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乐:奇伟的想象
西周音乐文化建设方面最突出的事件之一是完整的宫廷礼乐制度的建立。礼乐制度包括礼与乐两方面的内容,乐是其中结合仪式礼典的音乐、乐舞部分,后世称之为雅乐。礼乐制度相传由周公姬旦始创。据《左传·文公》十八年载:“先君周公制周礼。”《礼记·明堂位》也载:“周公践天子之位,以治天下。六年,朝诸侯于明堂,制礼作乐,颁度量,而天下大服。”礼乐制度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它的核心是体现周代宗法制及分封制所形成的社会等级规范。在礼乐制度中,乐被重新确立了它的社会交往功能,以规范不同社会地位的贵族在天人交通中的宗法秩序以及社会交往中上下尊卑的行为准则。
在西周,为了使制度化的雅乐体制得以充分实施,在宫廷中设置了相应的专门机构,并形成了一整套极细致严密的礼仪规定。据《周礼》记载,在宫廷王室中,拥有专门担负雅乐管理、表演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专职人员,他们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其中主管雅乐的机构是“春官”,该机构的领导人是“大司乐”。
西周宫廷中从事雅乐活动的乐官、乐人各司其职,各行其是,均有清楚的专业分工。他们所属的部门有四个:
(1)地官(教官)中有:鼓人、舞师、保氏等。
(2)春官(礼官)中有:大司乐、乐师、大胥、小胥、大师、小师、瞽矇、视瞭、典同、磬师、钟师、笙师、镈师、师、旄人、龠师、龠章、鞮氏、典庸器、司干、大祝、司巫、女巫等。
(3)夏官(政官)中有:大司马等。
(4)冬官(事官)中有:凫氏、人、磬氏等。
整个乐官、乐工队伍相当庞大,除表演民间乐舞及专门制造雅乐乐器的乐工数目难定外,有明确定额的共计一千七百零八人。其中隶属“春官”归大司乐领导的最多,计一千五百五十八人(包括大司乐),其次是“地官”,计一百四十九人。由于西周宫廷尚未单设“乐官”机构,乐官、乐工都主要归附于“春官”。“春官”中的乐官也就是礼官。由此决定了雅乐活动的施行实际上主要归礼官负责。这一事实清楚地表明了西周礼乐制度礼乐一体的本质特点。
西周宫廷雅乐有一定的规定,一定的体制,是一种制度化的音乐。这种制度化的特点清楚地反映在雅乐的用乐场合、用乐制度、乐制、舞制等各个方面。
(一)用乐场合。雅乐的施用与一定的礼仪相配合,不同的礼仪,采用不同的音乐或乐舞。西周的礼乐由于仍然负载着周代社会内外交往这样的社会职能,因此不同场合的礼仪具体体现的是不同社会交往中的价值规范和行为模式。西周礼有五礼,其社会职能各不相同。根据《周礼·春官》的记载:“以吉礼事邦国之鬼神祇”,“以凶礼哀邦国之忧”,“以宾礼亲邦国”,“以军礼同邦国”,“以嘉礼亲万民”。依周制,上述五礼除凶礼“令去乐”,“令弛县(悬)”不用乐外,其余各礼:吉礼、宾礼、军礼和嘉礼在施行中均伴以雅乐。
(1)吉礼,祭祀之礼。包括祀昊天上帝、日月星辰,享先王先祖,祭社稷五岳、山林川泽、四方百物,等等。吉礼中主要使用乐舞,祭祀对象不同,使用的乐舞也不同。如祀天神用《云门》,祭地祗用《咸池》,享先祖用《大武》等。
(2)宾礼,诸侯朝见天子之礼。包括“朝”、“宗”、“觐”、“遇”等各礼。宾礼中用“羽龠之舞”,并“舞其燕乐”。
(3)军礼,包括征战胜利的庆功礼典“王师大献”及军队操习用礼“行军田役”等。音乐用“恺歌”、“恺乐”及钟鼓之乐。
(4)嘉礼,主要有饮食礼、宾射礼、飨燕礼、贺庆礼等。嘉礼中多使用乡乐和诗乐。例如乡饮酒礼,“歌《鹿鸣》、《四牡》、《皇皇者华》”,“乐《南陔》、《白华》、《华黍》”,“间歌《鱼丽》、笙《由庚》”等,以及“合乐《周南·关雎》、《召南·鹊巢》”等。
(二)用乐制度。在西周,雅乐的使用有明确的等级规定,分别依据贵族不同的身份、社会地位严格限定了用乐的规模。即《周礼·地官》所言:“以乐仪辨等。” 雅乐用乐规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乐队和舞队。据周制,乐队的使用,天子采用“宫县(悬)”,即编钟、编磬等各类乐器分置东西南北四面;诸侯使用“轩县”,乐器分置东西北三面;卿大夫使用的乐器为天子的一半,称“判县”,分置东西两面;士一级的贵族只能使用“特县”,乐器只东面陈置。舞队的使用区别在“佾”(行列)。按等级规定,天子拥有八佾的舞队,共六十四人;诸侯拥有六佾的舞队,共四十八人;大夫拥有四佾的舞队,共三十二人;士拥有二佾的舞队,共十六人。不少重要的礼仪,都须以“钟鼓为节”,其中的等级区分是配合着乐的施用体现出来的。据《周礼·春官》:“凡射,王以《驺虞》为节,诸侯以《狸首》为节,大夫以《采蘋》为节,士以《采蘩》为节。”
(三) 乐制。据古籍如《左传》、《国语·周语下》、《尚书·益稷》、《周礼·春官》中所存的部分资料看,西周宫廷雅乐采用的乐制已经包括五声、七音、十二律等内容,以及雅乐实践中乐制的应用情况等。
五声,是宫、商、角、徵、羽五个阶名的总称,同时也是五声音阶的名称。五声各阶名的命名及来源,冯文慈认为源于星宿之名。产生的年代可能是在西周,乃至更早。“乐源于天”本是古老的意识,文献记载同时又将其与先王联系在一起。如《左传·昭公》元年:“天有六气,降生五味,发为五色,徵为五声。”又二十年:“先王之济五味,和五声也。”由此看来,五声作为雅乐乐制的一个基本内容是无疑的。
七音,又称七律,七个阶名及其七声音阶的通称。据《国语·周语下》载伶州鸠回答周景王关于“七律”的提问时,暗示武王伐纣时七声音阶的存在,并说:“故以七同其数,而以律和其声,于是乎有七律。”七声音阶仍以五声音阶为基础。《左传·昭公》二十年,载:“为九歌、八风、七音、六律,以奉五声。”
十二律。律作为音名的观念西周已经萌生。出土的西周编钟中已发现铭刻的个别律名,如妥宾(蕤宾)、无炅(无射)等。十二律名完整的记载,见于《国语·周语下》周景王与伶州鸠有关铸钟的对话,同时对六律、六吕还作出区分。十二律律名是: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姑洗、仲吕、蕤宾、林钟、夷则、南吕、无射、应钟(相对高度与简谱的对应即:1#1 2 #2 3 4 #4 5 #5 6 b7 7)。 其中单数各律又称六律或阳律,双数各律称六吕、六同或阴律。
据出土的西周编钟(如西周“协和钟”、西周中期“中义钟”和西周中晚期“柞钟”)测音看,西周雅乐乐制在钟乐上的体现有三个特点:一是西周钟乐已有统一的制度,编列多以八件为一套;二是不用“商”声,编钟以隧部角、羽音及鼓部徵、宫音构成“羽——宫——角——徵”框架,用作于不同调式主音的音阶骨干音;三是“钟尚羽”,西周的编钟羽音地位显要,包括“羽——宫”小三度结构及最低音为羽音的设计。
(四)舞制。西周雅乐舞制大体有以下一些类别。
(1)六代乐舞,即六乐。包括黄帝之乐《云门》,唐尧之乐《大咸》,虞舜之乐《大韶》,夏禹之乐《大夏》,商汤之乐《大》和周武王之乐《大武》。 用于王室最高规格的祭祀。
(2)小舞,与六乐相对的另一类乐舞。小舞按舞者装饰及道具分为六种:帗舞,手持五彩帛舞具而舞;羽舞,手持翟而舞;皇舞,头戴鹬冠身披翠羽而舞;旄舞,手持牦牛尾而舞;干舞,手持干戚而舞;人舞,徒手挥袖而舞。由少年所舞,用于祭祀。
(3)散乐,用于宫廷的民间乐舞。
(4)四夷之乐,宫廷中使用的中原地区以外各部落的乐舞。
(5)巫舞,包括天旱求雨用的“舞雩”和驱鬼除疫用的“傩”等等。
在西周,为了使制度化的雅乐体制得以充分实施,在宫廷中设置了相应的专门机构,并形成了一整套极细致严密的礼仪规定。据《周礼》记载,在宫廷王室中,拥有专门担负雅乐管理、表演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专职人员,他们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其中主管雅乐的机构是“春官”,该机构的领导人是“大司乐”。
西周宫廷中从事雅乐活动的乐官、乐人各司其职,各行其是,均有清楚的专业分工。他们所属的部门有四个:
(1)地官(教官)中有:鼓人、舞师、保氏等。
(2)春官(礼官)中有:大司乐、乐师、大胥、小胥、大师、小师、瞽矇、视瞭、典同、磬师、钟师、笙师、镈师、师、旄人、龠师、龠章、鞮氏、典庸器、司干、大祝、司巫、女巫等。
(3)夏官(政官)中有:大司马等。
(4)冬官(事官)中有:凫氏、人、磬氏等。
整个乐官、乐工队伍相当庞大,除表演民间乐舞及专门制造雅乐乐器的乐工数目难定外,有明确定额的共计一千七百零八人。其中隶属“春官”归大司乐领导的最多,计一千五百五十八人(包括大司乐),其次是“地官”,计一百四十九人。由于西周宫廷尚未单设“乐官”机构,乐官、乐工都主要归附于“春官”。“春官”中的乐官也就是礼官。由此决定了雅乐活动的施行实际上主要归礼官负责。这一事实清楚地表明了西周礼乐制度礼乐一体的本质特点。
西周宫廷雅乐有一定的规定,一定的体制,是一种制度化的音乐。这种制度化的特点清楚地反映在雅乐的用乐场合、用乐制度、乐制、舞制等各个方面。
(一)用乐场合。雅乐的施用与一定的礼仪相配合,不同的礼仪,采用不同的音乐或乐舞。西周的礼乐由于仍然负载着周代社会内外交往这样的社会职能,因此不同场合的礼仪具体体现的是不同社会交往中的价值规范和行为模式。西周礼有五礼,其社会职能各不相同。根据《周礼·春官》的记载:“以吉礼事邦国之鬼神祇”,“以凶礼哀邦国之忧”,“以宾礼亲邦国”,“以军礼同邦国”,“以嘉礼亲万民”。依周制,上述五礼除凶礼“令去乐”,“令弛县(悬)”不用乐外,其余各礼:吉礼、宾礼、军礼和嘉礼在施行中均伴以雅乐。
(1)吉礼,祭祀之礼。包括祀昊天上帝、日月星辰,享先王先祖,祭社稷五岳、山林川泽、四方百物,等等。吉礼中主要使用乐舞,祭祀对象不同,使用的乐舞也不同。如祀天神用《云门》,祭地祗用《咸池》,享先祖用《大武》等。
(2)宾礼,诸侯朝见天子之礼。包括“朝”、“宗”、“觐”、“遇”等各礼。宾礼中用“羽龠之舞”,并“舞其燕乐”。
(3)军礼,包括征战胜利的庆功礼典“王师大献”及军队操习用礼“行军田役”等。音乐用“恺歌”、“恺乐”及钟鼓之乐。
(4)嘉礼,主要有饮食礼、宾射礼、飨燕礼、贺庆礼等。嘉礼中多使用乡乐和诗乐。例如乡饮酒礼,“歌《鹿鸣》、《四牡》、《皇皇者华》”,“乐《南陔》、《白华》、《华黍》”,“间歌《鱼丽》、笙《由庚》”等,以及“合乐《周南·关雎》、《召南·鹊巢》”等。
(二)用乐制度。在西周,雅乐的使用有明确的等级规定,分别依据贵族不同的身份、社会地位严格限定了用乐的规模。即《周礼·地官》所言:“以乐仪辨等。” 雅乐用乐规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乐队和舞队。据周制,乐队的使用,天子采用“宫县(悬)”,即编钟、编磬等各类乐器分置东西南北四面;诸侯使用“轩县”,乐器分置东西北三面;卿大夫使用的乐器为天子的一半,称“判县”,分置东西两面;士一级的贵族只能使用“特县”,乐器只东面陈置。舞队的使用区别在“佾”(行列)。按等级规定,天子拥有八佾的舞队,共六十四人;诸侯拥有六佾的舞队,共四十八人;大夫拥有四佾的舞队,共三十二人;士拥有二佾的舞队,共十六人。不少重要的礼仪,都须以“钟鼓为节”,其中的等级区分是配合着乐的施用体现出来的。据《周礼·春官》:“凡射,王以《驺虞》为节,诸侯以《狸首》为节,大夫以《采蘋》为节,士以《采蘩》为节。”
(三) 乐制。据古籍如《左传》、《国语·周语下》、《尚书·益稷》、《周礼·春官》中所存的部分资料看,西周宫廷雅乐采用的乐制已经包括五声、七音、十二律等内容,以及雅乐实践中乐制的应用情况等。
五声,是宫、商、角、徵、羽五个阶名的总称,同时也是五声音阶的名称。五声各阶名的命名及来源,冯文慈认为源于星宿之名。产生的年代可能是在西周,乃至更早。“乐源于天”本是古老的意识,文献记载同时又将其与先王联系在一起。如《左传·昭公》元年:“天有六气,降生五味,发为五色,徵为五声。”又二十年:“先王之济五味,和五声也。”由此看来,五声作为雅乐乐制的一个基本内容是无疑的。
七音,又称七律,七个阶名及其七声音阶的通称。据《国语·周语下》载伶州鸠回答周景王关于“七律”的提问时,暗示武王伐纣时七声音阶的存在,并说:“故以七同其数,而以律和其声,于是乎有七律。”七声音阶仍以五声音阶为基础。《左传·昭公》二十年,载:“为九歌、八风、七音、六律,以奉五声。”
十二律。律作为音名的观念西周已经萌生。出土的西周编钟中已发现铭刻的个别律名,如妥宾(蕤宾)、无炅(无射)等。十二律名完整的记载,见于《国语·周语下》周景王与伶州鸠有关铸钟的对话,同时对六律、六吕还作出区分。十二律律名是: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姑洗、仲吕、蕤宾、林钟、夷则、南吕、无射、应钟(相对高度与简谱的对应即:1#1 2 #2 3 4 #4 5 #5 6 b7 7)。 其中单数各律又称六律或阳律,双数各律称六吕、六同或阴律。
据出土的西周编钟(如西周“协和钟”、西周中期“中义钟”和西周中晚期“柞钟”)测音看,西周雅乐乐制在钟乐上的体现有三个特点:一是西周钟乐已有统一的制度,编列多以八件为一套;二是不用“商”声,编钟以隧部角、羽音及鼓部徵、宫音构成“羽——宫——角——徵”框架,用作于不同调式主音的音阶骨干音;三是“钟尚羽”,西周的编钟羽音地位显要,包括“羽——宫”小三度结构及最低音为羽音的设计。
(四)舞制。西周雅乐舞制大体有以下一些类别。
(1)六代乐舞,即六乐。包括黄帝之乐《云门》,唐尧之乐《大咸》,虞舜之乐《大韶》,夏禹之乐《大夏》,商汤之乐《大》和周武王之乐《大武》。 用于王室最高规格的祭祀。
(2)小舞,与六乐相对的另一类乐舞。小舞按舞者装饰及道具分为六种:帗舞,手持五彩帛舞具而舞;羽舞,手持翟而舞;皇舞,头戴鹬冠身披翠羽而舞;旄舞,手持牦牛尾而舞;干舞,手持干戚而舞;人舞,徒手挥袖而舞。由少年所舞,用于祭祀。
(3)散乐,用于宫廷的民间乐舞。
(4)四夷之乐,宫廷中使用的中原地区以外各部落的乐舞。
(5)巫舞,包括天旱求雨用的“舞雩”和驱鬼除疫用的“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