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路事件
中东路又称东省铁路,旧称东清铁路,全长2 186公里,干线和支线横贯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其方向是满洲里、海拉尔、哈尔滨、绥芬河、长春、大连与沙俄所建的西伯利亚大铁路相连。该路是根据1896年李鸿章与沙俄所订密约所建,由清政府与沙俄合资筹办,清政府出股金500万两。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推行反苏外交方针。蒋介石甚至声称:现在全国“各地方有苏俄领事馆做共产党的政治机关,又有苏俄银行做共产党的金融机关;这种机关不封闭,共产党的扰乱是不会停止的。”1927年12月4日,在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预备会上,蒋介石提出并使会议通过了《对苏绝交决议》。蒋介石认为,“在革命未成功之前,一定要对俄绝交;等待我们国民革命成功以后,再来设法恢复邦交。现在急需将俄国领事馆及国营商业机关一律关闭。”①11日和13日,蒋介石又两次公开讲话,主张即行对苏断交。14日,南京国民政府宣告对苏断交,以广州事变中“共产党藉苏俄领事馆及其国营商业机关为发纵指示之地,遂致酿成剧变”为由,通令撤销对苏联在各地领事的承认,停止苏联国营事业的活动②。
15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将对苏绝交令内容通告苏联驻上海总领事,苏联方面反应强烈,指责南京国民政府的态度势必对中苏两国关系带来危害。同日,江苏交涉署限令苏联在江苏的国营机关停止营业,苏联总领事于一周内离境③。16日,苏联外交人民委员会齐契林电命苏联驻上海总领事复照上海交涉员,声明苏联政府从未承认过南京国民政府,也不承认15日南京国民政府的通告。
然而,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我行我素,很快制定了限令苏联各地领事及领事馆人员离境,所有苏联国营商业机构一律勒令停业,调查苏联侨民人数并驱逐出境等对苏方针。广州的张发奎、陈公博等人在镇压中共广州起义中,包围搜查苏联驻广州总领事馆,拘捕所有领事馆人员,杀害苏联领事馆外交人员。12月16日,武汉卫戍司令部以“武汉共产党联合苏俄赤党,企图暴动,响应广州”的罪名,派兵逮捕苏联领事普历彻及副领事美宁夫妇,搜查了苏联领事馆及法租界,“搜出苏俄赤党谋乱证据甚多,并捕获赤党六十余人,内仅华人二名,余皆为俄人”④。
苏联在华国营商业机构,主要集中在上海。12月20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处理苏联在沪商业临时委员会,以江苏交涉员为主席。该委员会指令远东银行在中方监视下继续营业;封闭苏联纺织公司;对中苏合办的中东铁路经理处,准其在监督之下继续营业。
南京国民政府撤销了对苏联领事的承认,关闭了其管辖区内的所有苏联领事馆,但苏联在东北的领事馆及商业机构仍然还在,北京政府派驻莫斯科的代办并未撤回,因此可以说,中苏双方还存在着外交关系。由于南京国民政府不计外交与政治后果的鲁莽决定,中苏外交至1927年底实际上已处于决裂状态,为此后的中苏外交埋下了隐患。
1929年爆发了中东路事件。
根据“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的规定,中东路理事会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修订《中东铁路章程》。然而由于事关国家利益,理事会里中苏人员各占一半,几乎所有的议案都无法通过。苏联局长独揽权力,不时侵犯中方利益,双方矛盾日益尖锐。
1929年3月1日,中东铁路督办兼理事长吕荣寰就中东路管理上的一些问题向苏方副理事长池尔金提出严重交涉,主要内容有:路局长各种命令及文件,非由华人副局长签字无效;路局所有支出应由稽核局同意;路局所有悬案应交理事会解决;路局下属处、科及沿线段、站,由中苏两方平均分配管理;中俄文并用。苏方不仅对之毫不理会,反而占据路局的机务、车务、总务、商务、财务、进款六个重要处长职位,只将印刷所、图书馆、天文台等无关紧要的职位让给中方。27日,中方提出最低限度解决办法,但苏方拒不接受。双方交涉陷入僵局。
由于中东路纠纷是历史遗留问题,不管苏方在中东路问题上多么强硬,毕竟只是一个外交问题,只能用外交的手段解决。但是,东北行政当局在南京国民政府的支持下,利令智昏地企图用武力的方式解决,从而使中东路问题走到了完全不同的歧路上。
5月27日下午1时许,东北当局派军人和哈尔滨市第三警察署警官100余人包围了苏联驻哈尔滨领事馆,声称接到馆内正在召开第三国际会议的密报⑤,强行对领事馆进行搜查,监视总领事及馆员,查抄了大批文件和档案,逮捕馆内其他苏方人员。审讯结果,被捕人员均称是到馆内“领取护照”⑥。文件表明,苏联方面有在中国实行暗杀政策、预备暴动、发展宣传工作、联合中国军阀、在蒙古组织蒙军和苏维埃的布置和关于如何抵制收回中东路的计划及大批宣传书籍⑦。
苏联当局立即提出强烈抗议。6月2日,苏联代理领事就其驻哈尔滨领事馆被搜查事件向东北行政当局提出严重抗议,声明苏将采取报复手段。张学良以“华当局此举实属正当”,“今被逮诸人将控以阴谋危害驻在国之国家,此实刑事罪”作答。为防止苏方报复,中国当局暂时不允许苏方高级官员离华⑧。3日,苏联外交人民委员会委员加拉罕照会中国驻苏代办,要求立即释放被捕苏联人,赔偿损失,否则今后苏方将不能保证中国驻俄公使馆及领事馆的安全,也不能保证留苏华侨的安全。照会极为严重地警告南京国民政府,“不可更以挑拨行动与违反条约以试验苏联政府之忍耐力。”⑨
国内舆论也倾向于不要把对苏关系彻底破裂,因为苏联毕竟是中国的邻国,两国由于历史与现实关系存在的种种问题,只有在中苏复交方面解决。然而,南京国民政府以为苏联政府肯定由于理亏而无所作为,给东北当局发出了“相机进行”武力占领中东路的指示。
7月10日,东北电政署监督蒋斌抵达哈尔滨,派员强行接收中东铁路电信机关。特区行政长官张景惠下令查封苏联远东贸易局、煤油局、商船局、商业联合会,各职工会一律解散。中方令白俄党人接管机务处、车务处,解散了苏联职工联合会、共青团、妇女部、童子军,逮捕了苏方人员二百余人。同日,吕荣寰宣布: 自即日起,路局长以局长名义发布的各种命令及文件,非由中方副局长签字无效;车务、机务、商务、财务、电务等各处交由中方处长管理,原由中方人员任职的处维持原状;路局所有支出应由稽核局同意;路局所有悬案应交理事会解决;路局下属处、科及沿线段、站,由中苏两方平均分配管理;中俄文并用。同时发表声明,说明中苏谈判过程,声明中方所为是遵照政府命令维护中方利益,希望苏方执行。“倘有违抗,定予断然处置”⑩。苏方副理事长及局长拒绝听命。11日,吕荣寰下令由中方副局长范其光代理局长职务,驱逐包括苏方局长、副局长在内的约六十余名职员出境。
事件发生后,苏方立即派交通次长谢列布良阔夫来华进行谈判。7月13日,苏联政府向中国政府提出了强烈抗议,要求中苏双方“从速召集会议,解决中东路一切问题”;中国“取消对中东路的一切不合法行为”; “所有被逮之苏联人员从速释放”,停止对苏联机关的处置。苏联提出,如果在三日内得不到答复,苏方“将取用他种方略,以防卫苏联原则之权利”(11)。15日,东三省特区行政长官张景惠宣布强制取消中东路地亩处,并接收中东路图书馆(12)。同日,苏联方面在中俄边境增加兵力,并扣留中方汽车四百余部。16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复照苏联政府,声称此次中东路事件,“纯以防止骚乱治安事件之突发为目的,不得已而有此权宜之处置。而该省采取此项办法之时,仍极审慎,力使范围不致扩大。”照会声明,事件起自俄方“违背中俄协定暨中东路管理协定,其咎不在我方,至为明显。”指责苏方无端拘留、扣押华侨千余人的行为;建议双方释放所拘侨民,保证侨民正当权益;对于苏方照会的要求未予正面答复(13)。17日,国民党中宣部发表谈话声称:中方收回中东路,是为废除不平等条约实现平等条约的努力,希望中苏双方以和平手段交涉(14)。
18日,苏联政府发出最后通牒,宣布召回苏联驻中国使馆及侨务代表,召回中东铁路苏联所派人员,断绝中苏间铁路交通,请中国驻苏联使领馆人员迅速离苏联国境,苏联政府并声明保留1924年奉俄、中俄协定之一切权利(15)。19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发表声明驳斥苏联政府的最后通牒,对苏外交一反弱国姿态。宣言声称:“倘苏俄仍悍然侵我自卫之权,则破坏和平之责任,全在苏俄而不在中国也”,“苏联政府实行断绝中俄铁路交通,当然应负破坏国际交通之全责。”(16)
中苏双方在中东路事件上毫不让步,而两国关系并未立即中断。苏联驻哈尔滨总领事梅立尼果夫在回国前,专门拜会了哈尔滨外交交涉员蔡运升、吉林省长张作相,进行了有关中东路的会谈,但并无结果。
中苏绝交后,苏联方面调动军队在中苏边境屯集,边境局势顿时紧张起来。18日晚7时,苏联军队派飞机进入中国境内绥芬河一带,并向中方开枪挑衅。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致电驻德公使蒋作宾向苏方质问,苏方答复是为了打击白俄力量,希望中方配合。
21日,南京国民政府召集会议,议决对苏外交应持和平态度。即使苏军对中国采取军事行动,中方除必要的自卫外,要忍耐克制。会议决定,根据国际联盟盟约,将中苏冲突提交国际联盟行政会公断。随后,蒋介石发表《告全国将士书》、《告西北将士书》,要求三军将士“一心一德,同生同死”(17)。戴季陶发表关于中东路的谈话,重申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场,指责苏联在中国国内进行意在颠覆南京国民政府的行为,声明中国政府对中东路的作法实属“万不得已之办法”(18)。王正廷甚至声称:“若俄必出于犯罪行为,则不特为世界公理所不容,而在吾国为自卫计,为民族地位计,亦‘宁为自由鬼,不愿为不自由人’。”(19)态度极为强硬。
20日,苏联军队无故扣留中方正常航行在乌苏里江上中方水域的八艘轮船。21日,东北吉林交涉署向苏方提出抗议。南京国民政府则通电全国,要求各地对苏方决不要轻启兵衅。
8月27日,在德国政府居间调停下,中国驻德公使蒋作宾与苏方代表在德国进行谈判。双方的立场始终无法接近,谈判遂告停止。
在谈判桌上得不到的东西,往往要诉诸武力。10月12日凌晨,苏联出动军舰九艘,步兵3 000余人,在18架飞机的配合下,攻克重兵防守的中苏边境要地三江口、同江;中方军舰四艘、拖船一艘被击沉,伤亡七百余人;苏方损失舰艇三艘,小船四艘。随后,苏军挥师猛攻,11月17日占领札兰诺尔和满洲里。全国为之震动。
慌了手脚的南京国民政府,立即向《非战公约》签字国求助。12月3日,美、英、法等国照会中苏两国,声明“对在满洲发生之中苏冲突事件,认为最大之遗憾。目前中苏两国最应加以充分之注意者,即中苏两国同为《非战公约》与约国,对于维持世界和平,俱应负维持之责。是以英、美、法国政府亟盼中苏双方即日停止战斗行为,用和平方法解决目前之纠纷”。外交部当日即答复英、美两国,表明中国恪守《非战公约》的立场(20)。而苏联政府则认为,英、美此举是“无理由压迫”,而“不能视为友谊的行动”。苏联“不能承认任何其他方面之干涉”(21)。
同日,在南京国民政府主动降低谈判条件的情况下,中方代表蔡运升与苏方代表西门诺夫斯基在尼阔里司基乌苏里斯克达成协议。12月16日,双方在伯力正式签署了“中苏伯力会议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中方撤销中东路理事会理事长吕荣寰职务,中方遵守1924年奉俄、中俄协定,尽力解决中苏冲突释放被捕苏方人员,恢复苏方在东三省的领事馆及商业机关,驱逐白党军队;苏方推荐新人担任中东路正副局长,苏方保证执行中苏间所有协定,释放被捕中方人员,交还扣留中方物资。有关中东路争议,双方定于1930年1月25日在莫斯科中苏会议进行讨论(22)。
“议定书”基本上接受了苏方的全部条件,以致蒋作宾极为不满地评论说:“既愿接受此低条件,何不告知?朝有电来,夕即可与俄人堂堂正正平等发布共同宣言,”同时还可以“表示吾国酷爱和平,相当让步,非如今日,形同乞和投降”(23)。
“议定书”签订后,中东路恢复原状,苏方军队开始撤退。中苏间有关中东路的争议告一段落。
中东路事件的起因,是由于苏联指派的中东路管理人员独断专行,蔑视中方,从而造成双方利益相争,由于有协定在前,应该对争议以外交手段解决。然而,并无实力的南京国民政府,却利令智昏地指令东北当局贸然使用武力,结果适得其反。时任中国驻德公使蒋作宾一针见血地评论:中东路事件,是中方自己“无故挑衅,又无故投降,辱国丧权,莫此为甚,国际地位即从此降落,尤以国民政府之声誉扫地矣!”(24)这个评价是切实的。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推行反苏外交方针。蒋介石甚至声称:现在全国“各地方有苏俄领事馆做共产党的政治机关,又有苏俄银行做共产党的金融机关;这种机关不封闭,共产党的扰乱是不会停止的。”1927年12月4日,在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预备会上,蒋介石提出并使会议通过了《对苏绝交决议》。蒋介石认为,“在革命未成功之前,一定要对俄绝交;等待我们国民革命成功以后,再来设法恢复邦交。现在急需将俄国领事馆及国营商业机关一律关闭。”①11日和13日,蒋介石又两次公开讲话,主张即行对苏断交。14日,南京国民政府宣告对苏断交,以广州事变中“共产党藉苏俄领事馆及其国营商业机关为发纵指示之地,遂致酿成剧变”为由,通令撤销对苏联在各地领事的承认,停止苏联国营事业的活动②。
15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将对苏绝交令内容通告苏联驻上海总领事,苏联方面反应强烈,指责南京国民政府的态度势必对中苏两国关系带来危害。同日,江苏交涉署限令苏联在江苏的国营机关停止营业,苏联总领事于一周内离境③。16日,苏联外交人民委员会齐契林电命苏联驻上海总领事复照上海交涉员,声明苏联政府从未承认过南京国民政府,也不承认15日南京国民政府的通告。
然而,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我行我素,很快制定了限令苏联各地领事及领事馆人员离境,所有苏联国营商业机构一律勒令停业,调查苏联侨民人数并驱逐出境等对苏方针。广州的张发奎、陈公博等人在镇压中共广州起义中,包围搜查苏联驻广州总领事馆,拘捕所有领事馆人员,杀害苏联领事馆外交人员。12月16日,武汉卫戍司令部以“武汉共产党联合苏俄赤党,企图暴动,响应广州”的罪名,派兵逮捕苏联领事普历彻及副领事美宁夫妇,搜查了苏联领事馆及法租界,“搜出苏俄赤党谋乱证据甚多,并捕获赤党六十余人,内仅华人二名,余皆为俄人”④。
苏联在华国营商业机构,主要集中在上海。12月20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处理苏联在沪商业临时委员会,以江苏交涉员为主席。该委员会指令远东银行在中方监视下继续营业;封闭苏联纺织公司;对中苏合办的中东铁路经理处,准其在监督之下继续营业。
南京国民政府撤销了对苏联领事的承认,关闭了其管辖区内的所有苏联领事馆,但苏联在东北的领事馆及商业机构仍然还在,北京政府派驻莫斯科的代办并未撤回,因此可以说,中苏双方还存在着外交关系。由于南京国民政府不计外交与政治后果的鲁莽决定,中苏外交至1927年底实际上已处于决裂状态,为此后的中苏外交埋下了隐患。
1929年爆发了中东路事件。
根据“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的规定,中东路理事会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修订《中东铁路章程》。然而由于事关国家利益,理事会里中苏人员各占一半,几乎所有的议案都无法通过。苏联局长独揽权力,不时侵犯中方利益,双方矛盾日益尖锐。
1929年3月1日,中东铁路督办兼理事长吕荣寰就中东路管理上的一些问题向苏方副理事长池尔金提出严重交涉,主要内容有:路局长各种命令及文件,非由华人副局长签字无效;路局所有支出应由稽核局同意;路局所有悬案应交理事会解决;路局下属处、科及沿线段、站,由中苏两方平均分配管理;中俄文并用。苏方不仅对之毫不理会,反而占据路局的机务、车务、总务、商务、财务、进款六个重要处长职位,只将印刷所、图书馆、天文台等无关紧要的职位让给中方。27日,中方提出最低限度解决办法,但苏方拒不接受。双方交涉陷入僵局。
由于中东路纠纷是历史遗留问题,不管苏方在中东路问题上多么强硬,毕竟只是一个外交问题,只能用外交的手段解决。但是,东北行政当局在南京国民政府的支持下,利令智昏地企图用武力的方式解决,从而使中东路问题走到了完全不同的歧路上。
5月27日下午1时许,东北当局派军人和哈尔滨市第三警察署警官100余人包围了苏联驻哈尔滨领事馆,声称接到馆内正在召开第三国际会议的密报⑤,强行对领事馆进行搜查,监视总领事及馆员,查抄了大批文件和档案,逮捕馆内其他苏方人员。审讯结果,被捕人员均称是到馆内“领取护照”⑥。文件表明,苏联方面有在中国实行暗杀政策、预备暴动、发展宣传工作、联合中国军阀、在蒙古组织蒙军和苏维埃的布置和关于如何抵制收回中东路的计划及大批宣传书籍⑦。
苏联当局立即提出强烈抗议。6月2日,苏联代理领事就其驻哈尔滨领事馆被搜查事件向东北行政当局提出严重抗议,声明苏将采取报复手段。张学良以“华当局此举实属正当”,“今被逮诸人将控以阴谋危害驻在国之国家,此实刑事罪”作答。为防止苏方报复,中国当局暂时不允许苏方高级官员离华⑧。3日,苏联外交人民委员会委员加拉罕照会中国驻苏代办,要求立即释放被捕苏联人,赔偿损失,否则今后苏方将不能保证中国驻俄公使馆及领事馆的安全,也不能保证留苏华侨的安全。照会极为严重地警告南京国民政府,“不可更以挑拨行动与违反条约以试验苏联政府之忍耐力。”⑨
国内舆论也倾向于不要把对苏关系彻底破裂,因为苏联毕竟是中国的邻国,两国由于历史与现实关系存在的种种问题,只有在中苏复交方面解决。然而,南京国民政府以为苏联政府肯定由于理亏而无所作为,给东北当局发出了“相机进行”武力占领中东路的指示。
7月10日,东北电政署监督蒋斌抵达哈尔滨,派员强行接收中东铁路电信机关。特区行政长官张景惠下令查封苏联远东贸易局、煤油局、商船局、商业联合会,各职工会一律解散。中方令白俄党人接管机务处、车务处,解散了苏联职工联合会、共青团、妇女部、童子军,逮捕了苏方人员二百余人。同日,吕荣寰宣布: 自即日起,路局长以局长名义发布的各种命令及文件,非由中方副局长签字无效;车务、机务、商务、财务、电务等各处交由中方处长管理,原由中方人员任职的处维持原状;路局所有支出应由稽核局同意;路局所有悬案应交理事会解决;路局下属处、科及沿线段、站,由中苏两方平均分配管理;中俄文并用。同时发表声明,说明中苏谈判过程,声明中方所为是遵照政府命令维护中方利益,希望苏方执行。“倘有违抗,定予断然处置”⑩。苏方副理事长及局长拒绝听命。11日,吕荣寰下令由中方副局长范其光代理局长职务,驱逐包括苏方局长、副局长在内的约六十余名职员出境。
事件发生后,苏方立即派交通次长谢列布良阔夫来华进行谈判。7月13日,苏联政府向中国政府提出了强烈抗议,要求中苏双方“从速召集会议,解决中东路一切问题”;中国“取消对中东路的一切不合法行为”; “所有被逮之苏联人员从速释放”,停止对苏联机关的处置。苏联提出,如果在三日内得不到答复,苏方“将取用他种方略,以防卫苏联原则之权利”(11)。15日,东三省特区行政长官张景惠宣布强制取消中东路地亩处,并接收中东路图书馆(12)。同日,苏联方面在中俄边境增加兵力,并扣留中方汽车四百余部。16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复照苏联政府,声称此次中东路事件,“纯以防止骚乱治安事件之突发为目的,不得已而有此权宜之处置。而该省采取此项办法之时,仍极审慎,力使范围不致扩大。”照会声明,事件起自俄方“违背中俄协定暨中东路管理协定,其咎不在我方,至为明显。”指责苏方无端拘留、扣押华侨千余人的行为;建议双方释放所拘侨民,保证侨民正当权益;对于苏方照会的要求未予正面答复(13)。17日,国民党中宣部发表谈话声称:中方收回中东路,是为废除不平等条约实现平等条约的努力,希望中苏双方以和平手段交涉(14)。
18日,苏联政府发出最后通牒,宣布召回苏联驻中国使馆及侨务代表,召回中东铁路苏联所派人员,断绝中苏间铁路交通,请中国驻苏联使领馆人员迅速离苏联国境,苏联政府并声明保留1924年奉俄、中俄协定之一切权利(15)。19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发表声明驳斥苏联政府的最后通牒,对苏外交一反弱国姿态。宣言声称:“倘苏俄仍悍然侵我自卫之权,则破坏和平之责任,全在苏俄而不在中国也”,“苏联政府实行断绝中俄铁路交通,当然应负破坏国际交通之全责。”(16)
中苏双方在中东路事件上毫不让步,而两国关系并未立即中断。苏联驻哈尔滨总领事梅立尼果夫在回国前,专门拜会了哈尔滨外交交涉员蔡运升、吉林省长张作相,进行了有关中东路的会谈,但并无结果。
中苏绝交后,苏联方面调动军队在中苏边境屯集,边境局势顿时紧张起来。18日晚7时,苏联军队派飞机进入中国境内绥芬河一带,并向中方开枪挑衅。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致电驻德公使蒋作宾向苏方质问,苏方答复是为了打击白俄力量,希望中方配合。
21日,南京国民政府召集会议,议决对苏外交应持和平态度。即使苏军对中国采取军事行动,中方除必要的自卫外,要忍耐克制。会议决定,根据国际联盟盟约,将中苏冲突提交国际联盟行政会公断。随后,蒋介石发表《告全国将士书》、《告西北将士书》,要求三军将士“一心一德,同生同死”(17)。戴季陶发表关于中东路的谈话,重申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场,指责苏联在中国国内进行意在颠覆南京国民政府的行为,声明中国政府对中东路的作法实属“万不得已之办法”(18)。王正廷甚至声称:“若俄必出于犯罪行为,则不特为世界公理所不容,而在吾国为自卫计,为民族地位计,亦‘宁为自由鬼,不愿为不自由人’。”(19)态度极为强硬。
20日,苏联军队无故扣留中方正常航行在乌苏里江上中方水域的八艘轮船。21日,东北吉林交涉署向苏方提出抗议。南京国民政府则通电全国,要求各地对苏方决不要轻启兵衅。
8月27日,在德国政府居间调停下,中国驻德公使蒋作宾与苏方代表在德国进行谈判。双方的立场始终无法接近,谈判遂告停止。
在谈判桌上得不到的东西,往往要诉诸武力。10月12日凌晨,苏联出动军舰九艘,步兵3 000余人,在18架飞机的配合下,攻克重兵防守的中苏边境要地三江口、同江;中方军舰四艘、拖船一艘被击沉,伤亡七百余人;苏方损失舰艇三艘,小船四艘。随后,苏军挥师猛攻,11月17日占领札兰诺尔和满洲里。全国为之震动。
慌了手脚的南京国民政府,立即向《非战公约》签字国求助。12月3日,美、英、法等国照会中苏两国,声明“对在满洲发生之中苏冲突事件,认为最大之遗憾。目前中苏两国最应加以充分之注意者,即中苏两国同为《非战公约》与约国,对于维持世界和平,俱应负维持之责。是以英、美、法国政府亟盼中苏双方即日停止战斗行为,用和平方法解决目前之纠纷”。外交部当日即答复英、美两国,表明中国恪守《非战公约》的立场(20)。而苏联政府则认为,英、美此举是“无理由压迫”,而“不能视为友谊的行动”。苏联“不能承认任何其他方面之干涉”(21)。
同日,在南京国民政府主动降低谈判条件的情况下,中方代表蔡运升与苏方代表西门诺夫斯基在尼阔里司基乌苏里斯克达成协议。12月16日,双方在伯力正式签署了“中苏伯力会议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中方撤销中东路理事会理事长吕荣寰职务,中方遵守1924年奉俄、中俄协定,尽力解决中苏冲突释放被捕苏方人员,恢复苏方在东三省的领事馆及商业机关,驱逐白党军队;苏方推荐新人担任中东路正副局长,苏方保证执行中苏间所有协定,释放被捕中方人员,交还扣留中方物资。有关中东路争议,双方定于1930年1月25日在莫斯科中苏会议进行讨论(22)。
“议定书”基本上接受了苏方的全部条件,以致蒋作宾极为不满地评论说:“既愿接受此低条件,何不告知?朝有电来,夕即可与俄人堂堂正正平等发布共同宣言,”同时还可以“表示吾国酷爱和平,相当让步,非如今日,形同乞和投降”(23)。
“议定书”签订后,中东路恢复原状,苏方军队开始撤退。中苏间有关中东路的争议告一段落。
中东路事件的起因,是由于苏联指派的中东路管理人员独断专行,蔑视中方,从而造成双方利益相争,由于有协定在前,应该对争议以外交手段解决。然而,并无实力的南京国民政府,却利令智昏地指令东北当局贸然使用武力,结果适得其反。时任中国驻德公使蒋作宾一针见血地评论:中东路事件,是中方自己“无故挑衅,又无故投降,辱国丧权,莫此为甚,国际地位即从此降落,尤以国民政府之声誉扫地矣!”(24)这个评价是切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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