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崩乐坏的悲鸣
春秋时期,随着各诸侯国国力的增强,维护周天子王权结构的礼乐文化观念在诸侯们心目中日渐淡漠,礼乐制度的统慑力随之锐减。“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论语· 季氏》)深刻的政治危机最终导致了“礼崩乐坏”文化格局的形成。到春秋末期,其局面已是“周室微而礼乐废,《诗》《书》缺”(《史记·孔子世家》),周代社会文化正经历着一次深刻的历史性变革,即“王国文化”的衰落和“侯国文化”的兴起。“礼崩乐坏”在音乐文化上的直接后果是宫廷雅乐的式微。其表现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其一,用乐形式及规模的等级规定之坏;其二,用乐场合之坏;其三,宫廷乐官奔散之坏;其四,郑声乱雅乐之坏。
用乐形式及其规模的等级区别是根据“礼”制定的,是礼乐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用乐形式和规模的混乱和失控在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中已经蔓延开来。据《左传·文公》四年载,鲁国国君文公宴请卫国卿大夫甯武子,宴会上演奏了“昔诸侯朝正于(周)王,王宴乐”用的《湛露》及《彤弓》。对于明显有违用乐规定的音乐,作为陪臣的甯武子自然不敢领受。这类事晋国也曾有发生。据《左传·襄公》四年载,鲁国穆叔回访晋国,晋侯即享之以《肆夏》、《文王》,但穆叔不拜谢。当问其原因时,穆叔说:“三《夏》,天子所以享元侯也,使臣弗敢与闻;《文王》,两君相见之乐也,臣不敢及。”到春秋末期,这种混乱和失控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对此,连孔子也毫不掩饰他内心的忧虑和愤慨。据《论语·八佾》载:“孔子谓季氏,八佾舞于庭,是可忍,孰不可忍也。”季恒子只是鲁国大夫,用乐却以天子的规模——八佾,明显违反了“天子用八,诸侯用六,大夫四”(《左传·隐公》五年)的礼制规定。
宫廷雅乐本是一种仪式音乐,不同场合配用的音乐有严格的规定。礼仪的结合象征等级及社会秩序的有序化。用乐场合的混乱,实际上表明雅乐文化等级规范及约束力的削弱。据《左传·襄公》十年载,宋公在礼宾晋国大夫中滥用禘乐之事:“宋公享晋侯于楚,请以《桑林》。”晋侯们推辞不敢受。《桑林》本是禘乐,用于祭祀,可这里却被用在了宾礼上。又,《史记·孔子世家》载,鲁定公十年春天,齐鲁两侯相会夹谷。这种场合本应按“会遇之礼”待之,奏“宫中之乐”,但齐景公却同意演奏“四方之乐”。由此可见,雅乐用乐场合的混乱在当时已是相当普遍了。针对这种混乱,孔子提出了“正乐”的主张。他周游列国,晚年归鲁后从事了这项工作。据《论语·子罕》载,孔子说:“吾自卫反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
宫廷乐官奔走他乡也是雅乐衰颓的一个标志。作为仪式音乐的雅乐,除了对用乐场合,所用乐曲、乐器有严格的规定外,还对乐人的数目及乐人的活动有具体的规定。任何环节的差错,都将直接影响礼乐活动的特殊意义。毫无疑问,乐人是雅乐演奏的主体,如果连乐人都四处奔散,“乐坏”局面的出现就在所难免了。据《论语·微子》载:“(鲁哀公时)太师挚适齐。亚饭干适楚。三饭缭适蔡。鼓方叔入于河。播鼗武入于汉。少师阳、击磬襄入于海。”众多的鲁国宫廷乐师纷纷流失,或是去了齐国,或是去了楚国,或是去了蔡国,或是去了黄河流域、江汉流域和东海之滨。这种状况自然给宫廷雅乐活动正常、顺利的实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郑声乱雅乐是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最突出的现象之一。自西周有了采风制度,各地民歌大聚宫廷,曾使宫廷雅乐面貌为之一新。虽然主观方面讲,宫廷采集民谣“以观民风”,只是统治者治国安邦的一种政治手段,民间歌谣也只是在这种意义上被接纳,并被赋予特定的情感内涵,即宗法制度“尊尊亲亲”的政治情感,但是这种作法客观上却增进了宫廷与民间音乐的交往,并成为宫廷音乐文化变化发展的一种潜在的推动力。以郑声为代表的民间音乐在春秋时迅速崛起后,便以迅猛的势头向宫廷雅乐发起了强有力的冲击。尤其是以表达个人情感为主的郑声、卫声与维护宗周社会制度、以政治情感为特征的雅乐的冲突,引发了宫廷雅乐文化情感内涵的重要变迁以及君主们对雅乐文化情感态度的变化。
在宫廷王室中,诸侯、大夫深感雅乐不能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情感需求和享乐需要,对“先王之乐”、对“古乐”等产生了厌倦情绪,转而倾心于适宜表达个人炽热情感的民间新声。据《礼记·乐记·魏文侯》载,魏文侯承认:“吾端冕而听古乐,则惟恐卧;听郑、卫之音,则不知倦。”另一位君主齐宣王也老实说他“非能好先王之乐”。据刘向《新序· 杂事第二》载,齐宣王曾对无盐女说:“寡人今日听郑卫之声,呕吟感伤,扬激楚之遗风。”听“呕吟感伤”的郑卫之音的情感态度与端冕而听“至止肃肃”、“肃雝和鸣”的雅乐的情感态度完全是格格不入的。难怪早在春秋末期,孔子对郑声就曾有大为恼火的哀叹:“恶郑声之乱雅乐也。”(《论语·阳货》)由于孔子是礼乐制度的忠实维护者,因此他对雅乐的情感态度十分鲜明,“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论语·八佾》)。他听《韶》乐后,竟“三月不知肉味”。在雅乐与郑声的冲突上,他站在“为邦”立场上,坚决主张“乐则《韶》、《舞》。放郑声,远佞人。郑声淫,佞人殆”(《论语·卫灵公》)。雅乐在与郑声的冲突中处于下风的事实表明,雅乐文化自身难以适应历史的变革和发展,至春秋晚期它的黄金时代便宣告结束。
用乐形式及其规模的等级区别是根据“礼”制定的,是礼乐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用乐形式和规模的混乱和失控在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中已经蔓延开来。据《左传·文公》四年载,鲁国国君文公宴请卫国卿大夫甯武子,宴会上演奏了“昔诸侯朝正于(周)王,王宴乐”用的《湛露》及《彤弓》。对于明显有违用乐规定的音乐,作为陪臣的甯武子自然不敢领受。这类事晋国也曾有发生。据《左传·襄公》四年载,鲁国穆叔回访晋国,晋侯即享之以《肆夏》、《文王》,但穆叔不拜谢。当问其原因时,穆叔说:“三《夏》,天子所以享元侯也,使臣弗敢与闻;《文王》,两君相见之乐也,臣不敢及。”到春秋末期,这种混乱和失控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对此,连孔子也毫不掩饰他内心的忧虑和愤慨。据《论语·八佾》载:“孔子谓季氏,八佾舞于庭,是可忍,孰不可忍也。”季恒子只是鲁国大夫,用乐却以天子的规模——八佾,明显违反了“天子用八,诸侯用六,大夫四”(《左传·隐公》五年)的礼制规定。
宫廷雅乐本是一种仪式音乐,不同场合配用的音乐有严格的规定。礼仪的结合象征等级及社会秩序的有序化。用乐场合的混乱,实际上表明雅乐文化等级规范及约束力的削弱。据《左传·襄公》十年载,宋公在礼宾晋国大夫中滥用禘乐之事:“宋公享晋侯于楚,请以《桑林》。”晋侯们推辞不敢受。《桑林》本是禘乐,用于祭祀,可这里却被用在了宾礼上。又,《史记·孔子世家》载,鲁定公十年春天,齐鲁两侯相会夹谷。这种场合本应按“会遇之礼”待之,奏“宫中之乐”,但齐景公却同意演奏“四方之乐”。由此可见,雅乐用乐场合的混乱在当时已是相当普遍了。针对这种混乱,孔子提出了“正乐”的主张。他周游列国,晚年归鲁后从事了这项工作。据《论语·子罕》载,孔子说:“吾自卫反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
宫廷乐官奔走他乡也是雅乐衰颓的一个标志。作为仪式音乐的雅乐,除了对用乐场合,所用乐曲、乐器有严格的规定外,还对乐人的数目及乐人的活动有具体的规定。任何环节的差错,都将直接影响礼乐活动的特殊意义。毫无疑问,乐人是雅乐演奏的主体,如果连乐人都四处奔散,“乐坏”局面的出现就在所难免了。据《论语·微子》载:“(鲁哀公时)太师挚适齐。亚饭干适楚。三饭缭适蔡。鼓方叔入于河。播鼗武入于汉。少师阳、击磬襄入于海。”众多的鲁国宫廷乐师纷纷流失,或是去了齐国,或是去了楚国,或是去了蔡国,或是去了黄河流域、江汉流域和东海之滨。这种状况自然给宫廷雅乐活动正常、顺利的实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郑声乱雅乐是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最突出的现象之一。自西周有了采风制度,各地民歌大聚宫廷,曾使宫廷雅乐面貌为之一新。虽然主观方面讲,宫廷采集民谣“以观民风”,只是统治者治国安邦的一种政治手段,民间歌谣也只是在这种意义上被接纳,并被赋予特定的情感内涵,即宗法制度“尊尊亲亲”的政治情感,但是这种作法客观上却增进了宫廷与民间音乐的交往,并成为宫廷音乐文化变化发展的一种潜在的推动力。以郑声为代表的民间音乐在春秋时迅速崛起后,便以迅猛的势头向宫廷雅乐发起了强有力的冲击。尤其是以表达个人情感为主的郑声、卫声与维护宗周社会制度、以政治情感为特征的雅乐的冲突,引发了宫廷雅乐文化情感内涵的重要变迁以及君主们对雅乐文化情感态度的变化。
在宫廷王室中,诸侯、大夫深感雅乐不能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情感需求和享乐需要,对“先王之乐”、对“古乐”等产生了厌倦情绪,转而倾心于适宜表达个人炽热情感的民间新声。据《礼记·乐记·魏文侯》载,魏文侯承认:“吾端冕而听古乐,则惟恐卧;听郑、卫之音,则不知倦。”另一位君主齐宣王也老实说他“非能好先王之乐”。据刘向《新序· 杂事第二》载,齐宣王曾对无盐女说:“寡人今日听郑卫之声,呕吟感伤,扬激楚之遗风。”听“呕吟感伤”的郑卫之音的情感态度与端冕而听“至止肃肃”、“肃雝和鸣”的雅乐的情感态度完全是格格不入的。难怪早在春秋末期,孔子对郑声就曾有大为恼火的哀叹:“恶郑声之乱雅乐也。”(《论语·阳货》)由于孔子是礼乐制度的忠实维护者,因此他对雅乐的情感态度十分鲜明,“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论语·八佾》)。他听《韶》乐后,竟“三月不知肉味”。在雅乐与郑声的冲突上,他站在“为邦”立场上,坚决主张“乐则《韶》、《舞》。放郑声,远佞人。郑声淫,佞人殆”(《论语·卫灵公》)。雅乐在与郑声的冲突中处于下风的事实表明,雅乐文化自身难以适应历史的变革和发展,至春秋晚期它的黄金时代便宣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