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中英新约签订
废除不平等条约及其特权,这是中国人民自鸦片战争以来反帝斗争的一个重要内容和任务。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领导中国人民为此进行了广泛的斗争。孙中山先生在遗嘱中也谆谆昭示:“废除不平等条约,尤须于最短期间,促其实现。”①
“民初北京政府时代,先后虽有巴黎和会、华盛顿会议、关税特别会议之召开,与中德及中奥和约、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之签订,然以言废约,收效仍微”②。国民政府建立后,对废除不平等条约,作了一些努力,1928年,蒋介石完成“统一”,“国家声势大振,废约运动,始益趋积极”③。在1927年至1931年间“已有相当成就,除关税完全自主外,对取消领事裁判权,亦已有端倪,并先后收回汉口、九江、镇江、厦门四处英租界、天津比租界及威海卫英租借地”。后因九一八事变发生,国内外局势扰攘不安,“废约交涉,只得暂停”④。
1941年4月,重庆国民政府驻英大使郭泰祺奉调回国出任外交部,由英经美返国之际,奉政府之命,为废除不平等条约问题与美国当局进行了商谈。美国国务卿赫尔对郭泰祺提出的要相互平等原则“甚赞同”,并表示“极愿中国完全恢复主权”。然而,美方只允对废除治外法权及其他有关权益,先采取换文方式。正式谈判则留待和平状况恢复之后。⑤
5月25日,中美在华盛顿进行了非正式换文。美方的换文说:“今美国政府对于中国要求调整其国际关系上异常状态之愿望,业经采取步骤,仍当一贯继续实施。将来和平重现之日,经由与中国政府正当谈判及彼此同意之程序,将美国及其他各国因有关治外法权之条约及其实施之办法,在中国所仍享有之若干特殊性质权利予以放弃, 自为美国政府所期望。”⑥
美国的主张,也得到了英国的响应,6月11日,英国外务部次官白特勒发表声明,谓英国也准备在将来和平恢复后,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并解决有关悬而未决的问题。
7月4日,英国新任驻华大使卡尔又奉命照会重庆国民政府外交部,正式表示:“俟远东之和平恢复时,英国政府愿与中国政府商讨取消治外法权、交还租界,并根据平等互惠原则,修改条约。”
1942年3月,重庆国民政府决定,把废除治外法权等问题提前到战时解决,并命令宋子文在争取美援的洽谈中,表达中国政府希望立即废约,改订新约的意向。
起初美方不予表态,经过宋子文的反复洽谈和争取,加之国际局势的变化以及美国舆论的压力,美国政府于1942年8月才基本上同意考虑中国要求立即废除在华领事裁判权等立场。随即美国向英国通报、准备着手与中国举行谈判,废除治外法权等在华特权,改订新约。英国表示同意并准备采取一致行动。
美国为何短短几个月就改变原来的决定而接受重庆国民政府提出的立即废旧约订新约的要求呢?9月5日,赫尔是这么解释的:1.国内朝野的舆论普遍赞成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及有关特权,其势头将日益增强;2.中国舆论自不待言,且蒋介石及其政府正在对外政治关系上采取更加主动的姿态;3.盟国在太平洋和中国战场的军事形势最近已有所改善;4.最近美国法庭在“自由”中国审理一起杀人案件(按1942年8月16日在云南沾益一美军中士被一美国平民枪杀),此事会给美国政府带来困扰。益觉废除在华领事裁判权之急迫⑦。赫尔还说明,采取这一确定步骤的理想时机似未到来,然目前可能是最佳时机,特别是主动权尚在我们手中,他希望采取这种行动能达到三个目的:1.在心理上和政治上有益于彰明“联合国家”所持之正义,这将是对中国的具体援助,并将因此增强中国抗战的决心;2.彻底扫除与中国关系上现存的不正常状态;3.在原则上达成一项协议,规定美国和英国国民在中国获得通常能在其他友邦享有的一般权利⑧。
得知美国政府决定立即与中国谈判废除在华领事裁判权等特权的消息后,重庆国民政府立即于9月2日派魏道明替换胡适为驻美大使,以促成速订新约之事。
10月5日,蒋介石授意陈布雷撰拟了一篇希望美国率先自动表示放弃对华不平等条约新闻稿⑨。美国随即作出反应,10月9日,美国国务院正式通知宋子文和魏道明,愿与中国商谈废除不平等条约办法。同一天,英外务部大臣特向伦敦中国大使馆代办表示,“我国政府愿于最近将来与中国政府进行谈判,并将以规定立时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解决有关问题之草约,提交中国政府考虑。”⑩
得悉英美表示自动取消不平等条约,与中国商谈“订立新约”,蒋介石“殊为欣慰”,特分别致电罗斯福、丘吉尔,向他们表示感谢。在给罗斯福的谢电中说:“欣悉美国自动放弃在华之‘治外法权’,举国无不欢快。”“中正个人亦深为此一优美动人之壮举所感动,实无适当言词足以表达余欣慰之感情。”(11)在给丘吉尔的谢电中说:“中国对于贵国决定废除在华‘治外法权’之友善举动,深为感动。……英国自动放弃此等陈旧之特权,业已博得一道德上重大之胜利。此实阁下本于大政治家之远见卓识之一永久贡献也。”(12)
此后,中美、中英即进入商谈平等新约阶段。中美新约谈判由魏道明与美国国务卿赫尔在华盛顿进行;中英新约谈判由宋子文等与英国驻华大使薛穆在重庆进行。
在中美谈判前,蒋介石于10月12日致电还在华盛顿的外交部长宋子文:“关于废除治外法权事,应静待美政府提出其所谓简短之草约后,我方再行表示意见,此时不必作任何交涉。惟我方不妨间接表示,甚望其将过去所有各种不平等条约,一律作废,整个撤消,重订平等合作之新约也。”(13)10月24日,美国国务卿赫尔将拟好了的《中美关系条约草案》提交给驻美大使魏道明,作为中美谈判基础。美方提出的草案共八条,内容包括美国原在华享有的领事裁判权,《辛丑条约》以及北平使馆界之行政与管理权、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之行政与管理权等一并废除,移交中华民国,同时规定了中美两国相互平等互惠互利的一些原则(14)。
中国外交部对美方提出的草案进行了研究对各条个别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正,形成了中方的意见,并要求魏道明依此进行交涉。
美方对中方提出的修正案作出答复:说中方“所提增加第一条(15),似无必要,因本条约主要目的在撤销治外法权,美政府甚盼国会能迅速通过批准”,倘增加贵方所提第一条,“易使美国一般人士误会,以为除治外法权外,尚牵涉其他问题,致生异议。且平等互惠原则已在各条款内表现,美国与其他国订约均无特别申明此项原则之方式”,故甚愿中方不予坚持。魏道明则强调说:“此为当然之原则,乃本约精神之所系,应无误会之可能,如删去反生误会,我方坚持此点,似不无解决之望”(16)。双方还就中方修正案中修正意见进行了讨论。
11月27日,美方将谈判后形成的关于约稿之修改及换文修正稿之节略全文递交给魏道明。并“希望本约能在十天左右签字,如能与中英条约之签字同时更佳”。美方还说“已竭力采纳”了贵方之“修正意见,并赶于本周内脱稿”(17)。
其后,美方又非正式提出“下列代替换文中之条款:并相互谅解,如中国政府允许任何第三国船只参与沿海贸易或内河航行,亦应给予美国船只以同样之权利”。中方对此极为关注。要求美方也率先放弃此项权利。但美方解释说“惟仅欲在现时情形下置美国之利益于与其他各国之利益相同之地位,俾得克服任何技术之障碍而确保国会之早日通过而已”(18)。
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与外交部一起会商认为若美方坚持此条,“我方似亦不便拒绝”(19)。就这样,中美双方的谈判就比较顺利地结束了。
12月18日,美国政府向中国提交照会,认为对条约草案及所附条文,认识已趋一致,建议于1943年1月1日在华盛顿正式签署条约和换文,中国表示赞同。由于中英谈判尚未结束,故中美条约的签字日期只好后延。
1943年1月11日,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条约和换文,在华盛顿正式签字。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驻美特命全权大使魏道明和美国总统特派国务院国务卿赫尔分别在条约及换文上签字。
条约共八条,主要内容有:
第一条:现行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间之条约与协定凡授权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或其代表实行管辖中华民国领土内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之一切条款,兹特撤销作废。美利坚合众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土内,应依照国际公法之原则及国际惯例受中华民国政府之管辖。
第二条: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认为1901年9月7日中国政府与他国政府,包括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北京签订之议定书应行取消;并同意该议定书及其附件所给予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一切权利应予终止。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愿协助中华民国政府与其他有关政府成立必要之协定,将北平使馆界之行政与管理,连同使馆界之一切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移交于中华民国政府。并相互了解中华民国政府于接收使馆界行政与管理时,应厘定办法担任并履行使馆界之官有义务及债务,并承认及保护该界内之一切合法权利。
在北平使馆界内已划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土地,其上建有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房屋,中华民国政府允许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为公务上之目的有继续使用之权。
第三条: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认为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之行政与管理应归还中华民国政府;并同意凡关于上述租界给予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权利应予终止。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愿协助中华民国政府与其他有关政府成立必要之协定,将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之行政与管理连同上述租界之一切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移交于中华民国政府。并相互了解中华民国政府于接收上述租界行政与管理时,应厘定办法担任并履行上述租界之官有义务及债务,并承认取保护该界内之一切合法权利。
第四条:为免除美利坚合众国人民(包括公司及社团)或政府在中华民国领土内现有关于不动产之权利发生任何问题,尤为免除各条约及协定之各条款因本约第一条规定废止而可能发生之问题起见,双方同意上述现有之权利不得取消作废,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追究,依照法律手续提出证据证明此项权利系以诈欺或类似诈欺或其他不正当之手段所取得者不在此限。同时相互了解此项权利取得时所根据之官厅手续,如日后有任何变更之处,该项权利不得因之作废。双方并同意此项权利应受中华民国关于征收捐税、征用土地及有关国防各项法令之约束,非经中华民国政府之明白许可,并不得移转于第三国政府或人民(包括公司及社团)。
双方并同意中华民国政府对于美利坚合众国人民或政府持有之不动产永租契或其他证据,如欲另行换发新所有权状时,中国官厅当不征收任何费用。此项新所有权状应充分保障上述租契或其他证据之持有人与其合法之继承人及承让人,并不得减损其原来权益,包括转让权在内。双方并同意中国官厅不得向美利坚合众国人民或政府要求缴纳涉及本约发生效力以前有关土地移转之任何费用。
第五条: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于中华民国人民在美利坚合众国全境内,早已予以旅行、居住及经商之权利。中华民国政府同意对于美利坚合众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土内,予以相同之权利。两国政府在各该国管辖所及之领土内,尽力给予对方国人民关于各项法律手续、司法事件之处理及各种租税之征收与其有关事项,不低于所给本国人民之待遇。
第六条: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相互同意彼此领事官经对方给予执行职务证书后,得在对方国双方同意之口岸地方与城市驻扎。两国之领事官在其领事区内应有与其本国人民会晤、通讯以及指示之权。倘其本国人民在其领事区内被拘留、逮捕、监禁或听候审判时,应立即通知该领事官,该领事官于通知主管官厅后,得探视此等人民。总之,两国之领事官应享有现代国际惯例所给予之权利、特权与豁免。
双方并同意对方人民在此国领土内者,有随时与其领事官通讯之权。对方人民在此国之领土内被拘留、逮捕、监禁或听候审判者,其与领事官之通讯,地方官厅应予转递。
第七条: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相互同意,经一方之请求或于现在抵抗共同敌国之战事停止后,至迟六个月内进行谈判,签订一现代广泛之友好通商航海设领条约……。
第八条:本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发生效力(20)。
中英两国的谈判在重庆艰难地进行着。10月30日,薛穆奉英国政府之命与宋子文进行了正式会谈,并向中方提交了《中英关系条约草案》共九条。其中包括废除《辛丑条约》归还北平使馆界之行政与管理权、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之行政与管理权、天津租界、广州租界等。中国外交部初步审查后认为“按中英新约草案,其内容与中美新约草案除增列数点外,完全相同”。为此,中方对草约之第一、四、五条表示赞同。但对其余各条只提出个别修正意见。11月7日,宋子文将中方对英方新约修正案呈报蒋介石。在这个修正案中,增加了要求英方废除1898年6月9日强迫清政府签订的《香港界址专条》,归还香港新界。
11月13日,中方将修正案送达薛穆。在谈判中,薛穆拒绝讨论香港新界问题。而中方严正要求,废约必须包含香港问题。薛穆将中方的修正案和中方的态度报告给了伦敦。11月20日,英外交部远东司司长克拉克在给薛穆的备忘录中再次重申“新界与英国领土是互为依存的”,“我们必须坚决抵制中国的这一建议”。11月30日,英国战时内阁会议决定,坚决拒绝讨论香港新界问题,甚至表示:“即使谈判破裂也在所不惜。”12月5日,英外交部电令薛穆:“不要在目前的条约谈判中考虑新界问题,这与废除治外法权无关。”“你应通知中国政府九龙新界不在讨论之列。”(21)
英国拒绝讨论香港新界问题的蛮横举措,遭到了中方的强烈反对。宋子文在谈判中寸步不让,坚决要求收回九龙新界。他在每次谈判中都重复这一立场,并以此作为签约的先决条件。吴国桢也具体阐述了中国人民的强烈民族感情,并且从法律的角度力争收回香港新界。他说:“香港和九龙都是由不平等条约引起的问题,既然谈判废约,当然要涉及九龙。不归还九龙,不平等条约的废除就不完全,中国政府亦无法向人民交待。”双方相持不下,陷入僵局。
12月25日,英战时内阁再次召开会议,决定以“香港新界问题留到战后讨论”来诱使中国同意签约。宋子文在顾维钧等人的劝说下,改变立场。顾维钧认为“如果不签约,英国很可能发表一项声明,说明他们原来的提议是废除治外治权及有关特权,而且已就此草拟了条约达成了协议。但中国提出并一再坚持归还九龙,并坚持以废除九龙租借权为签署条约的条件”。“英国还会解释说它并非不愿讨论这个问题,但目前九龙不在英国手中,因此建议战后胜利再进行讨论。英国发表了这样一个声明,就可凭世界舆论来评判是非了。”他认为,这样下去反而对中国极大不利(22)。
宋子文在转变态度后,又与顾维钧一起去游说蒋介石,希望他放弃讨论香港新界问题。顾维钧对蒋说:中英新约是英国出于“友好”,“首先采取行动同我们磋商的”;又说:他“明白委员长的意思,该送来的礼物应当一次送来,可是英国愿意分两次送”,“依我看还是先收下这第一份礼为宜,可以在收礼时暗示一下我们在等待第二份礼的到来,这样可以不致引起什么误解”。在劝说中,特别强调:中英谈判破裂还将影响中美关系,中英谈判的破裂就意味着盟国间的团结的破裂;同时,在中国对苏关系中需要英国(23)。顾维钧是一个资格很老的外交家,当时他又出任驻英大使,所以他的话能起作用。蒋介石接受了这一建议。但他决定先不把这一立场通知英方,而让宋子文翌日再告诉薛穆,九龙租借地问题解决后才能缔约。
12月28日,宋子文奉蒋命,再次向薛穆提出交涉,他强烈暗示情势的严重性,恳切要求英国政府重新考虑新界问题上的立场,作出准备归还新界的表示。但薛穆也表示:“如果中国坚持,我们只好不签订条约。”蒋介石的最后一博彻底破灭。
30日,宋、顾等再次晋见蒋介石,劝他下最后决心放弃关于九龙租借地要求。31日上午,蒋介石正式批准签署条约。中英新约谈判结束。
1943年1月11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长宋子文为全权代表与英国驻华大使薛穆代表本国政府,在《中英条约》及换文上签字。
中英条约共九条,其中主要的有:
第一条:(一)本约所适用之缔约双方领土,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阁下方面,为中华民国之一切领土;在英王陛下方面,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印度、一切殖民地、海外领土、英王陛下之保护国,及在英王保护或宗主权下之一切疆土及联合王国政府所执行委任统治之一切委任统治地。本约以下各条所称缔约此方或彼方之领土,即系指本约所适用之各该方领土。
第二条:现行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阁下与英王陛下间之条约与协定凡授权英王陛下或其代表实行管辖在中华民国领土内英王陛下之人民或公司之一切条款,兹特撤销作废。英王陛下之人民及公司在中华民国领土内,应依照国际公法之原则及国际惯例受中华民国政府之管辖。
第三条:(一)英王陛下认为1901年9月7日中国政府与其他政府,包括英王陛下联合王国政府,在北京签订之议定书应行取消;并同意该议定书及其附件所给予英王陛下联合王国政府之一切权利应予终止。
(二)英王陛下联合王国政府愿协助中华民国政府与其他有关政府成立必要之协定,将北平使馆界之行政与管理,连同使馆界之一切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移交于中华民国政府。并相互了解中华民国政府于接收使馆界行政与管理时,应厘订办法担任并履行使馆界之官有义务及债务,并承认及保护该界内之一切合法权利。
(三)在北平使馆界内已划与英王陛下联合王国政府之土地,其上建有属于英王陛下联合王国政府之房屋,中华民国政府允许英王陛下联合王国政府为公务上之目的有继续使用之权。
第四条:(一)英王陛下认为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之行政与管理应归还中华民国政府;并同意凡关于上述租界给予英王陛下之权利应予终止。
(二)英王陛下联合王国政府愿协助中华民国政府与其他有关政府成立必要之协定,将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之行政与管理连同上述租界之一切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移交于中华民国政府。并相互了解,中华民国政府于接收上述租界行政与管理时,应厘订办法担任并履行上述租界之官有义务及债务,并承认及保护该界内之一切合法权利。
(三)英王陛下同意将天津英租界(包括英方工部局所管全部区域)及广州英租界之行政与管理归还中华民国政府;并同意凡关于上述两租界给予英王陛下之权利应予终止。
(四)天津英租界(包括英方工部局所管全部区域)及广州英租界之行政与管理,连同其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应移交中华民国政府。并相互了解中华民国政府于接收该两租界行政与管理时,应厘订办法担任并履行该两租界内之官有义务及债务,并承认保护该两租界内之一切合法权利(24)。
第五条至第九条与中美新约的第四条至第八条相同。
中英新约签字后,中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长宋子文照会英国驻华大使薛穆,严正声明中国政府对香港新界租借地“保留日后提出讨论之权等”(25)。
中美、中英新约的签订,在国际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原在华享有特权的挪威、巴西、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等纷纷仿效,同中国政府签订新约,废除强加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不平等条约及特权。
1月12日,罗斯福、丘吉尔分别致电蒋介石,对两国新约签订,表示热烈祝贺。罗斯福的贺电说:“顷奉阁下1月11日关于签订中美新约来电,无任欣慰。此项设施,久应采取,今得实现,美国人民及政府与中华民国人民与政府,同感愉快。”(26)丘吉尔的电报称:“中英新约签订之日,辱承惠电,不胜欣慰。此一伟大事件,对于两国邦交展开新之一页,实含无穷希望于将来,而令人为之忆念于恒久也。”(27)
1943年2月2日,重庆国民政府批准了中美、中英新约。为庆祝这一重大胜利,蒋介石于2月4日发表了《告全国军民书》。国民党中央、国民政府各高级军政要员纷纷著文或发表谈话,以示庆祝。国民政府规定,陪都全市于2月5日悬旗一日,各工厂放假一天,各机关学校放假三天,民间张灯六夜,国统区各界人士也纷纷举行庆祝活动。
陕甘宁边区政府和各解放区也举行了隆重的庆祝活动。延安二万多军民召开庆祝大会,毛泽东、朱德等亲自出席大会。《解放日报》发表了社论,边区政府决定各机关学校民众团体放假一周,中等以上学校放假14天,各工厂则根据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假日放假。
“民初北京政府时代,先后虽有巴黎和会、华盛顿会议、关税特别会议之召开,与中德及中奥和约、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之签订,然以言废约,收效仍微”②。国民政府建立后,对废除不平等条约,作了一些努力,1928年,蒋介石完成“统一”,“国家声势大振,废约运动,始益趋积极”③。在1927年至1931年间“已有相当成就,除关税完全自主外,对取消领事裁判权,亦已有端倪,并先后收回汉口、九江、镇江、厦门四处英租界、天津比租界及威海卫英租借地”。后因九一八事变发生,国内外局势扰攘不安,“废约交涉,只得暂停”④。
1941年4月,重庆国民政府驻英大使郭泰祺奉调回国出任外交部,由英经美返国之际,奉政府之命,为废除不平等条约问题与美国当局进行了商谈。美国国务卿赫尔对郭泰祺提出的要相互平等原则“甚赞同”,并表示“极愿中国完全恢复主权”。然而,美方只允对废除治外法权及其他有关权益,先采取换文方式。正式谈判则留待和平状况恢复之后。⑤
5月25日,中美在华盛顿进行了非正式换文。美方的换文说:“今美国政府对于中国要求调整其国际关系上异常状态之愿望,业经采取步骤,仍当一贯继续实施。将来和平重现之日,经由与中国政府正当谈判及彼此同意之程序,将美国及其他各国因有关治外法权之条约及其实施之办法,在中国所仍享有之若干特殊性质权利予以放弃, 自为美国政府所期望。”⑥
美国的主张,也得到了英国的响应,6月11日,英国外务部次官白特勒发表声明,谓英国也准备在将来和平恢复后,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并解决有关悬而未决的问题。
7月4日,英国新任驻华大使卡尔又奉命照会重庆国民政府外交部,正式表示:“俟远东之和平恢复时,英国政府愿与中国政府商讨取消治外法权、交还租界,并根据平等互惠原则,修改条约。”
1942年3月,重庆国民政府决定,把废除治外法权等问题提前到战时解决,并命令宋子文在争取美援的洽谈中,表达中国政府希望立即废约,改订新约的意向。
起初美方不予表态,经过宋子文的反复洽谈和争取,加之国际局势的变化以及美国舆论的压力,美国政府于1942年8月才基本上同意考虑中国要求立即废除在华领事裁判权等立场。随即美国向英国通报、准备着手与中国举行谈判,废除治外法权等在华特权,改订新约。英国表示同意并准备采取一致行动。
美国为何短短几个月就改变原来的决定而接受重庆国民政府提出的立即废旧约订新约的要求呢?9月5日,赫尔是这么解释的:1.国内朝野的舆论普遍赞成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及有关特权,其势头将日益增强;2.中国舆论自不待言,且蒋介石及其政府正在对外政治关系上采取更加主动的姿态;3.盟国在太平洋和中国战场的军事形势最近已有所改善;4.最近美国法庭在“自由”中国审理一起杀人案件(按1942年8月16日在云南沾益一美军中士被一美国平民枪杀),此事会给美国政府带来困扰。益觉废除在华领事裁判权之急迫⑦。赫尔还说明,采取这一确定步骤的理想时机似未到来,然目前可能是最佳时机,特别是主动权尚在我们手中,他希望采取这种行动能达到三个目的:1.在心理上和政治上有益于彰明“联合国家”所持之正义,这将是对中国的具体援助,并将因此增强中国抗战的决心;2.彻底扫除与中国关系上现存的不正常状态;3.在原则上达成一项协议,规定美国和英国国民在中国获得通常能在其他友邦享有的一般权利⑧。
得知美国政府决定立即与中国谈判废除在华领事裁判权等特权的消息后,重庆国民政府立即于9月2日派魏道明替换胡适为驻美大使,以促成速订新约之事。
10月5日,蒋介石授意陈布雷撰拟了一篇希望美国率先自动表示放弃对华不平等条约新闻稿⑨。美国随即作出反应,10月9日,美国国务院正式通知宋子文和魏道明,愿与中国商谈废除不平等条约办法。同一天,英外务部大臣特向伦敦中国大使馆代办表示,“我国政府愿于最近将来与中国政府进行谈判,并将以规定立时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解决有关问题之草约,提交中国政府考虑。”⑩
得悉英美表示自动取消不平等条约,与中国商谈“订立新约”,蒋介石“殊为欣慰”,特分别致电罗斯福、丘吉尔,向他们表示感谢。在给罗斯福的谢电中说:“欣悉美国自动放弃在华之‘治外法权’,举国无不欢快。”“中正个人亦深为此一优美动人之壮举所感动,实无适当言词足以表达余欣慰之感情。”(11)在给丘吉尔的谢电中说:“中国对于贵国决定废除在华‘治外法权’之友善举动,深为感动。……英国自动放弃此等陈旧之特权,业已博得一道德上重大之胜利。此实阁下本于大政治家之远见卓识之一永久贡献也。”(12)
此后,中美、中英即进入商谈平等新约阶段。中美新约谈判由魏道明与美国国务卿赫尔在华盛顿进行;中英新约谈判由宋子文等与英国驻华大使薛穆在重庆进行。
在中美谈判前,蒋介石于10月12日致电还在华盛顿的外交部长宋子文:“关于废除治外法权事,应静待美政府提出其所谓简短之草约后,我方再行表示意见,此时不必作任何交涉。惟我方不妨间接表示,甚望其将过去所有各种不平等条约,一律作废,整个撤消,重订平等合作之新约也。”(13)10月24日,美国国务卿赫尔将拟好了的《中美关系条约草案》提交给驻美大使魏道明,作为中美谈判基础。美方提出的草案共八条,内容包括美国原在华享有的领事裁判权,《辛丑条约》以及北平使馆界之行政与管理权、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之行政与管理权等一并废除,移交中华民国,同时规定了中美两国相互平等互惠互利的一些原则(14)。
中国外交部对美方提出的草案进行了研究对各条个别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正,形成了中方的意见,并要求魏道明依此进行交涉。
美方对中方提出的修正案作出答复:说中方“所提增加第一条(15),似无必要,因本条约主要目的在撤销治外法权,美政府甚盼国会能迅速通过批准”,倘增加贵方所提第一条,“易使美国一般人士误会,以为除治外法权外,尚牵涉其他问题,致生异议。且平等互惠原则已在各条款内表现,美国与其他国订约均无特别申明此项原则之方式”,故甚愿中方不予坚持。魏道明则强调说:“此为当然之原则,乃本约精神之所系,应无误会之可能,如删去反生误会,我方坚持此点,似不无解决之望”(16)。双方还就中方修正案中修正意见进行了讨论。
11月27日,美方将谈判后形成的关于约稿之修改及换文修正稿之节略全文递交给魏道明。并“希望本约能在十天左右签字,如能与中英条约之签字同时更佳”。美方还说“已竭力采纳”了贵方之“修正意见,并赶于本周内脱稿”(17)。
其后,美方又非正式提出“下列代替换文中之条款:并相互谅解,如中国政府允许任何第三国船只参与沿海贸易或内河航行,亦应给予美国船只以同样之权利”。中方对此极为关注。要求美方也率先放弃此项权利。但美方解释说“惟仅欲在现时情形下置美国之利益于与其他各国之利益相同之地位,俾得克服任何技术之障碍而确保国会之早日通过而已”(18)。
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与外交部一起会商认为若美方坚持此条,“我方似亦不便拒绝”(19)。就这样,中美双方的谈判就比较顺利地结束了。
12月18日,美国政府向中国提交照会,认为对条约草案及所附条文,认识已趋一致,建议于1943年1月1日在华盛顿正式签署条约和换文,中国表示赞同。由于中英谈判尚未结束,故中美条约的签字日期只好后延。
1943年1月11日,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条约和换文,在华盛顿正式签字。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驻美特命全权大使魏道明和美国总统特派国务院国务卿赫尔分别在条约及换文上签字。
条约共八条,主要内容有:
第一条:现行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间之条约与协定凡授权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或其代表实行管辖中华民国领土内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之一切条款,兹特撤销作废。美利坚合众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土内,应依照国际公法之原则及国际惯例受中华民国政府之管辖。
第二条: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认为1901年9月7日中国政府与他国政府,包括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北京签订之议定书应行取消;并同意该议定书及其附件所给予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一切权利应予终止。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愿协助中华民国政府与其他有关政府成立必要之协定,将北平使馆界之行政与管理,连同使馆界之一切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移交于中华民国政府。并相互了解中华民国政府于接收使馆界行政与管理时,应厘定办法担任并履行使馆界之官有义务及债务,并承认及保护该界内之一切合法权利。
在北平使馆界内已划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土地,其上建有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房屋,中华民国政府允许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为公务上之目的有继续使用之权。
第三条: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认为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之行政与管理应归还中华民国政府;并同意凡关于上述租界给予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权利应予终止。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愿协助中华民国政府与其他有关政府成立必要之协定,将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之行政与管理连同上述租界之一切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移交于中华民国政府。并相互了解中华民国政府于接收上述租界行政与管理时,应厘定办法担任并履行上述租界之官有义务及债务,并承认取保护该界内之一切合法权利。
第四条:为免除美利坚合众国人民(包括公司及社团)或政府在中华民国领土内现有关于不动产之权利发生任何问题,尤为免除各条约及协定之各条款因本约第一条规定废止而可能发生之问题起见,双方同意上述现有之权利不得取消作废,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追究,依照法律手续提出证据证明此项权利系以诈欺或类似诈欺或其他不正当之手段所取得者不在此限。同时相互了解此项权利取得时所根据之官厅手续,如日后有任何变更之处,该项权利不得因之作废。双方并同意此项权利应受中华民国关于征收捐税、征用土地及有关国防各项法令之约束,非经中华民国政府之明白许可,并不得移转于第三国政府或人民(包括公司及社团)。
双方并同意中华民国政府对于美利坚合众国人民或政府持有之不动产永租契或其他证据,如欲另行换发新所有权状时,中国官厅当不征收任何费用。此项新所有权状应充分保障上述租契或其他证据之持有人与其合法之继承人及承让人,并不得减损其原来权益,包括转让权在内。双方并同意中国官厅不得向美利坚合众国人民或政府要求缴纳涉及本约发生效力以前有关土地移转之任何费用。
第五条: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于中华民国人民在美利坚合众国全境内,早已予以旅行、居住及经商之权利。中华民国政府同意对于美利坚合众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土内,予以相同之权利。两国政府在各该国管辖所及之领土内,尽力给予对方国人民关于各项法律手续、司法事件之处理及各种租税之征收与其有关事项,不低于所给本国人民之待遇。
第六条: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相互同意彼此领事官经对方给予执行职务证书后,得在对方国双方同意之口岸地方与城市驻扎。两国之领事官在其领事区内应有与其本国人民会晤、通讯以及指示之权。倘其本国人民在其领事区内被拘留、逮捕、监禁或听候审判时,应立即通知该领事官,该领事官于通知主管官厅后,得探视此等人民。总之,两国之领事官应享有现代国际惯例所给予之权利、特权与豁免。
双方并同意对方人民在此国领土内者,有随时与其领事官通讯之权。对方人民在此国之领土内被拘留、逮捕、监禁或听候审判者,其与领事官之通讯,地方官厅应予转递。
第七条: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相互同意,经一方之请求或于现在抵抗共同敌国之战事停止后,至迟六个月内进行谈判,签订一现代广泛之友好通商航海设领条约……。
第八条:本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发生效力(20)。
中英两国的谈判在重庆艰难地进行着。10月30日,薛穆奉英国政府之命与宋子文进行了正式会谈,并向中方提交了《中英关系条约草案》共九条。其中包括废除《辛丑条约》归还北平使馆界之行政与管理权、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之行政与管理权、天津租界、广州租界等。中国外交部初步审查后认为“按中英新约草案,其内容与中美新约草案除增列数点外,完全相同”。为此,中方对草约之第一、四、五条表示赞同。但对其余各条只提出个别修正意见。11月7日,宋子文将中方对英方新约修正案呈报蒋介石。在这个修正案中,增加了要求英方废除1898年6月9日强迫清政府签订的《香港界址专条》,归还香港新界。
11月13日,中方将修正案送达薛穆。在谈判中,薛穆拒绝讨论香港新界问题。而中方严正要求,废约必须包含香港问题。薛穆将中方的修正案和中方的态度报告给了伦敦。11月20日,英外交部远东司司长克拉克在给薛穆的备忘录中再次重申“新界与英国领土是互为依存的”,“我们必须坚决抵制中国的这一建议”。11月30日,英国战时内阁会议决定,坚决拒绝讨论香港新界问题,甚至表示:“即使谈判破裂也在所不惜。”12月5日,英外交部电令薛穆:“不要在目前的条约谈判中考虑新界问题,这与废除治外法权无关。”“你应通知中国政府九龙新界不在讨论之列。”(21)
英国拒绝讨论香港新界问题的蛮横举措,遭到了中方的强烈反对。宋子文在谈判中寸步不让,坚决要求收回九龙新界。他在每次谈判中都重复这一立场,并以此作为签约的先决条件。吴国桢也具体阐述了中国人民的强烈民族感情,并且从法律的角度力争收回香港新界。他说:“香港和九龙都是由不平等条约引起的问题,既然谈判废约,当然要涉及九龙。不归还九龙,不平等条约的废除就不完全,中国政府亦无法向人民交待。”双方相持不下,陷入僵局。
12月25日,英战时内阁再次召开会议,决定以“香港新界问题留到战后讨论”来诱使中国同意签约。宋子文在顾维钧等人的劝说下,改变立场。顾维钧认为“如果不签约,英国很可能发表一项声明,说明他们原来的提议是废除治外治权及有关特权,而且已就此草拟了条约达成了协议。但中国提出并一再坚持归还九龙,并坚持以废除九龙租借权为签署条约的条件”。“英国还会解释说它并非不愿讨论这个问题,但目前九龙不在英国手中,因此建议战后胜利再进行讨论。英国发表了这样一个声明,就可凭世界舆论来评判是非了。”他认为,这样下去反而对中国极大不利(22)。
宋子文在转变态度后,又与顾维钧一起去游说蒋介石,希望他放弃讨论香港新界问题。顾维钧对蒋说:中英新约是英国出于“友好”,“首先采取行动同我们磋商的”;又说:他“明白委员长的意思,该送来的礼物应当一次送来,可是英国愿意分两次送”,“依我看还是先收下这第一份礼为宜,可以在收礼时暗示一下我们在等待第二份礼的到来,这样可以不致引起什么误解”。在劝说中,特别强调:中英谈判破裂还将影响中美关系,中英谈判的破裂就意味着盟国间的团结的破裂;同时,在中国对苏关系中需要英国(23)。顾维钧是一个资格很老的外交家,当时他又出任驻英大使,所以他的话能起作用。蒋介石接受了这一建议。但他决定先不把这一立场通知英方,而让宋子文翌日再告诉薛穆,九龙租借地问题解决后才能缔约。
12月28日,宋子文奉蒋命,再次向薛穆提出交涉,他强烈暗示情势的严重性,恳切要求英国政府重新考虑新界问题上的立场,作出准备归还新界的表示。但薛穆也表示:“如果中国坚持,我们只好不签订条约。”蒋介石的最后一博彻底破灭。
30日,宋、顾等再次晋见蒋介石,劝他下最后决心放弃关于九龙租借地要求。31日上午,蒋介石正式批准签署条约。中英新约谈判结束。
1943年1月11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长宋子文为全权代表与英国驻华大使薛穆代表本国政府,在《中英条约》及换文上签字。
中英条约共九条,其中主要的有:
第一条:(一)本约所适用之缔约双方领土,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阁下方面,为中华民国之一切领土;在英王陛下方面,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印度、一切殖民地、海外领土、英王陛下之保护国,及在英王保护或宗主权下之一切疆土及联合王国政府所执行委任统治之一切委任统治地。本约以下各条所称缔约此方或彼方之领土,即系指本约所适用之各该方领土。
第二条:现行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阁下与英王陛下间之条约与协定凡授权英王陛下或其代表实行管辖在中华民国领土内英王陛下之人民或公司之一切条款,兹特撤销作废。英王陛下之人民及公司在中华民国领土内,应依照国际公法之原则及国际惯例受中华民国政府之管辖。
第三条:(一)英王陛下认为1901年9月7日中国政府与其他政府,包括英王陛下联合王国政府,在北京签订之议定书应行取消;并同意该议定书及其附件所给予英王陛下联合王国政府之一切权利应予终止。
(二)英王陛下联合王国政府愿协助中华民国政府与其他有关政府成立必要之协定,将北平使馆界之行政与管理,连同使馆界之一切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移交于中华民国政府。并相互了解中华民国政府于接收使馆界行政与管理时,应厘订办法担任并履行使馆界之官有义务及债务,并承认及保护该界内之一切合法权利。
(三)在北平使馆界内已划与英王陛下联合王国政府之土地,其上建有属于英王陛下联合王国政府之房屋,中华民国政府允许英王陛下联合王国政府为公务上之目的有继续使用之权。
第四条:(一)英王陛下认为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之行政与管理应归还中华民国政府;并同意凡关于上述租界给予英王陛下之权利应予终止。
(二)英王陛下联合王国政府愿协助中华民国政府与其他有关政府成立必要之协定,将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之行政与管理连同上述租界之一切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移交于中华民国政府。并相互了解,中华民国政府于接收上述租界行政与管理时,应厘订办法担任并履行上述租界之官有义务及债务,并承认及保护该界内之一切合法权利。
(三)英王陛下同意将天津英租界(包括英方工部局所管全部区域)及广州英租界之行政与管理归还中华民国政府;并同意凡关于上述两租界给予英王陛下之权利应予终止。
(四)天津英租界(包括英方工部局所管全部区域)及广州英租界之行政与管理,连同其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应移交中华民国政府。并相互了解中华民国政府于接收该两租界行政与管理时,应厘订办法担任并履行该两租界内之官有义务及债务,并承认保护该两租界内之一切合法权利(24)。
第五条至第九条与中美新约的第四条至第八条相同。
中英新约签字后,中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长宋子文照会英国驻华大使薛穆,严正声明中国政府对香港新界租借地“保留日后提出讨论之权等”(25)。
中美、中英新约的签订,在国际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原在华享有特权的挪威、巴西、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等纷纷仿效,同中国政府签订新约,废除强加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不平等条约及特权。
1月12日,罗斯福、丘吉尔分别致电蒋介石,对两国新约签订,表示热烈祝贺。罗斯福的贺电说:“顷奉阁下1月11日关于签订中美新约来电,无任欣慰。此项设施,久应采取,今得实现,美国人民及政府与中华民国人民与政府,同感愉快。”(26)丘吉尔的电报称:“中英新约签订之日,辱承惠电,不胜欣慰。此一伟大事件,对于两国邦交展开新之一页,实含无穷希望于将来,而令人为之忆念于恒久也。”(27)
1943年2月2日,重庆国民政府批准了中美、中英新约。为庆祝这一重大胜利,蒋介石于2月4日发表了《告全国军民书》。国民党中央、国民政府各高级军政要员纷纷著文或发表谈话,以示庆祝。国民政府规定,陪都全市于2月5日悬旗一日,各工厂放假一天,各机关学校放假三天,民间张灯六夜,国统区各界人士也纷纷举行庆祝活动。
陕甘宁边区政府和各解放区也举行了隆重的庆祝活动。延安二万多军民召开庆祝大会,毛泽东、朱德等亲自出席大会。《解放日报》发表了社论,边区政府决定各机关学校民众团体放假一周,中等以上学校放假14天,各工厂则根据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假日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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