看来,音声自身有“自然之和”不依赖情感而存在,音声与情感间并无必然的联系。他说:“声音自当以善恶为主,则无关于哀乐;哀乐自当以情感而后发,则无系于声音。”“音声有自然之和,而无系于人情。”他还进一步表明心和声是不同的。他说:“心之与声,明为二物。”即音乐是一种客观实在,归属它自身的本体和存在,而情感则是属人心所有,二者不可混为一谈。既然如此,音声与它之外情感的关系则应是无常的。他说:“夫殊方异俗,歌哭不同。使错而用之,或闻哭而欢,或听歌而戚,然其哀乐之怀均也。今用均同之情而发万殊之声,斯非音声之无常哉。”音声所能引起的,是人们感观上“躁静”,情绪上的“专散”等,它本身并不具备情感属性,它自身的变化也就不会与人情感上的哀乐形成对应的关系。
嵇康的音乐观是魏晋文人音乐观中极为重要的部分。他通过自己独特的音乐感受和实践,对不少重要的音乐理论问题进行了新的探求。尽管其中仍存在着片面与不足,但他的音乐观念在力图摆脱儒家音乐思想束缚的同时,以一种新的视角开启认识音乐自身规律的新方向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而且还对后世文人音乐和宫廷音乐的发展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
《声无哀乐论》是魏晋时期最重要的一篇乐论著述,也是中国音乐史上代表性的乐论著述。《声无哀乐论》全文约七千字,通过“秦客”(假设论敌)同“东野主人”(代表嵇康自己)的八次论难的形式展开,其中心论题即“声无哀乐”,并又及音乐的特殊性,音乐的社会功能等问题。与儒家正统音乐观念相比较,《声无哀乐论》体现了完全不同的音乐观,无论是在观念内涵,还是在音乐论域的侧度和深度上都有所新的突破和扩展。它的论旨和主题,既体现了嵇康本人的音乐观和叛逆精神,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魏晋文人音乐观中特有的时代精神,尤其是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嵇康音乐观念中最为基本的三个侧面,即他的音乐本体观、音乐时空观和音乐社会观。
音乐本体观。嵇康认为,音乐有独立于人存在的客观依据。这是他整个音乐观念的核心,也是他音乐本体论的出发点。关于这一点,嵇康在第一次答难中便进行了阐述。他说:
夫天地合德,万物资生;寒暑代往,五行以成,章为五色,发为五音。音声之作,其犹臭味在于天地之间。其善与不善,虽遭浊乱,其体自若而无变也。(《声无哀乐论》,以下该文引文不再注明)
这段论述中,嵇康将音乐本体上升到天地宇宙的高度加以认识,指出以“音声”为载体的音乐的自然属性。它生成于宇宙天地,并如同不见其形的“气味”,充斥在天地之间,是一种客观实在。它不会因为世事的变故而变乱,其本体仍然保持它原有的自然品性。在此基础上,嵇康阐述了他对音乐本体的看法。他说:
声音有自然之和,而无系于人情。克谐之音,成于金石,至和之声,得于管弦也。
五味万殊,而大同于美;曲变虽众,亦大同于和。
音乐出自阴阳五行的生化,音乐的本体也就取决于自然之属性“和”。彰显于音乐中的,无论是“单复”、“高埤”、“舒疾”、“猛静”、“善恶”等表现形式,还是曲调中千变万化的各种运动形态,都同出于与宇宙天地运动相一致的“自然之和”。在音乐本体这一层面上,嵇康强调了音乐中声音的自然属性一面,这是他音乐本体观的特色之所在;然而他却混淆了声音和音乐作品的不同范畴,最终导致了他割裂音乐作品同人的思想情感的内在关系而走向极端。应该看到,嵇康“自然之和”音乐本体观的提出,为中国古代音乐思想的发展增添了新鲜的内容,而且也是对儒家音乐观中强调音乐依附于政治、伦理的一种冲击。
音乐时空观。以往最为盛行的儒家音乐观,在时间视野上十分强调音乐的历史传统,而且这种传统的侧重点又在只追溯历代先王圣贤之“遗训”。在空间视野上,则只认同儒家学派的音乐观。因此,存留于这种音乐时空视界内的,主要是生成于西周的雅乐观和儒家的音乐社会观。相比之下,嵇康的音乐时空观在视界上有所扩展。嵇康是一位崇尚老、庄思想的文人音乐家,又处在人的主体意识有所觉醒的曹魏时期。他比较注重当时的社会音乐实际,并立足于这一时期新的文艺思潮和文化形态。因此,他在《声无哀乐论》中对囿于古代、轻信儒家典籍、不顾及音乐自身发展实际的狭隘时空观给予了抨击。他说:“仲尼之识微、季札之善听,固亦诬矣。此皆俗儒妄记,欲神其事而追为耳,欲令天下惑声音之道,不言理自尽此。”并明确表示,推论道理,明辨事物,既不可脱离开自己的现实感受,还应该超度社会功利先辨事物的自然之理。“夫推类辨物,当先求之自然之理,理已足,然后借古义以明之耳。”不可“未得之于心,而多恃前言以为谈证”。嵇康的视野所及,既有古代宫廷雅乐,也有民间郑声,而且还注意到了不同地域的音乐同民俗等社会文化方面的关系。他说:“若夫郑声,是音声之至妙。”“劳者歌其事,乐者舞其功。”“殊方异俗,歌哭不同。”同时,他还深入到音乐内部,涉及到音乐的特殊性,音乐的表现力,以及音乐审美中的主客体等问题。这些都充分反映了嵇康音乐视野的开阔。
音乐社会观是嵇康文人音乐观的组成部分之一。在音乐的社会功能,尤其关于音乐的移风易俗作用问题上,嵇康不同于儒家的音乐思想。首先,他竭力将音乐本体的“自然之和”应用于社会层面。在他看来,处在社会层面上,音乐本体之“和”即彰显为“心”之“和”。他说:“乐之为体,以心为主;故‘无声之乐,民之父母’也。”平和之乐来源于平和之心,无声之乐即是平和之内心的外现形态。当“和心足于内”,便有无声之乐,“和气见于外”,便发为有声之乐。“故歌以叙志,舞以宣情”,并且“播之以八音,感之以太和”,让“凯乐之情见于金石,含弘光大显于音声”,从而起到“移风易俗”的社会作用。其次,嵇康从平和之乐出于平和之心的角度,比较了雅乐与郑声,他认为“古之王者,承天理物”,在“天人安泰”的境况下使用音乐,具有“使心与理相顺,气与声相应。合乎会通,以济其美”的特点。因此,“先王用乐之意”,“丝竹与俎豆并存,羽毛与揖让俱用,正言与和声同发”,以及“国史采风俗之盛衰,寄之乐工,宣之管弦”,其目的都在于“绝其大和”,“万国同风”。至于郑声,虽然是“音声之至妙”,并且“妙音惑人”,但因“犹美色惑志,耽槃荒酒”,出于不平和之心境,而遭至嵇康否定。正在于此,嵇康才说:“淫之与正同乎心,雅郑之体,亦足以观矣。”可见雅郑的不同也是出于内心的平和与否。因此,音乐的“移风易俗”作用是不能离开平和之内心这种“无声之乐”的。
显然,处在社会层面的音乐之“和”与音乐本体层面的“自然之和”,其内涵已经有所不同。前者“和”之内涵已经渗入了“君静于上,臣顺于下”这样的社会伦理内容。于是这种“和心”之乐“君臣用之于朝,庶士用之于家”,使人们“将听是声也必闻此言,将观是容也必崇此礼”,又同儒家推崇的西周雅乐有类似之处了。
尽管如此,在对待音声与情感关系问题上,由于嵇康有音乐本体观和音乐时空观的支持,他仍然坚持音乐“自然之和”的本体属性。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声无哀乐”的论断。在嵇康看来,音声自身有“自然之和”不依赖情感而存在,音声与情感间并无必然的联系。他说:“声音自当以善恶为主,则无关于哀乐;哀乐自当以情感而后发,则无系于声音。”“音声有自然之和,而无系于人情。”他还进一步表明心和声是不同的。他说:“心之与声,明为二物。”即音乐是一种客观实在,归属它自身的本体和存在,而情感则是属人心所有,二者不可混为一谈。既然如此,音声与它之外情感的关系则应是无常的。他说:“夫殊方异俗,歌哭不同。使错而用之,或闻哭而欢,或听歌而戚,然其哀乐之怀均也。今用均同之情而发万殊之声,斯非音声之无常哉。”音声所能引起的,是人们感观上“躁静”,情绪上的“专散”等,它本身并不具备情感属性,它自身的变化也就不会与人情感上的哀乐形成对应的关系。
嵇康的音乐观是魏晋文人音乐观中极为重要的部分。他通过自己独特的音乐感受和实践,对不少重要的音乐理论问题进行了新的探求。尽管其中仍存在着片面与不足,但他的音乐观念在力图摆脱儒家音乐思想束缚的同时,以一种新的视角开启认识音乐自身规律的新方向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而且还对后世文人音乐和宫廷音乐的发展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