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佛郎案

2023-06-27 可可诗词网-民国史纪事 https://www.kekeshici.com

        金佛郎问题起因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法国、比利时、意大利等欧洲国家货币的大幅度贬值。
        庚子赔款按辛丑条约规定,中国政府应向十三国共赔款白银4.5亿两,加上利息,合共9.82亿余两,按比例分别以各国的货币偿付,法国得赔款占总额的15.75%。法国和其它十二个国家的货币都是金本位。问题的焦点是,辛丑条约上的“金佛郎”一辞究竟是指实行金本位制的法国货币,还是像法国坚持的指金质佛郎。
        根据1905年中国与各国换文,比、法、荷、意、英、美六国均照复中国政府,按照各国国币用电汇法交付赔款。法国当时实行虚金本位制,通行的仍是纸法郎,即并无金、纸的区别。所以从1905年起,中国对法国庚子赔款,均照法国国币纸佛郎交付。1917年11月,英、法、比、意、西各国因中国对德奥宣战,答允暂缓交付赔款5年,至1921年期满。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法国纸佛郎大跌。1922年,中国开始再付赔款,若照1905年换文,法国收入自然减少,法国于是拒绝纸法郎,要求以金佛郎支付。按1922年8、9月间佛郎市价计算,每一中国海关银两值法国纸佛郎14,而仅值4金佛郎,按此差价,若按金质佛郎偿付1922年后法国庚子赔款,中国将多付海关银两6 200余万两。若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三国照此例要求,则中国损失更大。为此,中法两国政府围绕金佛郎一案展开了长时期的拉锯斗争①。
        1922年夏,法国驻中国公使两次照会中国外交部声明,当时中国按市价折合佛郎之赔款,与辛丑条约应交之金佛郎数目不符,中国偿付之赔款,无论以法国金币或金锭,或外国金币,其所含纯金分量,须与法国金币所含纯金分量相等者交付法国。法国公使同时唆使同以佛郎收受赔款之比利时、意大利及西班牙等三国公使,一起向北洋政府施加压力,要求赔款用金佛郎计算。同年12月28日,外交总长兼代内阁总理王正廷照会法国公使,驳回了法国政府关于金佛郎的要求。据称,王正廷照会是在前任外长顾维钧所写的备忘录基础上起草的②。法国公使立即对中国外交部进行恫吓,声称将不批准中法实业银行复业协定。随后,北洋内阁又一次更迭。1923年1月,黄郛被任命为外交总长。2月9日,特别国务会议通过了法国庚子赔款用金佛郎偿付计划,次日,黄郛正式照会法国公使,通知这一决定。但承认金佛郎案的阁议一出,立刻引起舆论大哗。13日,众议院召开紧急会议,通过决议:法国庚款改用金佛郎偿付,有关国库负担,要求内阁将此案递交国会议决。会后,33名议员联名通电全国,指斥政府媚外。一时间,国内舆论鼎沸,纷纷反对,黄郛被迫于3月22日辞职。顾维钧继任后,将金佛郎案全案递交国会。1923年10月5日,曹锟贿选总统。10月13日,国会议决,仍照1905年换文办理法庚款偿付,再次拒绝用金质佛郎偿付的要求。国会并通过了查办黄郛、王克敏的决议案。
        此一次金佛郎案风波的发生,有其内幕原因。中法合办的中法实业银行(1913年创办,法股2/3,华股1/3,有发行钞票权),该行大量吸收中国军政界私人存款,后以经营投机失败,1921年倒闭。法国深知中国不易承认用金佛郎偿还赔款,亦深知中国军政界因私人存款关系,切盼中法实业银行尽早复业(中国政府积欠该行8 000余万法郎),因此利用此点为饵,使军政界有利害关系者为之说项。中国银行总裁兼中法实业银行总裁王克敏在中法实业银行有巨额存款,不愿此银行停业倒闭,故希望用金佛郎赔款一事获准。而黄郛采取承认金佛郎赔款的行动主要是根据王克敏的建议。此一行动所酿成的巨大政治和外交风潮则可能是二人所始料不及的。
        1923年12月28日,恰恰是在王正廷驳复法使金质佛郎偿款要求的一年后的同一天,中国外交部依据国会的决议,照会八国公使,再次拒绝用金佛郎偿付庚子赔款的要求。
        法国政府于是采取强权手段,策动驻京公使团,联合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1924年2月4日,公使团集会,由荷兰公使领衔照会中国外交部,坚持中国必须用金佛郎交付。法国并联合与辛丑条约有关系各国,将中国之关余、盐余两项,于庚子赔款未能按照金佛郎计算交付之前,凡法、比、意、西四国之赔款,自民国十一年(1922年)12月1日起,由总税务司按照金佛郎尽数扣留,在此案未经四国满意解决以前,不准中国政府提用,因当时中国关、盐两项财权全归外人管理。法国更进一步以不批准中国提出之关税案相要挟,对中国政府施加进一步的压力。1922年华盛顿会议规定,中国可逐步增加关税,第一步可先增加二五附加税;关税案先由中国提出,规定自各国批准后三个月,由中国召集关税会议。与此项条约有关系者,共计九国,其中八国政府早已批准,惟法国以金佛郎案之故,乘机要挟,延不批准,因此关税会议迟迟不能召开。
        1924年11月,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推翻了曹锟政府,段祺瑞起而执政。段氏在野之时,曾对承认金佛郎案大加抨击,而身临执政之时,北京政府财政已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段为了摆脱困境,就谋求承认金佛郎案,以便动用被总税务司冻结的关余、盐余,约一千五六百万元。初时,段氏尚对舆论指斥、国民党人反对等有所顾虑,如1925年1月8日即发生自称公民方梦起者向京师地方检察厅控诉颜惠庆、董康、王克敏等勾结舞弊、损害国库,请提起公诉,依法治罪,其所诉即主在追究金佛郎案之责任③。此一诉状,对金佛郎之始末,及损害国家利益之严重,所诉甚详。控诉人虽以普通公民身份出现,其幕后则可能别有政治背景。因此,段不得不令财政总长李思浩、代理外长沈瑞麟等与法国公使进行秘密接洽谈判,前后两月有余。此期间,恰孙中山先生于1925年3月12日在京逝世。段氏似觉障碍已除,一个月不到,财政总长李思浩提出承认金佛郎案呈文,其主要理由是,不尽快解决金佛郎案,北京政府财政损失巨大:一是,由于法国政府不予批准,中国关税会议迟迟不能召开,关税不能增加;而如能按照华盛顿会议条约所定,如期施行,先期增加关税百分之二十五,则中国政府每年可增加关税收入至少约有二千四百余万元。由于关税会议召集无期,政府财政损失巨大。二是,由于此案悬而未决,法、意、比、西四国赔款,总税务司方面,仍按照金质法郎计算,每年赔款金额尽数扣留,自1922年12月1日起算,两年扣留之款,四国合计已达一千五百万元以上,其中法国部分一千万元以上。且每年仍须继续扣留。“二三年来,中央财政支绌,金融停滞,半由于此”。呈文中称,中法双方历经数十次磋商,中、法双方均有所妥协,“此次协定办法,尚觉妥善”。4月11日经国务会议批准,4月12日,中法双方互换外交照会,金佛郎案算是正式解决。协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法国政府承认将部分庚子赔款余额退还中国,自1924年12月1日起算,其1922年12月1日后24个月作为展缓期内所存过期未付之款,悉数交与中国政府,作为中法两国有益事业之用。
        二、上项应付而已退还之赔款余额,按照1905年所采用之电汇方法计算,并加上汇兑可能有的盈余,一并折合美金, 自1924年12月1日起至1947年止,逐年继续垫借中法实业银行,作为该行发行五厘美金公债之担保,中法实业银行将收回远东债权人应得之债券,全数一次交与中国政府,作为偿还前次垫款之担保。此项公债分23年还清,按照所附逐年付款表办理。
        三、中法实业银行(中法合办)发行五厘美金债券用途分配如下:1.发给中法实业银行远东债权人,以票面换回债权人所存之债券;2.办理中法间教育及慈善事业之用,其执行条件,应每年在北京由法国政府代表与中国教育部代表商定之。中法实业银行因有借款关系,为替代利息起见,愿提出五厘美金债券若干,充中法间教育事业之用,其数为每年至少为美金20万元之实款,该行并应设法于实行协定应付各款外,使此项数目能达到美金25万元之实款为度。3.代付中国政府应缴中法实业银行股本余额。4.拨还中国政府所欠中法实业银行各款。如实行前列各项用途之外,倘有债券余额,应归中国所有,以充中法间教育或慈善事业之用。
        四、作为担保品之债券,应以银行自身所得等项收入拨还,包括:1.管理公司(中法合办)以代理资格经营中法实业银行财产所得之款;2.由中法实业银行自行经管财产所得之款(此项财产,管理公司无代理权);3.管理公司红利95%属于中法实业银行者;4.中法实业银行交与管理公司的流转金5 000万法郎所得之利息;5.其他收入。
        五、远东债权人所有之债券,交与中国政府以后,应与其他债权人所有者,享受同等利益,毫不歧视。每届半年决算时,统计前条各项收入、编列数目,由管理公司中法董事会检查之,其收入之款项,以比例方法分配之。
        六、美金债券上所载文字及发行数目、票面金额,应照中国政府核定格式办理。
        七、中国政府以中法实业银行股东资格,派员检查该行账目及远东存户间分配债券事宜。
        八、关于1923年2月8日法国法律施行条件之规定,仍以1922年6月24日、7月5日、9日及7月27日两国政府之各项换文为有效④。
        金佛郎案协定签字后,金佛郎案的余波并未平息。先是,意大利、比利时两国试图趁火打劫,援例提出用金佛郎偿付庚款。北京临时政府外交、财政两部各司长开联席会议,商议对付办法,议决以意、比并未退还赔款,不得与法国同样待遇,仍按1905年电汇办法,用纸佛郎拨付。
        1925年4月25日,非常国会议员预定当日下午2时在参议院开会讨论反对金佛郎案,因警察厅派警察阻止入内,未能成会。5月1日,非常国会自天津通电反对金佛郎案。
        同年10月2日,北京临时政府总检察厅检察员翁敬棠将查办金佛郎案结果呈报司法部,指出:与法国订此协定,使国库损失8 000万元,如意、比、西三国援例要求,则国库损失共1.3亿元,已构成刑律第108条外患罪。外交总长沈瑞麟为本案之正犯,财政总长李思浩为本案之共犯,请立饬侦查起诉,以彰法纪,并请饬令主办人员,依法先行羁押,俾不致逍遥法外。翁递呈后,为避免危险,即请假离京赴津⑤。
        自1925年5月后,朝野人士反对金佛郎案日趋激烈。5月7日,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发表第三次反对金佛郎案宣言。嗣后,北京学生将此日定为“五·七”国耻日,相继举行游行示威,并捣毁曾审查通过金佛郎案的司法总长章士钊的住宅。但段祺瑞坚持对学生进行威吓镇压。京师高等检察厅亦不顾翁敬棠两次抗辩,最终于1926年3月6日宣告对沈瑞麟、李思浩等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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