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
抗战爆发后,中国共产党停止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战略目标,变土地革命阶段的减租减息这个统一战线策略口号为抗日战争时期的战略方针,并在洛川会议上以纲领的形式规定了减租减息政策。
中共规定的减租减息标准,即实行“二五减租”和“分半减息”。二五减租指按原租额减去25%即四分之一,所以也叫四一减租。分半减息也叫一五减息,指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本金的15%。各根据地还规定了减租减息的具体办法:减租,是减以后的,一般不论何种租佃形式,均按战前原租额减去25%,多年的欠租应免交。减息,是减以前的,战前成立的借贷关系都分半减息,如果所付利息已超过原本一倍的,停利还本,超过原本二倍的,本利停付。现行利息则不允许超过社会借贷关系许可的程度为限,由双方决定。
减租减息运动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37年8月25日洛川会议提出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到1939年底,这是敌后抗日根据地建立的初期,这时,一般是以行政方式从上到下宣传、号召、酝酿发动减租减息的阶段。
第二阶段:1939年底到1941年底,减租减息政策得到初步贯彻的阶段。1939年1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深入群众工作的决定》,要求“在八路军新四军活动区域,必须实行激进的有利于广大抗日民众的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在经济改革方面,必须实行减租减息,废止苛捐杂税与改良工人生活。……在政治改革方面,必须实行民选制度。”1940年2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目前时局与党的任务的决定》中,又指出了“要认真实行减租、减息、减税与改良工人生活,给民众以经济上的援助,才能发动民众的抗日积极性,否则是不可能的”。由于这时的减租减息运动是在国民党顽固派第一次反共高潮和中国共产党的自卫斗争中进行的,因此发生了一些“左”的倾向。1940年7月7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目前形势与党的政策的决定》,规定在各项政策中纠正“左”的错误。7月31日,中共中央书记处还专门发出指示,不一律“没收一切汉奸的土地财产”。12月,毛泽东还为中共中央写了《论政策》的党内指示,指出“现在的政策,一方面,应该规定地主实行减租减息,方能发动基本农民群众的抗日积极性,但也不要减得太多。地租,一般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到群众要求增高时,可以实行倒四六分,或倒三七分,但不要超过此限度。利息,不要减到超过社会经济借贷关系所许可的程度。另一方面,要规定农民要交租交息,土地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地主。不要因减息而使农民借不到债,不要因清算老账而无偿收回典借的土地”。①经过中共中央连续几次指示,到1941年底各根据地的减租减息运动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第三阶段:1942年1月到1943年秋,减租减息运动深入贯彻,较全面地铺开,形成第一次高潮的阶段。194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要求各根据地领导部门克服右倾观点,普遍、认真地实行减租减息。中共中央同时颁布了《关于地租及佃权问题》、《关于债务问题》和《关于若干特殊土地处理问题》等三个附件。附件中规定保留永佃权;无永佃权者,鼓励双方订立较长期的租佃契约,这就保障了农民最关心的佃权——土地使用权。
第四阶段:1943年秋到抗战胜利,这是普遍开展“查减运动”,掀起减租减息第二次高潮的阶段。1943年10月1日,中共中央在《开展根据地的减租、生产和拥政爱民运动》的指示中,再一次指出减租减息运动的中心问题是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自己解放自己。要求各根据地从秋后到年底以前,发动一个普遍的“查减运动”,“凡未认真实行减租的,必须于今年一律减租。减而不彻底的,必须于今年彻底减租”。②1944年和1945年,各地普遍开展了“查减运动”,对不法地主进行了减租保佃斗争,也纠正了农民不交租的偏向。有的地区还结合进行了雇工增资、查黑田、反恶霸、反贪污和反对地富把持政权的斗争,使运动又一次形成了高潮。
陕甘宁根据地的减租减息运动:陕甘宁根据地是土地革命时期建立起来的,土地问题与敌后其他抗日根据地比较有特殊性。有一部分地区经过了土地分配,土地占有关系、阶级关系已不是地主与农民、剥削与被剥削的租佃关系,而是自耕农民之间的平等关系,这里没有减租交租的问题。为此,八路军驻防部队警备司令部曾与国民党地方政权共同发出过《土地维持现状》的布告。1938年4月1日,边区政府又发布了《关于处理地主土地问题》的布告,重申:1. 已分配土地的地区,欢迎地主回来抗日,从公地内分配与农民同样多的土地房屋,但不将没收的土地房屋还原,已经取消的租、债也不许再索取;2.回来的地主同其他农户一样受到政府保护。与此同时,边区政府还颁布了《土地所有权证条例》,从法令上保证了维持土地现状。未经分配土地的地区,1940年起普遍开展了减租减息运动。1942年边区减租减息运动有了较明显的进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1943年10月,中共中央指示宣传“十大政策”及开展查减运动后,西北局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发动群众开展减租减息运动的决定,并把这个运动和群众性的大生产运动、合作化运动、民主建政运动等结合起来,使减租减息运动得到巩固和扩大,地主经济逐渐削弱,地主、富农的资金经过引导,有的转入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轨道。
在各敌后抗日根据地中实行最早的是晋察冀边区。1937年10月,八路军第一一五师一部进入晋东北后,即提出了“二五减租”、“一分利息”的口号,并发动群众开展了减租减息斗争。1938年2月,边区政府颁布了《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条例规定“地主土地收入不论租佃、伴种,一律照原租额减25%”;“钱主之利息收入,不论新债或旧欠,年利率一律不准超过一分(即百分之十)”;“杂租、小租、送工”等额外附加剥削都取消;“出门利(即现扣利)、剥皮利、臭虫利、印子钱等高利贷一律禁止”。还规定“不得租户、佃户或伴种户之同意,不准将地转租、转佃、转伴种于他人”,保障了佃户的佃权。但由于根据地处于初创阶段,群众尚未充分发动起来,存有疑虑;不法地主也在暗中抗拒,对政府法令阳奉阴违,于是出现了明减暗不减、白天减租晚上又交还租子的现象。许多地方租额仍旧超过正产物收获量的37.5%,如盂平县67个村庄有54个村租额超过此数,其他地区也普遍超过40%,最高有超过75%。地主除收高额正租外,还照样收杂租、小租和摊派劳役,实行超经济剥削。
1939年12月,边区农会提出了减租减息提案。根据这个提案,边区政府于1940年2月1日公布了修正的《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和条例的《实施细则》。边区的减租减息运动进入高潮。据1940年夏季的统计,边区一般的地租约等于农民总收获量的20—25%(冀东区尚未实行)。仅北岳区一、二、五等三个专区六个县的不完全统计,已减租1.3万余石,减息32万余元。同时,由于运动的深入和清理旧债,抽回土地6.4万余亩。单行唐一县就抽回土地2.8万多亩,租率也一般降到37.5%以下。③然而,这时边区减租减息运动不断出现“左”的偏向,有的农民不交租不交息,有的农民把赎地换约运动变成了无偿的收地运动和废除债务运动。地主则转入非法的更为隐蔽的斗争,表面上自动济贫,将女儿下嫁,为佃户娶妻,实际上在背后与敌伪勾结,残害群众和政府工作人员,主佃关系极度紧张。
1940年8月13日,中共中央北方局公布了《关于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其中第七条规定:“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财产所有权”,“地主减租减息之后,佃户必须依约纳租,债户必须依约偿付利息”,“一切契约之缔结,均须双方自愿。”第17条规定:“全家逃往敌区之地主的土地财产,由政府暂为管理,待其重回边区抗日时发还之。”施政纲领既照顾了抗日的全局,又调节了地主与农民的利害关系,巩固了农民已得的利益,缓和了两个阶级的紧张关系,巩固了地主与农民在抗日民族解放中的联盟。有些逃往敌占区的地主,在施政纲领颁布后,又返回了边区。这样,减租减息运动中“左”的偏向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纠正。
1942年3月19日,边区农救总会发布了《农民土地斗争纲领》,除了重申“二五减租”和保护佃权外,还规定游击区的租额,可根据情况定为20%、15%或10%,鼓励农民开荒等等。1943年1月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的第二次的《边区租佃债息条例》中,专门设置了为调解土地纠纷的仲裁委员会,其任务是“根据照顾租佃双方利益,巩固团结的基本精神,秉公仲裁,使出租人的土地所有权、承租人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双方生活都能得到保障”。
1943年10月18日,晋察冀分局根据中共中央贯彻“十大政策”的决议进行“查减”运动而发布了《关于彻底实行减租政策的指示》,检查了六年来边区执行减租减息政策的情况:1.彻底执行了减租减息政策的只有北岳和冀中一小部分,其特点是排除了一切超经济剥削,充分发动了群众,基本群众已掌握了政权和武装,提高了生产积极性,巩固了既得利益;2.基本上执行了减租减息政策的,如北岳和冀中的大部分地区,其特点是虽然实行了二五减租,但基本群众尚未充分发动起来,群众的既得利益还不巩固,还有可能丧失,明减暗不减现象在许多地区存在;3.初步执行了减租减息政策的地区,如平北,政策刚提出来执行,群众才初步发动;4.未执行减租减息的地区,如冀东及北岳的新开辟区;5.执行过减租减息政策而后又变质的地区,如北岳及冀中的一部分地区,基本群众的利益得而复失。根据查减运动的结果,分局对不同地区指出了今后工作的方向和工作重点。这次查减运动成为全边区六年来减租减息运动最深入的一次。边区政府的指示发出后,各地减租减息运动得到了进一步深入开展。
晋冀鲁豫根据地的减租减息运动:1938年和1939年边区刚建立时,提出过“二五减租”和“分半减息”的口号,但没有普遍开展。1939年11月中共中央深入群众工作的指示下达后,运动才较普遍地发动起来。这时,正值国民党顽固派第一次反共高潮之际,阎锡山在山西也发动了反共军事磨擦。顽固派的进攻和屠杀,激起了群众深刻的仇恨和复仇的情绪,加之干部无经验,群众斗争中出现了“左”倾蛮干的偏向,农村阶级关系一度趋于紧张。第一次反共高潮被打退之后,1940年4月;中共中央北方局召开了黎城会议,向边区提出了减租减息、发动群众的任务。8月,颁布了减租法令,确定“五一减租”和最高租额不超过37.5%,禁止上打利、日得利、利加利、驴打滚等高利贷剥削。黎城会议强调了反“左”,这是必要的,但会议对于充分发动群众开展减租减息运动,并以此为中心来加强和巩固根据地的认识很不够。因此,除太行区较好外,边区大部分地区是给正在起来的群众运动泼了冷水,使运动陷于消沉。此后,边区政府两次颁布减租减息条例和施政纲领,都因为上述主观原因和客观上日军的“扫荡”,天灾袭击,致使减租减息运动没有彻底进行,阻碍了农民的积极性。根据地也因为缺乏群众工作基础,从而降低了克服困难的能力。
1941年9月1日,边区政府公布了《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提出“切实实行减租减息,减租一般以二五为原则,减息至一分半为标准。”同年11月5日,又正式公布了《晋冀鲁豫边区土地使用暂行条例》,统一了政策,从而大大推动了该边区减租减息运动的发展。
1942年10月修正公布了《土地使用暂行条例》,规定在基本区、边缘区、新收复区采取不同的斗争形式。在基本区是坚决实行减租减息,贯彻合理负担;边缘区或游击区主要是帮助农民减轻负担,组织群众进行反维持、反掠夺等对敌斗争和适当减轻封建剥削;在新收复区则是从清算、反霸、反汉奸斗争入手,然后转入减租减息。
1943年冬开始查减运动,到1944年,边区中心地区都大规模地进行了查减。到1945年夏,中心地区运动取得了很大成绩。据黎城、平定、临城、和东、偏城、壶关、黎北、太谷、武安等9县的不完全统计,共解决土地问题1.3万多件,广大农民取得了实际利益:共收回4 400多亩土地的佃权;7 400多亩土地重新签订了租约;2 200多亩土地减了租,退租400多石;典当地延期与复典地共4 400多亩;清债退粮上百石,退银元5万多元,抽地500多亩;退租还约1 300多亩,退银元1.7万多元,其他包赔损失等计得地2万多亩,粮食3 900多石,银元44万多元。④
晋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运动:1940年2月1日,晋西北边区召开第一次行政公署会议,颁布了六大施政纲领,规定了减租减息、奖励生产等项政策。4月2日颁布了《边区减租减息条例》。1941年,由于日寇的频繁“扫荡”,边区农村经济受到很大的破坏,劳动力减少了五分之二,耕畜也大大减少,但是由于实行了减租减息政策,各阶级团结对敌,仍然增加了生产。以边区中心的兴县为例,1941年减租后,地租一般比1940年减少了50%,地租率一般也下降了,山地为10%,旱地18%,水地23%。全县共退租3 800多石,清理旧债运动中,共抽旧约1.19万多张,销毁590多本账(包括粮食12万多石,白洋8.5万多元,白银1 500多两),赎回了900多垧土地和52眼窑洞。实行减租减息的结果,农民全年共买进土地2.09万垧,买地产的有1 200多户,农民的地权也得到了保障,水地租约一般签订在5年以上,保证了农民的佃权。彻底减租的地方,各项工作的开展都比较顺利。⑤
1942年8月,晋西北召开的高级干部会上又决定将对敌斗争、减租减息、发展生产等作为1943年的三大任务。10月,又颁布了晋西北的《施政纲领》和《减租交租条例》,稳定了租佃关系,保护了主佃双方的利益,加强了农村各阶级的团结。1943年冬,晋西北根据地又一次普遍开展了查减斗争。
山东根据地的减租减息运动:山东省的鲁中、沂蒙等地区,于1940年开始贯彻减租减息斗争。但由于这个时期日军对根据地的疯狂“扫荡”,斗争十分残酷,致使减租减息运动不能普遍彻底地开展起来。如鲁西地区8 000个村,实行减租的只有620多个村,实行减息的只有28个村。
1940年12月,山东根据地正式开始施行《减租减息暂行条例》,规定减租20%,年利率一律不得超过15%。1941年7月1日,山东分局发出了《关于紧急动员起来,为建设巩固的山东民主抗日根据地而斗争》的指示,指出必须坚决施行最低限度的民主改革,切实做到减租20%,工作比较巩固的地区应当逐步实行二五减租。从此,山东根据地的减租减息运动才比较全面地开展起来。但是由于干部不懂得关心群众的切身利益,不重视减租减息政策,更没有制定贯彻减租减息政策的具体办法和步骤,所以虽然有的地方实行了五一减租,也是恩赐式的,大多流于形式。直到194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发布以后,同时刘少奇由华中区赴延安途中,代表中共中央检查了山东的工作,情况才有所好转。刘少奇指出:“在山东根据地中没有阻碍群众工作发展的客观因素,山东群众工作之所以落后,主要是由于主观上的错误,主观上忽视群众运动的结果”⑥。并认为对这种错误观念“应当在全党提出并予以严肃的指责”⑦。刘少奇在批评的同时,还介绍了华中根据地苏中区盐城县农救会的经验让山东的同志学习。
1942年5月,山东分局连续作出了《关于减租减息改善雇工待遇开展群众运动的决定》及补充决定,《山东省土地租佃暂行条例》、《山东省借贷暂行条例》等,把“实行减租减息,发动群众运动作为建设山东根据地的第一位斗争任务”。并为此恢复了群众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根据地工、农、青、妇等群众组织的工作。与此同时,山东分局还决定派出1 000多名干部下乡,帮助开展减租减息和增加雇工工资的运动。在山东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的共同努力下,减租减息运动空前活跃起来。仅胶东、清河、鲁中、滨海四个战略区的不完全统计,这一年共减租18 282户,减租地39.3万余亩,减粮620余万斤,减息151户,减息粮数25 000多斤,减息款数11.19万元,增资人数3.94万人,增资粮数929.4万余斤,增资款数2.3万余元。到1943年上半年,鲁中、滨海两地的减租减息工作基本完成。
1943年10月以后,分局贯彻中共中央“十大政策”的指示,进行了查减运动,减租减息运动再度活跃起来。同时开展了减租退租、反黑地等斗争。1944年,山东分局再作补充指示,规定查减是7至10月的中心工作。
华中根据地的减租减息运动:1938年到1940年,新四军建立了包括苏北、苏中、苏南、淮北、淮南、皖中、浙东、鄂豫皖等8个战略区组成的华中根据地。1941年起,各个战略区根据本身条件,开展了减租减息运动。苏北的阜宁、射阳、滨海等县,相继掀起了减租减息运动的高潮,从地主手中退出押金和积谷,收效很大。到1943年,盐阜地区的中心区85%的农户减了租,边缘区和游击区减了租的户也占40—50%。盐阜地区佃农总数为5.6万户,减租减息后多得粮食2 200多万斤,平均每户360多斤,佃农生活得到改善。鄂豫皖根据地于1941年以后开始群众性的减租减息运动,1942年3月,鄂豫边区党委按照中共中央土地政策精神,参照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了《鄂豫边区施政纲领》和《边区减租办法》,规定除减租减息外,取缔私人征收湖课、河课,免除湖赋河赋。地租不得超过主要作物总收获量的37.5%,保证地主一律按二五减租原则收租,佃户按此原则交租。地主不得预收地租,废除押金等额外剥削。规定旧债不得超过年息二分,法律不得保护高利贷,保证地主放债收息,债务人按此原则还本付息。凡农民因借贷而典当押出之土地,期满后有随时赎回之权利。皖中临江地区,1943年底减租减息后,据5个区统计,32.5万多亩佃田共减租25.1万多石,受益的佃户为8.99万多家、37.9万多人,平均每人可增加收入6.7斗。临江地区的六洲乡100多户农民,三年中有40%的雇农转化成贫农,30%的贫农转化为中农,未转化的雇贫农因减租减息,生活也较过去有好转。⑧
通过减租减息的斗争,减轻了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广大农民群众在斗争中提高了阶级觉悟,得到了经济利益,改善了物质生活,激发起高涨的抗日热情和生产积极性,为开展广泛的群众性游击战争和大生产运动准备了条件。
中共规定的减租减息标准,即实行“二五减租”和“分半减息”。二五减租指按原租额减去25%即四分之一,所以也叫四一减租。分半减息也叫一五减息,指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本金的15%。各根据地还规定了减租减息的具体办法:减租,是减以后的,一般不论何种租佃形式,均按战前原租额减去25%,多年的欠租应免交。减息,是减以前的,战前成立的借贷关系都分半减息,如果所付利息已超过原本一倍的,停利还本,超过原本二倍的,本利停付。现行利息则不允许超过社会借贷关系许可的程度为限,由双方决定。
减租减息运动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37年8月25日洛川会议提出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到1939年底,这是敌后抗日根据地建立的初期,这时,一般是以行政方式从上到下宣传、号召、酝酿发动减租减息的阶段。
第二阶段:1939年底到1941年底,减租减息政策得到初步贯彻的阶段。1939年1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深入群众工作的决定》,要求“在八路军新四军活动区域,必须实行激进的有利于广大抗日民众的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在经济改革方面,必须实行减租减息,废止苛捐杂税与改良工人生活。……在政治改革方面,必须实行民选制度。”1940年2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目前时局与党的任务的决定》中,又指出了“要认真实行减租、减息、减税与改良工人生活,给民众以经济上的援助,才能发动民众的抗日积极性,否则是不可能的”。由于这时的减租减息运动是在国民党顽固派第一次反共高潮和中国共产党的自卫斗争中进行的,因此发生了一些“左”的倾向。1940年7月7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目前形势与党的政策的决定》,规定在各项政策中纠正“左”的错误。7月31日,中共中央书记处还专门发出指示,不一律“没收一切汉奸的土地财产”。12月,毛泽东还为中共中央写了《论政策》的党内指示,指出“现在的政策,一方面,应该规定地主实行减租减息,方能发动基本农民群众的抗日积极性,但也不要减得太多。地租,一般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到群众要求增高时,可以实行倒四六分,或倒三七分,但不要超过此限度。利息,不要减到超过社会经济借贷关系所许可的程度。另一方面,要规定农民要交租交息,土地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地主。不要因减息而使农民借不到债,不要因清算老账而无偿收回典借的土地”。①经过中共中央连续几次指示,到1941年底各根据地的减租减息运动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第三阶段:1942年1月到1943年秋,减租减息运动深入贯彻,较全面地铺开,形成第一次高潮的阶段。194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要求各根据地领导部门克服右倾观点,普遍、认真地实行减租减息。中共中央同时颁布了《关于地租及佃权问题》、《关于债务问题》和《关于若干特殊土地处理问题》等三个附件。附件中规定保留永佃权;无永佃权者,鼓励双方订立较长期的租佃契约,这就保障了农民最关心的佃权——土地使用权。
第四阶段:1943年秋到抗战胜利,这是普遍开展“查减运动”,掀起减租减息第二次高潮的阶段。1943年10月1日,中共中央在《开展根据地的减租、生产和拥政爱民运动》的指示中,再一次指出减租减息运动的中心问题是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自己解放自己。要求各根据地从秋后到年底以前,发动一个普遍的“查减运动”,“凡未认真实行减租的,必须于今年一律减租。减而不彻底的,必须于今年彻底减租”。②1944年和1945年,各地普遍开展了“查减运动”,对不法地主进行了减租保佃斗争,也纠正了农民不交租的偏向。有的地区还结合进行了雇工增资、查黑田、反恶霸、反贪污和反对地富把持政权的斗争,使运动又一次形成了高潮。
陕甘宁根据地的减租减息运动:陕甘宁根据地是土地革命时期建立起来的,土地问题与敌后其他抗日根据地比较有特殊性。有一部分地区经过了土地分配,土地占有关系、阶级关系已不是地主与农民、剥削与被剥削的租佃关系,而是自耕农民之间的平等关系,这里没有减租交租的问题。为此,八路军驻防部队警备司令部曾与国民党地方政权共同发出过《土地维持现状》的布告。1938年4月1日,边区政府又发布了《关于处理地主土地问题》的布告,重申:1. 已分配土地的地区,欢迎地主回来抗日,从公地内分配与农民同样多的土地房屋,但不将没收的土地房屋还原,已经取消的租、债也不许再索取;2.回来的地主同其他农户一样受到政府保护。与此同时,边区政府还颁布了《土地所有权证条例》,从法令上保证了维持土地现状。未经分配土地的地区,1940年起普遍开展了减租减息运动。1942年边区减租减息运动有了较明显的进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1943年10月,中共中央指示宣传“十大政策”及开展查减运动后,西北局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发动群众开展减租减息运动的决定,并把这个运动和群众性的大生产运动、合作化运动、民主建政运动等结合起来,使减租减息运动得到巩固和扩大,地主经济逐渐削弱,地主、富农的资金经过引导,有的转入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轨道。
在各敌后抗日根据地中实行最早的是晋察冀边区。1937年10月,八路军第一一五师一部进入晋东北后,即提出了“二五减租”、“一分利息”的口号,并发动群众开展了减租减息斗争。1938年2月,边区政府颁布了《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条例规定“地主土地收入不论租佃、伴种,一律照原租额减25%”;“钱主之利息收入,不论新债或旧欠,年利率一律不准超过一分(即百分之十)”;“杂租、小租、送工”等额外附加剥削都取消;“出门利(即现扣利)、剥皮利、臭虫利、印子钱等高利贷一律禁止”。还规定“不得租户、佃户或伴种户之同意,不准将地转租、转佃、转伴种于他人”,保障了佃户的佃权。但由于根据地处于初创阶段,群众尚未充分发动起来,存有疑虑;不法地主也在暗中抗拒,对政府法令阳奉阴违,于是出现了明减暗不减、白天减租晚上又交还租子的现象。许多地方租额仍旧超过正产物收获量的37.5%,如盂平县67个村庄有54个村租额超过此数,其他地区也普遍超过40%,最高有超过75%。地主除收高额正租外,还照样收杂租、小租和摊派劳役,实行超经济剥削。
1939年12月,边区农会提出了减租减息提案。根据这个提案,边区政府于1940年2月1日公布了修正的《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和条例的《实施细则》。边区的减租减息运动进入高潮。据1940年夏季的统计,边区一般的地租约等于农民总收获量的20—25%(冀东区尚未实行)。仅北岳区一、二、五等三个专区六个县的不完全统计,已减租1.3万余石,减息32万余元。同时,由于运动的深入和清理旧债,抽回土地6.4万余亩。单行唐一县就抽回土地2.8万多亩,租率也一般降到37.5%以下。③然而,这时边区减租减息运动不断出现“左”的偏向,有的农民不交租不交息,有的农民把赎地换约运动变成了无偿的收地运动和废除债务运动。地主则转入非法的更为隐蔽的斗争,表面上自动济贫,将女儿下嫁,为佃户娶妻,实际上在背后与敌伪勾结,残害群众和政府工作人员,主佃关系极度紧张。
1940年8月13日,中共中央北方局公布了《关于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其中第七条规定:“保障一切抗日人民的财产所有权”,“地主减租减息之后,佃户必须依约纳租,债户必须依约偿付利息”,“一切契约之缔结,均须双方自愿。”第17条规定:“全家逃往敌区之地主的土地财产,由政府暂为管理,待其重回边区抗日时发还之。”施政纲领既照顾了抗日的全局,又调节了地主与农民的利害关系,巩固了农民已得的利益,缓和了两个阶级的紧张关系,巩固了地主与农民在抗日民族解放中的联盟。有些逃往敌占区的地主,在施政纲领颁布后,又返回了边区。这样,减租减息运动中“左”的偏向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纠正。
1942年3月19日,边区农救总会发布了《农民土地斗争纲领》,除了重申“二五减租”和保护佃权外,还规定游击区的租额,可根据情况定为20%、15%或10%,鼓励农民开荒等等。1943年1月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的第二次的《边区租佃债息条例》中,专门设置了为调解土地纠纷的仲裁委员会,其任务是“根据照顾租佃双方利益,巩固团结的基本精神,秉公仲裁,使出租人的土地所有权、承租人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双方生活都能得到保障”。
1943年10月18日,晋察冀分局根据中共中央贯彻“十大政策”的决议进行“查减”运动而发布了《关于彻底实行减租政策的指示》,检查了六年来边区执行减租减息政策的情况:1.彻底执行了减租减息政策的只有北岳和冀中一小部分,其特点是排除了一切超经济剥削,充分发动了群众,基本群众已掌握了政权和武装,提高了生产积极性,巩固了既得利益;2.基本上执行了减租减息政策的,如北岳和冀中的大部分地区,其特点是虽然实行了二五减租,但基本群众尚未充分发动起来,群众的既得利益还不巩固,还有可能丧失,明减暗不减现象在许多地区存在;3.初步执行了减租减息政策的地区,如平北,政策刚提出来执行,群众才初步发动;4.未执行减租减息的地区,如冀东及北岳的新开辟区;5.执行过减租减息政策而后又变质的地区,如北岳及冀中的一部分地区,基本群众的利益得而复失。根据查减运动的结果,分局对不同地区指出了今后工作的方向和工作重点。这次查减运动成为全边区六年来减租减息运动最深入的一次。边区政府的指示发出后,各地减租减息运动得到了进一步深入开展。
晋冀鲁豫根据地的减租减息运动:1938年和1939年边区刚建立时,提出过“二五减租”和“分半减息”的口号,但没有普遍开展。1939年11月中共中央深入群众工作的指示下达后,运动才较普遍地发动起来。这时,正值国民党顽固派第一次反共高潮之际,阎锡山在山西也发动了反共军事磨擦。顽固派的进攻和屠杀,激起了群众深刻的仇恨和复仇的情绪,加之干部无经验,群众斗争中出现了“左”倾蛮干的偏向,农村阶级关系一度趋于紧张。第一次反共高潮被打退之后,1940年4月;中共中央北方局召开了黎城会议,向边区提出了减租减息、发动群众的任务。8月,颁布了减租法令,确定“五一减租”和最高租额不超过37.5%,禁止上打利、日得利、利加利、驴打滚等高利贷剥削。黎城会议强调了反“左”,这是必要的,但会议对于充分发动群众开展减租减息运动,并以此为中心来加强和巩固根据地的认识很不够。因此,除太行区较好外,边区大部分地区是给正在起来的群众运动泼了冷水,使运动陷于消沉。此后,边区政府两次颁布减租减息条例和施政纲领,都因为上述主观原因和客观上日军的“扫荡”,天灾袭击,致使减租减息运动没有彻底进行,阻碍了农民的积极性。根据地也因为缺乏群众工作基础,从而降低了克服困难的能力。
1941年9月1日,边区政府公布了《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提出“切实实行减租减息,减租一般以二五为原则,减息至一分半为标准。”同年11月5日,又正式公布了《晋冀鲁豫边区土地使用暂行条例》,统一了政策,从而大大推动了该边区减租减息运动的发展。
1942年10月修正公布了《土地使用暂行条例》,规定在基本区、边缘区、新收复区采取不同的斗争形式。在基本区是坚决实行减租减息,贯彻合理负担;边缘区或游击区主要是帮助农民减轻负担,组织群众进行反维持、反掠夺等对敌斗争和适当减轻封建剥削;在新收复区则是从清算、反霸、反汉奸斗争入手,然后转入减租减息。
1943年冬开始查减运动,到1944年,边区中心地区都大规模地进行了查减。到1945年夏,中心地区运动取得了很大成绩。据黎城、平定、临城、和东、偏城、壶关、黎北、太谷、武安等9县的不完全统计,共解决土地问题1.3万多件,广大农民取得了实际利益:共收回4 400多亩土地的佃权;7 400多亩土地重新签订了租约;2 200多亩土地减了租,退租400多石;典当地延期与复典地共4 400多亩;清债退粮上百石,退银元5万多元,抽地500多亩;退租还约1 300多亩,退银元1.7万多元,其他包赔损失等计得地2万多亩,粮食3 900多石,银元44万多元。④
晋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运动:1940年2月1日,晋西北边区召开第一次行政公署会议,颁布了六大施政纲领,规定了减租减息、奖励生产等项政策。4月2日颁布了《边区减租减息条例》。1941年,由于日寇的频繁“扫荡”,边区农村经济受到很大的破坏,劳动力减少了五分之二,耕畜也大大减少,但是由于实行了减租减息政策,各阶级团结对敌,仍然增加了生产。以边区中心的兴县为例,1941年减租后,地租一般比1940年减少了50%,地租率一般也下降了,山地为10%,旱地18%,水地23%。全县共退租3 800多石,清理旧债运动中,共抽旧约1.19万多张,销毁590多本账(包括粮食12万多石,白洋8.5万多元,白银1 500多两),赎回了900多垧土地和52眼窑洞。实行减租减息的结果,农民全年共买进土地2.09万垧,买地产的有1 200多户,农民的地权也得到了保障,水地租约一般签订在5年以上,保证了农民的佃权。彻底减租的地方,各项工作的开展都比较顺利。⑤
1942年8月,晋西北召开的高级干部会上又决定将对敌斗争、减租减息、发展生产等作为1943年的三大任务。10月,又颁布了晋西北的《施政纲领》和《减租交租条例》,稳定了租佃关系,保护了主佃双方的利益,加强了农村各阶级的团结。1943年冬,晋西北根据地又一次普遍开展了查减斗争。
山东根据地的减租减息运动:山东省的鲁中、沂蒙等地区,于1940年开始贯彻减租减息斗争。但由于这个时期日军对根据地的疯狂“扫荡”,斗争十分残酷,致使减租减息运动不能普遍彻底地开展起来。如鲁西地区8 000个村,实行减租的只有620多个村,实行减息的只有28个村。
1940年12月,山东根据地正式开始施行《减租减息暂行条例》,规定减租20%,年利率一律不得超过15%。1941年7月1日,山东分局发出了《关于紧急动员起来,为建设巩固的山东民主抗日根据地而斗争》的指示,指出必须坚决施行最低限度的民主改革,切实做到减租20%,工作比较巩固的地区应当逐步实行二五减租。从此,山东根据地的减租减息运动才比较全面地开展起来。但是由于干部不懂得关心群众的切身利益,不重视减租减息政策,更没有制定贯彻减租减息政策的具体办法和步骤,所以虽然有的地方实行了五一减租,也是恩赐式的,大多流于形式。直到194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发布以后,同时刘少奇由华中区赴延安途中,代表中共中央检查了山东的工作,情况才有所好转。刘少奇指出:“在山东根据地中没有阻碍群众工作发展的客观因素,山东群众工作之所以落后,主要是由于主观上的错误,主观上忽视群众运动的结果”⑥。并认为对这种错误观念“应当在全党提出并予以严肃的指责”⑦。刘少奇在批评的同时,还介绍了华中根据地苏中区盐城县农救会的经验让山东的同志学习。
1942年5月,山东分局连续作出了《关于减租减息改善雇工待遇开展群众运动的决定》及补充决定,《山东省土地租佃暂行条例》、《山东省借贷暂行条例》等,把“实行减租减息,发动群众运动作为建设山东根据地的第一位斗争任务”。并为此恢复了群众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根据地工、农、青、妇等群众组织的工作。与此同时,山东分局还决定派出1 000多名干部下乡,帮助开展减租减息和增加雇工工资的运动。在山东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的共同努力下,减租减息运动空前活跃起来。仅胶东、清河、鲁中、滨海四个战略区的不完全统计,这一年共减租18 282户,减租地39.3万余亩,减粮620余万斤,减息151户,减息粮数25 000多斤,减息款数11.19万元,增资人数3.94万人,增资粮数929.4万余斤,增资款数2.3万余元。到1943年上半年,鲁中、滨海两地的减租减息工作基本完成。
1943年10月以后,分局贯彻中共中央“十大政策”的指示,进行了查减运动,减租减息运动再度活跃起来。同时开展了减租退租、反黑地等斗争。1944年,山东分局再作补充指示,规定查减是7至10月的中心工作。
华中根据地的减租减息运动:1938年到1940年,新四军建立了包括苏北、苏中、苏南、淮北、淮南、皖中、浙东、鄂豫皖等8个战略区组成的华中根据地。1941年起,各个战略区根据本身条件,开展了减租减息运动。苏北的阜宁、射阳、滨海等县,相继掀起了减租减息运动的高潮,从地主手中退出押金和积谷,收效很大。到1943年,盐阜地区的中心区85%的农户减了租,边缘区和游击区减了租的户也占40—50%。盐阜地区佃农总数为5.6万户,减租减息后多得粮食2 200多万斤,平均每户360多斤,佃农生活得到改善。鄂豫皖根据地于1941年以后开始群众性的减租减息运动,1942年3月,鄂豫边区党委按照中共中央土地政策精神,参照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了《鄂豫边区施政纲领》和《边区减租办法》,规定除减租减息外,取缔私人征收湖课、河课,免除湖赋河赋。地租不得超过主要作物总收获量的37.5%,保证地主一律按二五减租原则收租,佃户按此原则交租。地主不得预收地租,废除押金等额外剥削。规定旧债不得超过年息二分,法律不得保护高利贷,保证地主放债收息,债务人按此原则还本付息。凡农民因借贷而典当押出之土地,期满后有随时赎回之权利。皖中临江地区,1943年底减租减息后,据5个区统计,32.5万多亩佃田共减租25.1万多石,受益的佃户为8.99万多家、37.9万多人,平均每人可增加收入6.7斗。临江地区的六洲乡100多户农民,三年中有40%的雇农转化成贫农,30%的贫农转化为中农,未转化的雇贫农因减租减息,生活也较过去有好转。⑧
通过减租减息的斗争,减轻了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广大农民群众在斗争中提高了阶级觉悟,得到了经济利益,改善了物质生活,激发起高涨的抗日热情和生产积极性,为开展广泛的群众性游击战争和大生产运动准备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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